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认定标准(货船吨位证书签发依据错误引发的思考)

船舶吨位认定标准(货船吨位证书签发依据错误引发的思考)(1)

S轮在接受远程PSC检查时,PSC检查官开具缺陷如下: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ISSUED BY RO UNDER THE AUTHORITY OF F/S WHICH IS NOT A CONTRACTING GOVERNMENT(被认可组织在船旗国(非《196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以下简称69吨位公约)缔约国)政府授权下为该船签发了《国际吨位证书1969》),并依据港口国监督程序对该轮实施滞留。

挂靠喀麦隆方便旗的船舶较少见,查询《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2021)》,喀麦隆未接受部分国际海事公约,包括69吨位公约(如图1所示),而该公约明确规定“对于悬挂非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不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

船舶吨位认定标准(货船吨位证书签发依据错误引发的思考)(2)

图1 喀麦隆接受的国际海事公约一览表

对所开具缺陷存在争议

业界对滞留提出异议,主要集中在缺陷处理及检查程序符合性方面。

1.缺陷处理的整体方向有误

69吨位公约第12条(2)明确: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施行这种检查而滞留船舶,即不能依据在69吨位公约框架下开展的证书有效性核查、主要特征核实等检查行动而滞留船舶。而基于69吨位公约的所有港口国监督检查活动,同时包括对缔约国船舶和对非缔约国船舶,其依据都是第12条,该条款明确要求不得滞留船舶。因此,滞留与公约要求不符。

2.检查程序符合性有待商榷

PSC程序(Res.A.1155(32))附录10(即TONNAGE 1969的PSC检查导则)要求,在发现该船未持有有效国际吨位证书及船舶的主要特征与国际吨位证书不一致导致增加总吨位或净吨位时,应及时通知船旗国,而不是直接判定滞留,不符合检查程序。

就本案例而言,笔者认为:

1.69吨位公约第12条,针对的是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在其他缔约国接受检查的情况,证书有效性和特征核查是针对缔约国的船,不得滞留条款也是出于保护缔约国的权利。对非缔约国的船并未提及不得滞留,这也符合第13条“除持有本公约有效证书者外,任何船舶不得要求享有本公约赋予的权利”这一要求。

2.该轮滞留的依据是69吨位公约第8条,对于悬挂非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不发给国际吨位证书。这也也是公约制定的初衷,不能给非缔约国享受特殊待遇。

3.TONNAGE 1969的PSC检查导则中提及的都是国际吨位证书,证书有效性和特征核查也是在国际吨位证书中体现,即表明针对的都是缔约国的船,非缔约国的船没有权利拥有国际吨位证书,也就不存在失去相应权利及通知船旗国的要求。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相关机构未注意到喀麦隆为非69吨位公约缔约国,后收回该船《国际吨位证书1969》,重新签发一份吨位声明,纠正缺陷。

类似问题还在该船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上存在,喀麦隆只加入了SOLAS74公约,没有接受SOLAS78和88议定书,但机构签发的上述两个证书依据均为SOLAS78议定书。对于此类问题,缺陷是否存在,证书的签发依据是否合适引发PSC检查官的思考。

延伸思考

1.批约方式

69吨位公约第16条规定,船旗国可按下列三种方式参加公约:(a)签署(signature),并对接受(acceptance)无保留;(b)签署,并有待接受,随后予以接受;(c)加入(accession)。接受或加入本公约,应在接受或加入的文件交存IMO后方为有效。

SOLAS74、78/88议定书,MARPOL,BWM2004等的批约方式在接受之前增加了批准(ratification)一词。认可(approval)一词类似于接受。实际上是增加了批准这个环节,本质上没有太大变化。

2.公约的权威性和缔约国权利

69吨位公约第8条规定,“对于悬挂非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不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从第13条“除持有本公约有效证书者外,任何船舶不得要求享有本公约赋予的权利”也可以看出,公约的权威性和缔约国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就本案例而言,公约明确了对非缔约国船舶不能签发国际吨位证书,笔者认为滞留不存在争议,甚至可以判定船级社责任。

69吨位公约有明确不予非缔约国签发国际吨位证书的条款,其他公约或议定书(例如SOLAS74、78/88议定书,MARPOL,BWM2004等)并未明确相应要求,在笔者看来,非缔约国按照上述公约/议定书的条款进行检验并签发国际证书的行为是被鼓励的,但前提是船旗国或经认可的组织确实按照公约/议定书的要求进行了检验,而不是设定了一个高标准,实际又是低标准操作。这类公约的权威性和缔约国的权利通过另外一种形式表现出来,即不予优惠待遇(no more favourable treatment)。

3.不予优惠待遇

SOLAS88议定书第I(3)条,MARPOL公约第5(4)条,STCW公约第X(5)条和BWM2004第3.3条均规定,对悬挂非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各缔约国应实施公约/议定书的各项必要的规定,以确保不再给予此类船舶优惠的待遇。IMO港口国监督程序亦规定,不予优惠待遇作为一条原则,各缔约国应将程序适用于非缔约国船舶,以保证对这些船实施等效检验和检查,确保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达到等效水平。

由于非缔约国船舶可能不具备SOLAS公约、MARPOL公约所规定的证书,或其船员可能不持有有效的STCW证书,PSC检查官应考虑不予优惠待遇原则,确认该船舶和船员不会对船上人员构成危险并且不会对海洋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如果该船舶或船员具有与公约要求不同的证书,PSC检查官可对该船进行评估时考虑公约或议定书的格式和内容。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船员的证书和船旗国的最低配员标准应与公约条款的宗旨相一致。否则,应对该船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使其达到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当水平。

工作建议

通常,悬挂非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无权配有公约或议定书所要求的证书。船旗国或经船旗国授权的认可组织在签发相关证书时,会根据该船旗国的批约情况做出决定。未接受或加入公约的,签发一份声明替代符合公约格式的证书,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对非缔约国来说,没有特殊条款注明不予签发国际证书时,船旗国或经认可组织依据公约或议定书签发证书的行为应该受到鼓励或欢迎,这也是绝大多数PSC检查官接受的观点;有明确条款注明不能签发相应证书时,船旗国或经认可组织需要留意,以避免船舶被滞留并被追究责任。

在对非缔约国船舶进行PSC检查中,PSC检查官需要注意:缺少公约或议定书要求的证书不应作为滞留这些船舶的理由,但应使用“不予优惠待遇”条款,要求船舶在开航前符合相应的条款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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