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播放侵权案例(山东著作权侵权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大案分享六)

山东著作权大案六:侵害变形警车珀利美术作品著作权法院判赔34万 刑天律师

裁判要旨:本案中,罗伊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或汇欣玩具厂的获利,故应根据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范围、维权支出等情节综合考虑,从罗伊公司提交的证据看,汇欣玩具厂生产的涉案侵权商品共包含五种不同商品,销售范围涉及山东、江苏、四川、广东、海南五省的九个地市,共计侵犯了罗伊公司四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因此,本院酌定由汇欣玩具厂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32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原告罗伊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汇欣玩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罗伊公司《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汇欣玩具厂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万元;3.汇欣玩具厂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汇欣玩具厂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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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伊公司提交的十九组证据:证据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夏鹭证内字第57227、57229、57230、57228号公证书,内容为罗伊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注册事项全部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罗伊公司给予邹文汇、陈国平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罗伊公司的主体资格适格及委托邹文汇、陈国平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在中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委托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及转委托第三方等。证据二、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夏鹭证内字第73956号公证书,内容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P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证明罗伊公司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证据三、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夏鹭证内字第73957号公证书,内容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P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证明罗伊公司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证据四、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夏鹭证内字第73958号公证书,内容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P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证明罗伊公司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证据五、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夏鹭证内字第73959号公证书,内容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P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证明罗伊公司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证据六、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5211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据七、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5059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据八、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603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据九、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3750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据十、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1609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据十一、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的(2019)闽夏开证内字第5877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据十二、江西省赣江市阳明公证处出具的(2019)赣虔阳证内字第1134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据十三、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夏鹭证内字第56493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据十四、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夏鹭证内字第56499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据十五、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的(2019)广南粤第26554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据十六、广东省河源市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河河源第352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据六至证据十六均证明汇欣玩具厂存在侵权事实,且销售地域遍及山东泰安、淄博、济南、青岛、江苏淮安、四川成都、海南海口、广东东莞、广东河源等全国各地,侵权性质恶劣。

证据十七、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的(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内容为人民网、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相关报道、CCTV节目官网搜索《变形警车珀利》、京东自营区销售截图。证据十八、人民网韩国频道关于《韩国变形警车珀利获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韩国品牌奖》的网页截图,内容为变形警车珀利在卡通玩具品牌中获得最高票数。证据十九、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内容为变形警车珀利被聘请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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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十七至证据十九证明罗伊公司的美术作品具有较高品牌声誉,正品销量较高,而且相关作品形象获得国内机构的认可和支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汇欣玩具厂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法院认为罗伊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依法均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罗伊公司提交了“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四个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著作权人均为罗伊公司,故可以认定罗伊公司系上述美术作品的权利人。罗伊公司通过线条勾勒、色彩搭配创作出了“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等极具特点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罗伊公司提交的证据六至十六的十一份公证书,可以认定汇欣玩具厂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玩具,被控侵权玩具外包装上印刷的图案和商品本身在个别细节处理上虽与罗伊公司的美术作品存在细微差别,但在线条勾画、形象造型、色彩搭配等方面与罗伊公司的“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四个美术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汇欣玩具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罗伊公司对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罗伊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或汇欣玩具厂的获利,故应根据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范围、维权支出等情节综合考虑,从罗伊公司提交的证据看,汇欣玩具厂生产的涉案侵权商品共包含五种不同商品,销售范围涉及山东、江苏、四川、广东、海南五省的九个地市,共计侵犯了罗伊公司四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因此,本院酌定由汇欣玩具厂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32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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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刑天律师,专注知识产权纠纷,分享知识产权大案。信法律,问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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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天法务: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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