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出轨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厦门一对夫妻双双出轨)

对方出轨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厦门一对夫妻双双出轨)(1)

台海网5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湖法宣/文陶小莫/漫画)女方结婚6个多月后就生下女儿,男方婚后也不停出轨,为此还向妻子写下多封保证书;与此同时,他又对女儿出生时间存疑,后来一做亲子鉴定,孩子果然不是亲生的。这样狗血的剧情发生在厦门一对夫妻之间,双方还互向对方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湖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夫妻双双出轨的离婚纠纷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夫妻双方均不忠诚,都有过错,所以,法院对双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均不予支持。

疑惑:登记结婚6个多月后,女儿就出生了?

这对夫妻都是“85”后,闹上法庭时,丈夫阿毅(化名)35岁,妻子小凤(化名)31岁。5年前,他们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谈起了恋爱。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小凤怀孕了。随后,他们在厦门登记结婚,结婚6个多月后,小凤生下女儿。

据阿毅说,女儿出生后,他努力工作,并将自己每月的部分收入支付给妻子。不过,由于女儿是在结婚6个多月后出生,阿毅一直对女儿的出生时间心存疑惑,他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的。

一方面,阿毅对女儿是否自己亲生心存疑惑;另一方面,他自己又频频出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毅曾多次出轨,并在出轨后多次向妻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出轨,不再和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

小凤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有婚后一年多阿毅向她出具的两份“保证书”。在其中一份保证书中,阿毅保证“今后将以家庭为主,不做任何让小凤不开心的事”;另一份保证书则是阿毅向小凤保证“以后不再出轨,不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保证不跟其他女人发生关系”。

官司:夫妻双双出轨,互告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这段婚姻仅维持了两年多。去年,阿毅到法院起诉小凤,要求离婚,还要小凤返还抚养费、产检等医疗费、亲子关系鉴定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原来,阿毅因为对女儿的出生时间一直心存疑惑,去年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排除阿毅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女儿是小凤和别的男人的孩子。

阿毅说,得知鉴定结果后,他备受打击,实在无法再与小凤共同生活下去。

针对阿毅的离婚要求,小凤同意离婚,但她说,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而且孩子一直是自己在独立照顾。所以,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反倒是男方多次出轨应该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小凤还说,结婚后,因丈夫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二人因此分居两地,自己还帮阿毅打理老家的一切杂事,任劳任怨照顾家庭;而阿毅在结婚后仍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应由阿毅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判决:双方均有过错,精神赔偿都不予支持

近日,湖里法院审理认为,阿毅与小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小凤对于阿毅与女儿之间不具有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也没有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因此,阿毅主张他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两人离婚后,孩子应由小凤抚养。

另外,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凤所生育的孩子与配偶阿毅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小凤未将实情告知阿毅,并使对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阿毅请求她返还其支出的抚养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小凤过错在先,阿毅要求她返还医疗费和亲子鉴定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不过,法院判决也指出,本案夫妻双方“均不忠诚”,由于小凤与阿毅均有《婚姻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过错情形。所以,法院对双方向对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均不予支持。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阿毅与小凤离婚;确认阿毅与女儿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孩子由小凤抚养;小凤应向阿毅返还抚养费3万多元,还要支付医疗费和鉴定费6千多元,驳回阿毅的其他诉求。

律师说法

出轨,有三大法律代价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出轨,有三大法律代价。一是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二是赔钱。《婚姻法》规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三是丧失孩子抚养权。过错一方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其出轨情节会被法院考虑。一般还在哺乳期的孩子都会优先判给母亲。

专家说法

离婚,凭什么索赔?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配偶出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双方被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另一方,赔偿因离婚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是填补损害;第二是精神慰抚;第三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亲子鉴定被拒咋证明非亲生?

离婚之后,他才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获知真相后,刘先生为此怒告前妻。

此前,湖里区法院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离婚官司。男方说,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抚养费不能再付了。

然而,面对男方起诉,女方却拒不配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又该如何证明孩子“非亲生”呢?

原来,市民刘先生和张女士已经登记结婚多年,婚后张女士生下了儿子小明。

张女士生下儿子不久后,双方就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妈妈张女士抚养,随同张女士一起生活,由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

但是,办理离婚手续后,刘先生知道了一个令他愤怒的真相。原来,小明并非刘先生的亲生儿子。

当时,张女士承认了这一事实,并向刘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认自己所生儿子不是刘先生的孩子。

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解除离婚协议中关于刘先生支付抚养费等义务。

面对起诉,张女士并不否认刘先生主张的事实。但是,她却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刘先生和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刘先生无需向小明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女方拒绝鉴定可推定非亲生

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当中,在刘先生已提交《承诺书》的情况下,张女士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刘先生和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