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授权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吗(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其法律后果)

公司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也是社会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础,其他人正是基于对公司财产独立的信任才与公司发生经济活动,公司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为防止公司股东掏空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二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三是股东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不足等,人格混同体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过度支配与控制表现为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者躯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资本不足则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数额与所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现将相关案例分析如下:,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公司授权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吗?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公司授权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吗(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其法律后果)

公司授权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也是社会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础,其他人正是基于对公司财产独立的信任才与公司发生经济活动,公司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为防止公司股东掏空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二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三是股东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不足等,人格混同体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过度支配与控制表现为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者躯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资本不足则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数额与所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现将相关案例分析如下: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为: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业务、财务、经营场所等方面交叉或者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这是人员混同。公司业务混同:如母公司与子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经销过程中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对外宣传时信息混同。财务混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使用共同账户发生业务,公司之间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一起。经营场所混同: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登记地点一致的情况。出现上述几种情况应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多个公司由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各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各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各个公司均由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名义上为多个独立法人,实际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每一个公司财产是共同体的一部分,各公司之间的财产随意转移,无需支付对价,甚至出现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最终结果是部分公司负债累累,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成为实际控制人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各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务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能认定为人格混同的情形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享有独立人格,独立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例外,应慎重适用,否则会损害公司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因此在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应严格把握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标准,即公司是否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与股东是否已经相互融合、无法区分,而实际上成为单一主体。如两个公司之间业务范围不同、住所地不同,但存在共用财务顾问、互相代收款项,公司之间存在款项往来的情形,无法证明法人丧失独立意思表示和财产不独立,因此不能认定为公司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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