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申请撤销婚姻(重大疾病婚姻撤销权解读)

民法典第1051条,对婚姻无效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年龄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申请撤销婚姻?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申请撤销婚姻(重大疾病婚姻撤销权解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1条,对婚姻无效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年龄。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条包含了三个信息: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二、如果如实告知了另一方,另一方同意结婚的话,婚姻有效。三、在隐瞒重大疾病实的情况下,另一方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那么,到底哪些疾病属于本条中的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未列名。在以前的婚姻法中,规定了花柳病,精神失常未治愈,麻风病等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些疾病总体主要考虑到具有遗传性,传染性,精神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检查:严重传染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因此,笔者认为,民法典1051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应当也属于上述范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是否属于除斥期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对民法典第1052条“胁迫婚姻”撤销权规定了一年内提出,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排除了民法典第152条5年绝对期限的规定。

但是,解释一对因重大疾病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否同样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参考胁迫婚姻撤销权的规定,这里的一年也应属于除斥期间。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观点)

以该事由撤销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民法典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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