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关于合同中约定诉讼送达地址在实践中的采纳情况及启示)

今天写一下送达的问题。

我们律师、法官都“苦送达久矣”,送达中的难就不说了,有的法官甚至说“只要送达成功案子就办完一半了”。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中有如下规定: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该规定对于很多融资租赁公司、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存在大量合同,有大量诉讼案件的公司可以说是利好的,但实践中采纳情况如何呢?

我们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都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提前约定双方所留地址均为有效联系地址,若地址发生变更须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在合同履行(双方对接、函告、催收等)、争议解决(诉讼或仲裁)、执行等过程中,约定的地址就是寄送文件、司法文书、起诉材料等的法定送达地址。比如:

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关于合同中约定诉讼送达地址在实践中的采纳情况及启示)(1)

但是类似约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采纳率并不是很高,和法官沟通,法官表示主要是担心送达程序不合法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上级法院要求穷尽一切送达措施(电话通知、上门去找、留置、邮寄、公告……),有的基层法院甚至要求案件必须有上门送达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也有少数法官认可提前约定送达地址的做法,法院按照约定送达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后就直接安排开庭。下图这份判决还专门进行了论述:

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关于合同中约定诉讼送达地址在实践中的采纳情况及启示)(2)

(类似采纳提前约定送达地址的判决书我们大概有20多份,至今也没有一份被发回重审。)

启示

1、立案后,积极和书记员、法官联系沟通,告知合同有提前约定送达地址的情况,将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的法官审核后会采纳,邮寄后直接开庭,并不一定都要走到公告哪一步。但是不主动说法官很少会提前阅卷看到合同中有送达约定;

2、在合同中对于约定的送达条款进行加粗、加黑提示,按照《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要求做好提示说明工作。只有充分的进行了提示说明工作,被采纳的可能性才高,被发回重审的风险也才降低;

3、除了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在合同中增加约定关于电子送达的条款。要求承租人在合同中留下电话号、微信号、邮箱号、传真号等即时通讯账号,并对将来可能产生的诉讼明确约定双方都同意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第二十四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相关链接:五华法院建议你:请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电子送达地址!】上述规定目前虽是试点,但试点结束后大方向就是全国推广,所以大家在写合同时候完全可以约定上,万一将来法院采纳率提高了呢?

4、除了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可以考虑专门制作一份类似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件,对送达问题进行专门约定,并要求承租人专门签字确认。(业务部门看到合规部门提这样的要求肯定要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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