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游乐场被他人踩致骨折(儿童在游乐园玩耍时被踩伤)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程晨 陈永铧

实习生 鲁思琪 胡清泉

8岁儿童小明(化名)在游乐场玩耍时不慎被踩伤。经司法鉴定,小明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小明的家长将玩伴小杰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给予赔偿。5月31日记者获悉,依据“自甘风险”原则,法院判决被告小杰及其监护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孩子在游乐场被他人踩致骨折(儿童在游乐园玩耍时被踩伤)(1)

图为事发的游乐设施(通讯员供图)

2020年9月5日晚8时许,小明在父母的带领下购票进入武昌区汉街万达广场内的某游乐园游玩。小明与小杰一同进入滑梯屋玩耍时,小明右臂被踩伤。事故发生后,小明随即被送至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救治。当晚,小明转院至武汉市儿童医院就诊并住院。

过了5天,小明痊愈出院。根据医院诊断,小明的肱骨髁上骨折(右侧)、(右侧)上肢关节损伤、(右侧)上肢神经损伤。

同年12月11日,小明自行委托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小明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之后,小明的家长与小杰的家长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一致。小明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杰等赔偿损失10万余元。

2021年10月,武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小明所受的损伤是由被告小杰造成的,即使被告小杰在玩耍中对原告小明造成踩踏,因二人参加的是正常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小明也不得请求被告小杰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故被告小杰及其监护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金莎介绍,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对“自甘风险”原则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适用本规则需要满足的条件。本案系对“自甘风险”原则的依法认定,明确了风险活动参加者为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提醒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加强对活动风险的认识与评估,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享受风险性活动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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