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知识问答(工伤保险宣传月)

记者 杜美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工伤保险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0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工伤保险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为了广大职工群众能够更加深入了解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和工伤预防理念,切实减少工伤事故伤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7月25日起开展以“工伤保险伴你同行”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将分为上下篇来刊发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关于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关于工伤保险知识问答(工伤保险宣传月)

关于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记者 杜美萱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工伤保险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0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工伤保险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为了广大职工群众能够更加深入了解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和工伤预防理念,切实减少工伤事故伤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7月25日起开展以“工伤保险伴你同行”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将分为上下篇来刊发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参保缴费部分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根据人社部门职责职能,在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具体参保登记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简化办理手续,方便办事群众。

2、参加工伤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工伤事故无情,工伤保险有爱。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是广大职工应得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能够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重伤的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够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3、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住建、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国内是否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字〔2021〕6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6、工程建设项目如何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住建、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21〕14号)和《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东营市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东人社字〔2015〕164号)、《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营市交通运输局东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人社字〔2018〕13号)的规定,“坚持先参保、后开工,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作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工伤认定部分

7、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0、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主体与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未参保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申请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办理流程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1、单位与职工对工伤认定意见不同时由谁负责举证?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能力鉴定部分

12、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共有多少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14、生活自理范围有哪些?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几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5项。(1)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2)翻身:不能自主翻身;(3)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4)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5)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3个等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3项或4项需要护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或2项需要护理。

15、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方式有哪些?

目前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的单位端进行网上申请;二是到各县区人社服务大厅现场申请。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推出就近办业务,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可以就近到县区的人社服务大厅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

17、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有什么救济途径?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8、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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