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例:

【裁判要旨概览】

1. 醉酒驾车肇事后,指示行为人驾车逃逸,逃离现场时高速驾驶又造成他人死亡的,指示人与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2.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为谋取暴利实施该行为,并使公私财物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3. 行为人明知三聚氰胺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仍生产销售含有该成分的添加剂,该添加剂被用于奶粉中,导致多名婴幼儿患病甚至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行为人醉酒驾车,撞伤路人后又驾车冲撞群人,因其主观上系故意撞人,客观上造成两个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 行为人明知道会发生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 行为人持刀在公共场所乱刺不特定人,属于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危险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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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行为人明知三聚氰胺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仍生产销售含有该成分的添加剂,该添加剂被用于奶粉中,导致多名婴幼儿患病甚至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明知、瘦肉精、三聚氰胺、患病、死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一集(总第72集)---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二复83394450号

基本案情:张玉军明知三聚氰胺为不能食用的化学用品,仍以其为原料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累计600余吨,在此期间,其生产销售的蛋白粉经其他的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而流入全国市场,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全国众多婴儿因食用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病,多名婴儿死亡。

裁判要点:行为人明知三聚氰胺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仍生产销售含有该成分的添加剂,该添加剂被用用于你有奶和奶粉中,导致多名婴幼儿患病甚至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本案中,张玉军为谋取非法利益,置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于不顾,明知三聚氰胺对人体会造成损害,仍大量生产、销售专供原奶添加剂的含该成分的混合物,后流入市场,导致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乃至死亡。并且公私财物遭受严重损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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