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房屋租赁证办理(珠海要出租房新规)

珠海房屋租赁证办理(珠海要出租房新规)(1)

出租住房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厨房、阳台、卫生间等

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屋租赁合同

一律实行网签备案制度……

珠海拟出台租房新规!

近日,珠海市司法局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珠海房屋租赁证办理(珠海要出租房新规)(2)

下面

为大家划划重点吧!

房屋所有人不做这件事,今后可能会被罚!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不仅明确了各管理部门、出租房参与方的职责,并在违法行为处罚上通过以租金倍数的处罚方式,提高违法成本。

按照该《征求意见稿》,未按规定申报出租屋登记备案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屋所有人或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满足这些条件的房屋,方可提供住宿服务,但出租人请注意!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成立市、区、镇街三级出租屋管理机构,受各职能部门委托,由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依托珠海市出租屋管理信息平台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登记备案、租住、从业人员信息申报、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在房间内设置夹层阁楼和超过2层的床位。原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单车房的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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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三大条件的出租屋就视为提供住宿服务。这样的出租屋需在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防盗和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保存不低于六十天。还要安装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采集设施。住宿接待前台必须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

此外,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住房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二十张以上的,还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出租人或相关单位未落实治安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房产中介做不到这些,同样可能会被罚!

《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屋一律按规定登记备案。商品房、出租小产权房、集体产权房、自建房、产权不清房统一纳入登记管理范畴,出租屋租赁合同一律实行网签备案制度。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三日内,登记备案相关信息。若未按规定申报出租屋登记备案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由住房登记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房产中介公司应当对其介绍促成的出租屋和租住人员信息进行如实登记并向出租屋管理中心申报,否则可以按未申报人数每人处两百元罚款。对于具有两次以上不按规定申报信息,出租屋发生严重刑事案件等情形的,公安机关还可对出租人、房产中介公司处该出租屋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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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出租屋做这些,租住人也可能被以罚款!

对于租住人,发现共同居住人员或从业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租住人可被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按规定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据了解,市司法局该条例征求市民意见后将报送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最终法规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5月17日前

通过在线提交、

信函、电子邮件、

传真的方式将意见和建议

反馈至珠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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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方式:

(一)在线提交

(二)信函: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96号809室(邮编:519000),信封上请注明“法规修改征求意见”

(三)电子邮箱:sfjlfyk@zhuhai.gov.cn

(四)传真:0756-2219806、2662099

可了解文件详情和

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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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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