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从自己的内心的案例(案例不光是给自己看的)

来源:刘哲说法;作者:刘哲

遵从自己的内心的案例(案例不光是给自己看的)(1)

其实真正公开出来的案例只是很少的一部分。

指导案例是非常稀少,典型案例也只限于两高发布的,其实还要大量的组成案例库的案例外界并没有看到,省市县这三级的典型案例基本不向外界发布。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社会能够看到的案例只是案例库的冰山一角。

当然这个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种默认的看法是,我们发布的案例主要是指导我们下级办案,只要我们内部能够查阅到就可以了,至于外界是否知悉并不重要,也没有任何一个文件规定凡是典型案例都要对外发布。

事实上,也缺少关于典型案例公开的制度性规范。

但是我想说的是,不公开的案例其实是没有用的。

虽然我们自己知道了,我们会遵守,我们会参照执行,但是那些最应该执行的人看不到,那些想提出抗辩的人不知悉。

比如侦查机关如果知道有很多案件已经作出了法定不捕不诉的决定,那它就没有必要再去抓人了,而不是抓完人再说一遍不捕不诉。

因为你这个案例如果不公开,那么对于这个案件此路不通的信号就只是个别化的传导。

也许这个侦查人员,或者其所在的派出所知道了。但是其他的侦查人员,其他的派出所还是不知道。

如果换了一波新的侦查人员如果没有人告诉他,他还是不知道。

这样一来,你这个案例真正发挥效应了么?

反而还造成检警矛盾,好像我们有意为难人家似的,如果能够公开案例,能够让侦查人员知悉,那么就不再是一个司法案例,也是一个侦查案例,也可以成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例,让很多当事人免受牢狱之苦。

事实上,即使在司法机关内部发布了,但还是有一些司法人员不认真学习,没有认真掌握,事实上对案例最有热情的是律师,因为既然案例能够在判决中引用,既然能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强制性的依据,那它相当于活的法律。

但是这个活的法律要想发挥作用,一定要具有决定权的司法官能够充分掌握。

如果他没有充分掌握,而律师掌握得更充分可以通过表达意见或者在庭审辩护中把意见表达出来,让司法官能够做到兼听则明。

一旦案例能够公开,律师都可以通过一次次发表意见来提醒司法机关重视案例的适用,也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适用,确保法律能够得到统一的事实,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而如果案例不公开,也就不会有这种提醒,就将法律统一适用的希望寄托在司法官认真负责充分履职的基础之上。

但是没有监督制约的人性是靠不住,只要司法官稍一松懈、马虎就可能导致法律别错误的适用。

在以往缺少案例制度的时候,这种情况确实不容易避免。

因为确实很难统一所有司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光靠司法解释,光靠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是抽象的,但案件是具体的。

总是会有一些新的情况出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修改法律根本来不及。

就像疫情防控时期连续出台的案例,简直对法律的统一实施具有救火的作用。

案例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例的具体语境,让法律的统一实施在理解上具体形象,更容易让人掌握。最重要的是,案例的效率要比司法解释高很多,也灵活很多。它完全可以一个案例解决一个问题,也可以一个案例解决多个问题,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也可以解决程序问题。

可以以点的方式,将细节性的规则一点一点的完善,事实上在这个完善的过程中,已经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律直接的语义范围,实际上是创设了细节性的规则,几乎在发挥司法解释的功能,甚至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造法的功能。

因此,从性价比和时效性上案例的作用是不可比拟的。

而且由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快,法律跟不上实践发展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需要大量配套的规则维系其运行。

新的法律出台,需要不断通过案例对法律进行细节完善,这就像一个软件出了1.0之后,虽然不会很快出台2.0版本,但会出台很多1.1,1.2,甚至是1.2.4或者1.2.5这样更加细微的迭代版本。

如果你细致看手机操作系统的升级就是这样的。

当一些小的问题不足以推翻整个系统架构的情况,那就只是个别的完善和功能的升级,虽然原来的版本不影响使用,但是这些微升级和微迭代能够改善客户体验,这些非常重要。

在经常非常激烈的环境中,这些细节的体现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认为案例的发布,就像1.2或者1.2.4这样的微迭代一样,它不是再说整个法律有什么大问题,但是如果在细节上再完善一点就更好了。

而这些案例只有发布出来,才会像1.2.4的系统微迭代一样,所有人都可以下载,所有人都可以跟着一起迭代。

光是司法官自己知道有什么用啊?

侦查人员不知道,辩护人也不知道,社会公众也不知道,那就意味着案例所形成细节性规则无法得到普遍性的悉知和执行,实际上就相当于案例白发布了,这就相当于没有发布。

没有公开发布的案例,就相当于没有发布,或者说相当于没有这个案例。

事实上,在案例体系上除了个别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全国性的典型案例,其实对于省市县一个地区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也在不断地产生,也对一个地区的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却因为没有发布,因此这个统一执法的作用始终没有发挥出来。

因此,我建议两高应该建立对外公开的案例库,将各自掌握各层级的案例都统一在此对外发布,从而通过公开的方式真正发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的作用,也通过律师引用的方式对自身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目的也是为了公正和规范司法。

案例并不光是给我们自己看的,其实是给所有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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