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4个祭祀节日(九天与九泉有关祭祀)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古诗用三言两语,即勾勒出一幅祭祀图景,描绘了古老的清明祭祀习俗祭祀之礼,旨在追抚逝者之灵与魂,表达生者之心与情,作为日常性实践,早已固化为一种公共仪式仪式看似寻常且平常,但是仔细思考,则可发现,它关乎三重空间维度:九天、人世与九泉,即俗语所谓之天、地、人除却人世之外的九天与九泉,或因承载特定情感,或因内含现实利益,都与法律事务具有密切关联就中国的法律实践而言,这种关联性表现在:(1)形成命案诉讼的动因之源;(2)作为诉讼案件的终极目标对此类空间的强调,并非一厢情愿地为神灵话语伸张,而是基于历史法学的进路意欲提醒:法律所受制的空间,并非仅是现世生活之下“由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所型构的现世空间”,而且也包含由“九天”与“九泉”所构成的“非现世性空间”对于“非现世空间”的诉求与要求,法律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回应与尊重,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一年4个祭祀节日?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一年4个祭祀节日(九天与九泉有关祭祀)

一年4个祭祀节日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古诗用三言两语,即勾勒出一幅祭祀图景,描绘了古老的清明祭祀习俗。祭祀之礼,旨在追抚逝者之灵与魂,表达生者之心与情,作为日常性实践,早已固化为一种公共仪式。仪式看似寻常且平常,但是仔细思考,则可发现,它关乎三重空间维度:九天、人世与九泉,即俗语所谓之天、地、人。除却人世之外的九天与九泉,或因承载特定情感,或因内含现实利益,都与法律事务具有密切关联。就中国的法律实践而言,这种关联性表现在:(1)形成命案诉讼的动因之源;(2)作为诉讼案件的终极目标。对此类空间的强调,并非一厢情愿地为神灵话语伸张,而是基于历史法学的进路意欲提醒:法律所受制的空间,并非仅是现世生活之下“由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所型构的现世空间”,而且也包含由“九天”与“九泉”所构成的“非现世性空间”。对于“非现世空间”的诉求与要求,法律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回应与尊重。

抚慰“在天之灵”:命案诉讼的动力之源

天,在古代中国的话语表达中,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承载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寄托。天时、天道、敬天保民、以德配天,如此等等,不胜枚举。以中国法制史为例,在记述极具特色的中华法系时,无论如何都无法绕过“天”所蕴含的宏大叙事。如果以“天”为切入点,类型化描述其在中华法系中的意义与作用,自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在笔者看来,有关“天”的话语表达,至少有如下三种意涵:其一,作为时间意义上的“天”;其二,主权人格意义上的“天”;其三,作为空间场域的“天”。时间意义上的“天”,即是以“天时”为基本表达的时间刻度,“顺天刑罚、秋后处决”,正是赋予“天”以时间维度。主权人格意义上的“天”,事实上就是将人格化了的天神视为衡量世间万物的尺度,并将之作为权力的最终渊源。当然,这里的“主权”并不是现代民主意义上的主权,而仅仅是指称权力的最终享有者。《大学衍义补》所记载的:“刑者天讨有罪之具,人君承天以行刑”,即是赋予“天”以主权人格意义。作为空间场域的“天”,则是以天—地二元为基点,将天视为与人类生活的现实空间相对应的场域。

天时与天神,在法制史研究中已有丰厚的研究成果,至于作为空间场域的“天”,相关研究则鲜有提及。未予提及不代表它没有意义,恰恰相反,空间场域意义上的天,除却能够给人留下无限想象之外,其实还能够通过“绝天地通”的距离感,进一步影响世间司法事务。人们对“在天之灵”的普遍信仰,即是明证。基于对“在天之灵”的笃信,普罗大众多会认为,肉体死亡之后,灵魂归天,并在上空仰望世间。一般情况下,灵魂归天既是常例,也是常态,日常祭祀之外,无须过多遐思。唯有非正常死亡之后,上天之灵魂才需安慰与抚慰。此时,经由何种方式安抚,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初民社会,以暴制暴、私力救济、寻仇复仇,均是一种安抚手段。随着社会形态由原始向文明的渐进,以及司法体制的建立,以法律与司法为武器,将越轨者“绳之以法”,就成了安抚逝者的惯常措施。在中国法的历史中,以“窦娥冤”为代表的冤案当事人,历尽千辛万苦,百折不挠地试图启动诉讼程序以“求得清白”,原初动力正是意欲经此而抚慰逝者的“在天之灵”。以包公为代表的司法裁判者,在“人命”案中,不畏曲折,明察秋毫,其实也是希望通过公正裁判而安抚逝者之“在天之灵”。此时,“天”既是作为空间场域的物质世界,也是承载法意的精神世界。简而言之,在中华文化中,通过绝地天通的距离感,逝者对生者仍然具有心灵的感召力。这种感召力的独特话语表达即是相信“在天之灵”的存在。由此,在特定案件中,抚慰逝者“在天之灵”便成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初动力。

“九泉之下”安息:命案诉讼的终极目标

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地分九层,名曰九泉。《素问》有言:“天地之至数,始于一,终于九焉。”上有九天,下有九泉,至高至极,构成了人类空间书写的两个顶端。在朴素的传统信仰中,人死后灵魂归天,肉体入地,这是亘古不变的信条。因此,才会有关于阴间法曹、九泉神灵之类的古老传说。

以地为界,阴阳分割,阳间与阴世也就形成了具有特定关联的依附空间。从人世的角度观察,如果说普罗大众生活的阳间是一种现世性空间,那么阴世则可视为与之相对的非现世性空间。以往,人们多会认为,阴世寄托仅是传说,它所构成的非现世性空间对现实的司法事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诚然,从现有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法律主体来看,的确如此。但是,如果转换视角,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或者人类所具有的朴素法律情感角度分析,则二者并非不具关联性。在命案诉讼中,这种关联性尤为明显。

古代中国,死刑之多,令人惊讶。比如,作为清代重要的判案辑录——《刑案汇览》中,死刑判决比例极高,或立决,或监候,或斩,或绞。也正因此,人们首先要追问的是,为何古代中国会有如此之多的死刑惩罚。法制史研究的一般解说,多将之归于古代中国有着浓重复仇情结的缘故。但若深究,则可发现,问题的终结其实不在于复仇。也就是说复仇并非终极目的,“人命”案中,最终的意图其实是通过对相关人员判处死刑,进而让逝者在九泉之下得以安息。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类似案件中,对“九泉之下”另一空间的笃信,构成了命案诉讼的终极目标。然而,逝者于“九泉之下”何以得知相关讯息?这就需要一个简单的仪式,即通过祭祀之礼,生者将一番言说传达于逝者之后,人们便坚信,逝者从此即可得以安息。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法的历史中,有一种特别的制度安排——观刑甘心。在这一制度惯例之下,古代中国在行刑之时,会在刑场给被害人亲属预留一个适当的位置,以便在观看整个场面之后“甘心”,进而让逝者在九泉之下得以安息。这种制度安排,正是源于人们对存在“九泉”这一空间维度的笃信。

回归人世祭祀:法律制度须有所作为

灵魂在天,肉体入地,构成了中国历史语境中独特的生死观。朴素的情感及其背后所隐含的两重空间,与司法事务、法律规范都有内在关联。这种关联性,在“人命”案件诉讼中体现尤甚。时至今日,当下的司法事务,仍然受制于类似的情感表达。比如,在重大法律事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民众多会高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此类表达,看似是“大众的狂欢”,但回到具体个案之中,其实仍是意欲通过判处相关人员死刑,以抚慰逝者在天之灵,并由此让逝者在九泉之下安息。这是中国法律实践的独特逻辑,也是中华法律文化的固有表达。在此予以提及,仅欲做描述性揭示,而无意对之进行规范性评价。既然两重空间曾经或仍然对中国的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那么当下的制度安排,理应对此类空间作出回应。

实际上,无论是“在天之灵”背后的九天,还是“九泉之下”的九泉,若要与人世勾连,仍然需要特定的载体。如果说对“在天之灵”与“九泉之下”的笃信,即是一种话语载体,那么人世的祭祀与实在的坟墓,则是一种仪式载体与物质载体。有意无意间,我们的制度安排,其实已经为三重空间的沟通有所规划。将清明作为法定节假日,正是经由法律规划而对祭祀这种的仪式载体予以尊重。至于对沟通天地人的物质载体——坟墓——的保护,自古都是法律治理的重点,古代律例对以坟墓为对象的犯罪多加以重惩。及至当下,法律规范虽对古墓与公墓有所兼顾,但保护性质已有所改变。但是,无法回避的是,这种物质载体,在人类日常生活中所占的分量极重,它不仅关乎财产利益,还涉及人格利益。若处理不当,则极易引发群体性抗议。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制度如何妥当安置祭祀空间,如何厘清墓地之上的权利,如何恰当安排有关祭祀的世道与人心,则仍需进一步地仔细斟酌。

编辑:冯永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