误杀里素察到底怎么死的?素察究竟是被谁杀的


误杀里素察到底怎么死的?素察究竟是被谁杀的(1)

一、引言

上个月中旬,中国电影《误杀》上映。该部电影改编自印度电影《误杀瞒天记》,讲述了一个女儿被性侵,母亲和女儿在事后误伤侵害者,而父亲为了保护家人,埋“尸”并掩盖一切证据的故事。

笔者看完电影后,在豆瓣上观看了影评。许多人都在影评中提到,父亲李维杰明知素察一开始被放进棺材里时并没有死(仅是昏厥),却放任素察在棺材中被闷死,之后又转移了尸体,李维杰是真正的杀人凶手。

这些评论,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李维杰一家人在电影中的一系列行为,在刑法上应该如何评价?他们的行为是否有罪,分别构成何种罪名?

二、女儿平平构成何罪?

在电影中,女儿平平在出事后跟父亲说,她并不是故意要伤害素察的,她只是想把素察手中的手机打掉,因为素察当时正在使用手机殴打平平的母亲阿玉。

如果平平说的是真的,那么她对于素察一开始的昏厥结果(被击晕)乃至最终的死亡结果,都不具有主观故意。据此,平平的行为无法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而假设平平一家人在素察被击晕后及时报了警,由于我国刑法并不处罚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因此,只有当素察的受伤程度达到重伤时,才有必要讨论平平的行为是否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假如素察被送医,最终仍因头部被敲击而受重伤,平平的击打行为将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素察当时正在对平平及平平母亲施暴,平平用木棍击打素察的行为还可以被认定为系正当防卫,能够阻却违法,不构成犯罪。

三、母亲阿玉构成何罪?

在平平将素察击晕后,平平及母亲阿玉都误以为素察已经死亡。母亲阿玉担心女儿要因此承担刑责,遂将素察埋藏在后院某个坟墓的棺材里,最终导致素察被活活闷死在棺材中。

在此,母亲阿玉为了帮助女儿逃脱法律制裁,埋藏素察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然而,由于素察当时并未死亡,系阿玉的埋藏行为最终导致了素察被闷死。阿玉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意识到素察仅受击打一次未必死亡,却误以为素察死亡并将其掩埋,最终导致素察陷入孤立无救的境地,阿玉对素察的死亡亦存在过失。

当一行为侵害了两个不同法益,构成数罪名时,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处断。阿玉埋藏素察的行为,在刑法上同时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处断。

四、父亲李维杰构成何罪?

父亲李维杰回到家中后,得知了一切。他环顾案发现场,问母女二人案发时现场是否有任何血迹,得到了否定的答案。由于李维杰在当天晚上看泰拳时,提到了“吞舌”一事,很多观影人据此认为,李维杰了解“吞舌”现象,明知素察可能仅是吞舌并未死亡,却放任素察在棺材中活活被闷死,他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在这里,涉及到故意杀人与不作为问题的讨论。

从素察被击晕直至其被放置进后院棺材里,整个过程李维杰并未参与其中。李维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即见死不救)对素察的死亡结果产生作用力的。如果李维杰对素察具有作为义务(即积极施救的义务),且其明知自己的不作为会导致素察死亡,却仍不作为,则其不作为将成立故意杀人罪。

问题在于,李维杰对素察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李维杰的作为义务来源为何?

传统认为,作为义务来源有:法律规定、职务要求、先行行为、紧密共同关系。新近的学说则不再依据作为义务的“来源”区分作为义务类型,而转从作为的“功能”角度切入,从法益保护的实质观点将作为义务区分为保护义务和监督义务两大类。保护义务包括自然的联结关系、紧密的共同关系、公务员身份等,监督义务则包括危险前行为、对危险物的监督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李维杰并非素察的父亲或监护人,其对素察并无保护义务;素察深陷棺材中亦非基于李维杰的某种危险先行行为;而就监督义务而言,夫妻之间亦不具有监督、阻止对方实施危险行为的法定义务,平平母亲误以为素察死亡而将其掩埋,李维杰即便知道素察并未死亡,但由于缺乏作为义务,即便见死不救,也无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过,李维杰在事后转移尸体、丢弃手机和车辆的行为,同样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五、结语

电影中,父亲李维杰前往寺庙布施的场景出现了两次。第一次,僧人接受了布施,第二次,僧人拒绝了,并说道“无相布施才有无限功德”。李维杰最后也自首了,他的确有罪。但他的罪,并非故意杀人。

刑事法律所要做的事,是给予每个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然而,法律只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李维杰最终选择了自首,他内心一定也认为自己对素察的死亡负有责任,心有不安。

电影的最后一幕,记者问小店老板,认为男主是个什么样的人,小店老板意味深长地笑了一下,电影随即结束。这是对人性的留白,毕竟,什么是好,什么是坏,并没有绝对的标准……

作者:杨鹭/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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