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一瓶过期的饮料怎么处罚(卖一瓶饮料被罚款5万是否合法合理)

山东青岛一便利店超出经营范围售卖一瓶“饮料”(含有保健功能,超出经营范围)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店主吴先生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不满意,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店主吴先生的诉求。

当然,对二审判决不满意,吴先生还可以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在再审期间5万元罚款还是得交。

现在,我要讨论的不是吴先生怎样救济自己的权利,而是最近出现的多起类似吴先生这样的行政违法行为被判处高额罚款的案例,让我联想到一系列执法现象。希望能在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执法者在执法的时候既坚持依法行政,又做到合情合理,即合法又合理。执法相对人在被处罚的时候心服口服,接受行政处罚和教育。

因为,如果执法者和相对人双方之间达不到一定的平衡,往往会带来一些超越行政案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后果。以之前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为例。

2015年,9月9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胡庆刚因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时,突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法官,致使4名法官受伤。此案源于行凶者胡庆刚因之前劳动争议纠纷案败诉而心生怨恨。

首先,我对这种暴力违法行为强烈谴责,对判决不满意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而不能采取极端违法犯罪行为。但我们不得不反思这种行为发生的原因,怎样才能减少因为对行政执法以及对法院判决不满意而引发的刑事犯罪。

以山东青岛便利店售卖一瓶饮料被处罚5万元为例。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没有诟病。但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一条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为了让他们通过受处罚而达到知法守法的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27条第4款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仅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还要做到合法又合理。要根据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可能给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后果来判断,应该做出怎样的处罚。是对第一次的轻微违法行为批评教育、备案观察,还是不由分说地一次性做出巨额罚款,有没有考虑过这种巨额罚款会给相对人的生活带来什么严重后果,尤其在疫情期间,很有可能导致家庭破产。

很多时候,违法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是要刻意违法而是不懂法,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去进行普法教育。

一个人在经济状况十分窘迫,拿不出巨额罚款(尤其在疫情期间,真的是一分钱难倒英雄汉,体制内的工作人员很少会有这种窘迫感),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带有社会怨恨的情况下,往往会做出一些超出理智的违法行为。一旦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我们就会认定为“这个坏人身上有一股戾气”,所以才会违法犯罪,伤害他人,但很多时候,这些“坏人”都是原本朴实的基层老百姓。可我们回过头想一想,如果我们当初在执法的过程中能做到合法又合理,能够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处罚给他带来的经济困难,是不是会减少这种犯罪的发生的概率?

类似“饮料”天价罚款的案例报出很多。例如吉林省舒兰市一个案例,农民田大叔把自己养的一头猪杀了,以25元一斤卖了一斤二两的猪肉得到30块钱,获利0.58元,恰巧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碰见,罚款10万元(未经检验检疫)。河南管城区方某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卖韭菜获利2.88元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抽查发现后被罚款51000(霉菌超标)。

……

法律适用不是制造产品,制造产品有严格的模具和标准,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律的实施者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就要求执法者和审判者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既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也要充分考量你的执行和判决会对于违法轻微的相对人带来哪些严重后果,不可硬生生做法律的搬运工,而忽略了法律制裁的终极目的——处罚和教育违法行为人。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不要只注重处罚而忽略了教育。

(案例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网)

@河东大叔HD下篇文章剖析各种韭菜农残超标而巨额罚款却截然不同的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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