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和学问(法理学讲义016-法律解释)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仲达博士,今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这个东西考的可能不多,但是对法律人日后的工作是挺重要的,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法理学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和学问?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法理学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和学问(法理学讲义016-法律解释)

法理学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和学问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仲达博士,今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这个东西考的可能不多,但是对法律人日后的工作是挺重要的。

首先,记住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有特定的伦理特征、技能特征。我们要背最厚的书,通过最困难的学习,考最难的考试,要经过漫长时间的煎熬,才能掌握法律这一专门技术。法律的职业伦理,我们法律人的思维跟普罗大众思维是不同的,看待问题的角度不一样。我们有自己特殊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律师这个行业是依靠什么机构管理,依靠全国律师协会,靠我们的协会自治。法律太专业了,如果说让不专业的人来对我们进行监督、管理,很容易让外行人办坏了内行事,所以说这就是我们的自治性。

法律职业资格准入,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法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被誉为中国第一考,一直是中国通过率最低的考试,想成为法律工作者,现在这是必须迈过的一道坎。这些看完你们就会发现,法律是不是自带一种贵气的感觉。

我们看一下法律的职业伦理。比如说,某黑老大,十分邪恶,某律师接受了他的邀请,担任了他的诉讼代理人,请问是否违反律师职业伦理?肯定不违反。这种争论都已经持续多少年了,罪大恶极的人你还给他辩护,你有没有良心,这种桥段电视上天天演。但是现在大家都已经形成共识了,就是连普罗大众都认识到,这样的行为是不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的。但是呢,如果你替他作伪证,替他销毁证据,甚至替他杀害证人,那肯定违反职业伦理了。所以说,法律人一脚踩在黑暗里,一脚踩的光明里。脚踩黑暗,面向光明。法律这条路就是这样的一条路。时刻在黑暗与光明的边界上游走和对抗,既与自己的对手对抗,也与自己内心的欲望对抗。有一些人没有经受住诱惑,就踩进了黑暗里,迷失了本心。当然有些人过于坚持这个自己所谓的光明,没有见识到黑暗,于是就成了一个不合格的法律人,因为他没有能力,也没有勇气去面对黑暗,那他就不了解法律真正的内涵。所以法律就是这样的,就像我的座右铭。知黑守白,就是这个意思。

这是我认为一个法律人应该坚守的一种初心,当不想学习的时候,看一看张明楷老师这段话给自己打打气,法学是典型的先苦后甜、胜者通吃的长线专业。你们必须经受各种痛苦的经历,无法承受的人趁早出局。入学第一天你们就应该知道,这个专业要背最厚的书,参加最难的考试,忍受最低的一次就业率,更重要的是,必须在精神上脱胎换骨。法学是成年人的工作,如果不快点毁掉你们的童年,你们怎么真正成熟!法学是统治者的事业,如果不毁掉你们的平民心态,怎么能进入领导者的行列!法学是研究人性恶的科学,如果不深刻的直面邪恶,你们又怎么能彻底地明白正义!。

然后我们来看看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尤其是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特点,因此必须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我们要从不同的人身上提取出共性,提取出法律概念,然后把法律概念组合拼接成抽象的规则。但是规则又要反作用于社会现实,社会现实是复杂的、多变的。尤其是现在中国这14亿的人口,他会遇到多少的不同的情况和疑难案件。这就要求法律概念的边界要具有一定的弹性,可以扩展,也可以收缩。通过边界扩展或边界收缩,在法律不能经常修订的情况下,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因为修订法律,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而且法律需要有稳定性,不能经常性修改。但有好多亟待调整和解决的社会新现象、新问题。那怎么办,就得求助于法律解释,就比如说,我们可以把某些现象认定为某个既有的法律概念,这个过程就依赖于对法律概念的新解释。比方说之前男性对男性实施强奸,在刑法修正案就没出来之前,我们的强奸罪法条里面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那对于这种案件怎么来进行规制?我们可以对“妇女”这个法律概念,做一个扩充解释,就是在就是将男性对男性实施强奸的案件中的受害人也纳入“妇女”概念的范畴,这就是概念的延伸。

那么,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区别在哪儿呢?就是对比跟我们普罗大众的认知边界,是延伸了还是限缩了。比如说,如果我们把“妇女”解释为14到28岁的女性,那这就是一个限制解释,因为一个女性到了80岁,也可以称为妇女。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就那么几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做出来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专门的法律解释机关,不是全国人大。司法解释就只有两高,最高法、最高检。而且一定是指导具体检察、审判工作,立法解释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而司法解释效力就要低一些。行政解释效力更低,行政解释只能解释自己所立的行政法规。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首先是公民存在认知能力与认知水平的差异,必须对抽象的、生涩的法律规则予以解释。但是最重要的必要性,就是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对于社会生活出现的新情况,法律还有漏洞,没有对这种新情况进行规制,那我们就要靠法律解释,尽可能的先将它纳入我们已有的法律体系来进行规制。其次,调和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其实与前一条是一脉相承的逻辑。

然后,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就是对法条进行文字释义。释义的过程是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还是扩充,还是限缩。这几个的区别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是考察当时的立法者的目的,而目的解释是看我们现在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就是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在逻辑上是不可被推翻的。比如说故意伤害罪的最低刑罚如果是无期徒刑,那么故意杀人罪至少比无期徒刑要判得更重。这就叫举轻以明重,不言自明,理所当然。类推解释和当然解释之间的区别就在于,逻辑上是否是不可被推翻的,无需论证的。类推解释的对象只具有相似性,相似性是需要论证的,而当然解释是不需要论证的,是不言自明的。

然后,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两个概念非常相似,区别就在于一个是抽象的概念,一个是实际的行为。法律推理是脑海中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方式,是逻辑学的范畴,比如说,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三段论的推理模式被称为演绎推理。这些都是抽象的思维活动。但是法律论证是实实在在的行为。比如律师需不需要法律论证,他的辩护实际上就在进行一个法律论证的过程,而法律论证指的就是这些过程。包括律师所做的庭审答辩,然检察官所做的起诉陈述,法官最后写判决书,这些都是属于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是实实在在的行为,而法律推理是指的脑子里的抽象的思维活动。

那我们看一下这个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形式推理就这三种,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往往存在于我们的大陆法系,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就是对应着法条,法律事实,法律后果。

归纳推理一般情况存在于判例法国家,其实就是英美法系。演绎推理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归纳推理的逻辑是从特殊到一般。

归纳推理一般情况下是用在英美法系立法的过程中,英美法系的司法活动一般采用类比推理,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案例援引。要援引某些之前的判例,就必须要论证这个案子跟那个案子之间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所以说,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大量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我们成文法国家更多就是演绎推理。虽然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也会用到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但都是细枝末节,不影响大方向。

以上三个是形式推理,与形式推理相对应的,叫做实质推理。实质推理说白了就是一句话,我们中国人最爱说的一句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实问题中遇到疑难案件的时候,法律规定产生冲突的时候,法律规定与法律事实难以对应适用的时候,这些难题就需要用到实质推理。实质推理时,可能会用到各种的价值平衡、价值选择的分析工具,比如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等等。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达到实质上最优的法律适用结果。

接下来是法律论证。知道法律论证是具体行为,看这个就简单了。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要求内容融贯性,程序合理性,依据的客观逻辑有效性,结论的可接受性。法律论证是所有的法律职业人员,都要经过的过程。如果说律师的论证过程比检察官的更具有可接受性,更符合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那法官就采信律师的结论。判决书中,法官可能也加进一些自己的论证,就是不断的通过这种论证过程进行意见的融合,最后由法官来进行最后的定夺。这就是法律论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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