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婚姻观念(初探先秦时期婚俗)

周代婚姻观念(初探先秦时期婚俗)(1)

文|侯博士的笔记

编辑|侯博士的笔记

前言

婚姻习俗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形成的一种民间习俗,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演变,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具有较强的继承性

虽然人类社会的形态已经经历了很多次的变化,但是,古代的婚姻习俗并没有彻底地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所以,对古代婚姻习俗的研究,既具有一定的历史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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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婚姻习俗】——»

古代婚姻习俗的产生,一方面受到社会生产力和物质文化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又与这个客观的物质条件相适应,也就是精神和心理两方面的条件,就像一些风俗习惯的产生,也是基于非科学的认知。

原始婚俗的演变与人类历史上的婚制发展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原始婚俗是不同时期的结婚形式。

迄今为止,人类的婚姻史主要有杂婚、血缘婚、族外婚、对偶婚到一夫一妻等多种婚姻形态。

在混乱婚姻的年代,“每个女人都是每个男人的,而每个男人也是每个女人的。”男女之间的关系混乱,婚姻的习俗就不能被确立,更别说是婚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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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时代,人族已经摆脱了群婚时代的混婚,这个时代的婚姻制度,就是为了维持这个时代的家庭关系。

在人类社会步入族外婚时代以后,结婚的方式就是不同的氏族、家族之间的同族联姻。因为那时的社会是以女性为中心的。

“人知其母,而不识其父”,“男女混居,无媒妁之言。”

从本质上讲,男女之间的婚姻仍然是一种基本的、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和自我繁殖的自然联系。特别是在对偶结婚开始并成为一种主流的婚姻方式之后,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

随着婚俗的不断发展,人们将婚嫁的对象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形成了“从妻居”、“临时婚姻”、“上门婚”等多种婚俗形态。

关于这一点,史书上没有太多的记载,但是从某些少数民族的遗风中,我们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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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南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哈尼族的从妻制等都是这一历史时期婚姻风俗的体现。通过这种婚姻习俗,其实反映出了从原始公有制到私有经济的社会性质。这种社会特性在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历史进程中得以体现。

从“从妻居”到“从夫居”的婚姻形态,是一种新的形态。在婚姻习俗方面,有二个方面的表现。

抢掠婚 它是当时婚姻习俗的主要形式

《易经·乏辞》一篇中记载:“乘马班加,泣血涟如,匪寇混礴。” 讲的就是这种掠夺婚。

其表现的是男人为了获得自己的统治,消灭母亲的权力,让女人与丈夫同居,并以男人为中心,不惜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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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以掠夺为基础的婚姻,可能是最原始的一种婚姻方式。当然,这种以暴力为基础的婚姻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只是一种个人结婚的标志。

从母系化到父权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体现了婚姻习俗的特点,也是在这个时候化解矛盾的一种方法与方法。这种掠夺的婚姻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会慢慢消失

我们可以从解放前在我国部分少数民族中保留下来的这种婚姻习俗来看。在景颇族,抢亲是要先进行一次占卜,然后由两个村子里的人来主持,而这一次的抢劫,一般都是在得到了女方的允许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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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傈僳族抢亲,都是事先约定好了抢亲的时间和地点。此外,还有傣族,高山族,瑶族,壮族等少数民族中也存在着掠夺性婚姻的现象。不过,这只是一种形式,没有任何的意义。

舅表婚 舅表婚规定了舅方之子有优先纳娶姑家女儿的权力,其实就是强化舅权

在我国的很多民族中,叔表婚是较为突出的一种。比如傈僳族“阿尼木底”婚,独龙族的“家外婚”。

僳僳有一种说法:“树最大的是杉木,人最大的是母舅。”

强调舅权,强调舅母之间子女的婚姻优先权。这种婚姻习俗是父系社会中母亲血缘关系的遗留,是传统习俗的坚韧继承性,不会因为社会形态的变迁而突然改变或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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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也是该时代母性与父权文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它们同时处于一种矛盾和不和谐的发展过程中,并通过婚姻习俗的形式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一夫一妻制度彻底建立之后,掠夺婚姻也就消失了,被买卖婚姻所代替。

中国历史上有这样一句话:“伏羲之婚事,以丽人之皮为礼。”自那以后,私有制社会中的买卖婚姻就随着一夫一妻制的发展和演变而逐步演变,并在私有制度中得以延续。

因资料所限,笔者所知有限,对西周之前的婚姻习俗只能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西周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思想文化的发展,新的婚俗出现了,传统的婚俗也发生了变化,再加上史书的大量记载,为探讨西周到秦代的婚俗提供了便利。

笔者试从婚议、婚龄、婚期、婚仪、婚姻观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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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议】——»

周代议婚的基本原则是“同姓不婚”,即“两姓世婚制”,由此形成了以氏族为单位的亲婚称谓制度。他们周围的种族,有自己的分支,有自己的兄弟,也有自己的侄儿。

《诗》曰:“戚戚兄弟,莫远具尔。”“大邦维屏,大宗维翰。”“尔散既嘉,岂伊异人?兄弟匪他。……岂伊异人,兄弟舅甥。”“既有肥羊宁,以速诸父。宁适不来,微我弗顾。··…既有肥牡,以速诸舅。……篷豆有践,兄弟无远。”

很明显,这个制度在那时是为了巩固和扩展本氏族的社会地位,使其在与外族的争斗中获得联姻氏族的帮助。

所谓“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当然,这种婚姻制度也有生理上的原因。

《国语·晋语》中记载:

“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因此,“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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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相信,在那个时候,这个生理上的原因,可能还没有政治上的原因,就像范文澜说的那样:“结为政治联盟,政抬意义大于生育意一义。”

在西周之前,婚礼的形式主要是由祭祀高保来完成。这一现象在西周初期有了很大的改变,一方面是自由婚姻的延续,另一方面是媒人婚姻的兴起。

在那个时候,媒人的地位很高,受人尊重,是社会上不可缺少的一群人。

《诗·齐风·南山》曰:“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把媒人比作是砍柴的斧头一样重要。如果两个人早就喜欢上了,那就很难在没有媒人的情况下结婚。

《礼记·曲礼》中记载:“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因此,在周朝时期专门设有管理婚姻之事的媒官。《礼记》曰:“凡国皆有掌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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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注意到,上面所说的,都是在士人之上的婚姻,但在平民中,却有很大的不同。就地域而言,在周人势力弱小、受周人影响较小的地区,不用媒人结婚的现象比比皆是。

《墨子·明鬼》篇说:“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翟,宋之桑林,楚之云梦也,此男女之属而观也。”

这四个诸侯国都是周人的影响力和影响力比较弱的地区,所以他们的男女在祭祀的时候,依然保持着古代的习俗,在祭祀的时候嬉戏打闹,和以前的祭祀仪式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此外,从传统的继承特征来看,尽管媒人已经出现,但是以前的自由婚姻习俗并没有消失。

在《诗》中,这一状况更加明显。

“泛彼拍舟,在彼中河。凳彼两髦,实维找仪。之死矢靡它,母也无知!不谅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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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是一名女子,不顾母亲的反对,发誓要嫁给自己的心上人。也正因为如此,一些贵族子弟才会偶尔违背礼仪。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记载:

“鲁庄公见孟任,从之,而以夫人言,许之。”又,“泉邱人有女,·一遂奔嘻子。”

可见,风俗的承袭是多么的坚韧,周代的议婚是怎样的一个矛盾和不和谐的发展过程。

«——【婚龄和婚期】——»

商朝之前,婚龄和婚期的具体情况还不得而知,但如果虞舜三十而娶,那时候的婚嫁应该不会太迟。周朝,对男女的结婚年龄作了明确的规定:“男的二十岁,女的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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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时,男女结婚年龄的下限也是如此。《周礼·地官司徒·媒氏》记载:

“王肃日,周官云:令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谓男女之限,嫁娶不得过此也。”

也就是说,男人的结婚年龄应该在二十到三十岁,女人在十五到二十岁之间。

当然,古代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的规定也有其合理性。《素问》中有一篇描述女性生理学的文章,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一问题。

“女子七岁肾气盛,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充,太充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三七肾气平均,故其牙而生长极,四七筋骨强,发长极,身体盛壮。五七阴阳脉衰,面始焦,发始坠。六七三阳脉衰于上,面始焦,发始白。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坏而无子。”

由此可见,古代人将结婚年龄定在此期间,也有一定的科学根据。

«——【婚仪】——»

在周之前,我们还不知道婚礼的细节,但是我们用危险的牺牲做嫁衣,到尧的女儿嫁舜,备牛羊仓原等记载于侧,还在周代以前就有备嫁玄以为聘礼的习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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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秋以前,虽然没有明确的历史记录,但是关于“聘礼”的记录还是很多的。

“玉人之事,……毅圭七寸,天子以聘女。”是为天子之例。“夏,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又,“冬,公如齐纳币。”是为诸侯之例。“纳微、玄缥、束帛、俪皮如纳吉礼。”又.“其有先人之礼,俪皮束帛,使某也,请纳微。”是为大夫之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是为庶民之例。

总之,这一切都表明了彩礼是当时婚姻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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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春秋时期开始,结婚仪式的形式逐步趋于成熟,在六大礼仪中都体现了“米”。我们都知道,《仪礼·昏礼》、《礼记·昏仪》都有“六礼”这一概念。

而且,这两本书都不是出自同一个人之手,所以并不能代表一个地方的局势。战国之前,各国文化不同,交通不便,典籍也不多,百姓也看不见,所以,婚礼和习俗的差异,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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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代人的研究,六礼是战国时期或以后的人们收集了不同地区的风土人情、多人的记录。到了战国时期,六礼才基本形成了一种婚礼礼仪,并在汉朝广泛推广,并逐步延续至今。

«——【婚姻观】——»

婚姻观念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特性和社会伦理观念在人们的观念中的体现。本文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先秦时期的婚姻观念。

离婚与再酿

离婚是一种家庭关系的破裂,它应该属于夫妻双方。但自从男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统治地位建立之后。

“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力,这一点至少有习俗做保证,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力也行使得愈来愈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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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西周以后,男人在家族、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果男人对自己的妻子不满,那么他就可以抛弃自己的妻子。

“将安将乐,女转弃予。……将安将乐,弃予如遗。”。就是这一写照。

《大戴礼记·本命》及其他文献记载,古代女子七去,都是女人们被遗弃的悲惨景象。可是,他能怎么办?

“叹其叹矣,遇人之艰难矣。”“条其肃欠矣,遇人之不淑矣。”嚷其泣矣,何磋及矣。”的哀叹、啜泣。倘若女子不满,还会受到来自娘家的责难。“我心匪鉴,不可以茹。亦有兄弟,不可以据。薄言往忽,逢彼之怒。”

通常,女人在被丈夫遗弃后,没有了生计,只能返回自己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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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其野,蔽苹其擂,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尔不我畜,复我邦家。我行其野,言采其遂,昏姻之故,言就尔宿,尔不我畜,几言归斯复。”

反映的正是这一情景。

伴随着离婚而来的还有“再酿”。在先秦时期,因为再酿的社会性质并未完全约束人民,因此,尽管女性在出嫁后被男子奴役,地位低下,但一旦成了寡妇,就可以自由再婚,再婚也不算什么丢脸的事情。

就是在这样的风俗下,改嫁的女人所生的孩子,都被视为亲哥哥,不会有任何的反感。

“声伯之母不聘,穆姜日:吾不以妾为拟,生声伯而出之,嫁于齐管于奚。生二子而寡,以归声伯,声伯以其外弟为大夫,而嫁其外妹于施孝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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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再婚的限制从汉代开始逐步严格,到宋明两代才趋于完善,这与儒家思想的形成、理学兴起有着密切的联系。

贞节观

在东周之前,贞节意识比较薄弱,而贞节的含义也不仅仅局限在处子问题上。《易经》中关于贞的三种解读:

1.“家人利女贞”,能“正位乎内”为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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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恒其德贞,妇人吉。”指的是夫妻之情可以长期维持,不娶二夫即为贞。正所谓“女人贞吉,自始至终。”由此可见,这两种说法,对于处女是否有问题,都没有什么关系。

3.“妨,女壮,勿用取女。”《本义》曰:

“一阴而遇五阳,则女德不贞,而壮之盛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阳,故其象占如此。”

这就是为什么女人混血是不纯洁的原因。在东周之前,人们并没有把处女放在心上,那是因为当时的礼仪对人的限制还比较宽松,性的限制还处于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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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生产劳动、团体活动中相遇,并发生关系事情不少。“虽然加以禁止、严惩但终不能根除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杂婚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会制度了。”

所以,从诸侯到士大夫,到平民百姓,都是如此。

因为社会上的性行为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很容易看出这个时代对于性的限制是多么严重,也说明当时的人并没有将童贞与性别的结合视为一种耻辱的社会意识。相关的例子,在中国和国外的历史上都可以看到。

到了十一世纪,克尔特人还保留着一种习惯,那就是“在婚姻之前,女孩子的贞洁是不能被严格地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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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东周以来,礼制渐盛,女性的贞节与性关系也得到了高度的关注。秦始皇一统六国后,为维护封建制度,增加了对礼仪的重视,多次在碑文中提到了这一问题。

泰山刻石云:“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静。”揭石门刻石云:“男乐其畴,女修其业。”

但在宋朝之前,人们对贞节并不是很看重,卓文君和蔡文姬的再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中国人对“贞节观”的重视,始于宋朝,这与儒家道德的完善、理学的兴起、婚俗的演变、封建礼制的完善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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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反映了在封建礼教还未全面推广而成为束缚民众思想的时代,妇女的相对自由。

另方面则反映出原始的、自由的社会习俗同封建礼教在周秦时期处于一种相互并存、相互冲突的矛盾发展过程中。

同时也揭示了民众习俗的形成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密切关系,这就为民俗研究的领域开辟了新的天地。

参考文献

《列子,汤问》

《管子·君巨》

《巾国少数民族风情录》

《纲鉴易知录》

《诗·大雅》

《礼记》

《中国通史》

《仪礼》

《左传》

《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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