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创新举措促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如何推进创新项目揭榜挂帅机制)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优化揭榜挂帅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规定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我市创新举措促项目建设稳步推进?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我市创新举措促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如何推进创新项目揭榜挂帅机制)

我市创新举措促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优化揭榜挂帅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规定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9月 23日至2022年10月 7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sc@163.com

(三)传 真:63586556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9月19 日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优化揭榜挂帅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当前,浦东正按照中央要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通过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优化揭榜挂帅机制,推动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发展和聚集,对于主动承担国家战略使命,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优化揭榜挂帅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明确职责,积极推进创新项目揭榜挂帅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浦东新区率先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创新项目揭榜挂帅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重大事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和科技人才集聚。

二是搭建平台,为创新项目揭榜挂帅提供公共服务。在浦东新区设立创新项目揭榜挂帅公共服务平台,承担汇集发布创新项目信息、组织实施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等事项,并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明确服务平台应当体现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由专门机构运营,接受区科技经济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制定开展创新项目揭榜挂帅活动等规则。

三是完善制度,为相关机制创新提供明确保障和支撑。规定本市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创新项目可以在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同时支持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服务平台上发布;规定发布方根据项目需求对申报主体提供的有关情况和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并进行评鉴,可以采用赛马制方式,择优选择多个申报主体各自独立揭榜攻关,并按合同约定开展科研活动。

四是优化环境,全方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聚集发展。要求浦东新区采取措施,引进和培育符合创新规律、提升创新效能、满足创新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创新项目实行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对新型研发机构及相关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明确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容错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绩效评价管理模式。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如何更好完善揭榜挂帅机制,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功能?

2、如何进一步优化环境,为引育、发展、集聚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激励和保障?

3、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优化揭榜挂帅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揭榜挂帅机制,营造新型研发机构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浦东新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优化揭榜挂帅机制,吸引科技领军人才承接创新项目,培育、发展、集聚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相关的促进、管理、保障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创新项目,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产业化等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浦东新区率先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支持浦东新区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水平。

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本规定,支持浦东新区开展创新项目揭榜挂帅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等工作。

市规划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海关等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本规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浦东新区发展。

第四条(浦东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创新项目揭榜挂帅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重大事项,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为揭榜挂帅活动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和科技人才集聚。

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负责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的具体推进工作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促进发展工作,完善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调度和配置机制,提高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战略任务的研发能力。

浦东新区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的推进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促进发展工作。

第五条(服务平台)

在浦东新区设立创新项目揭榜挂帅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承担汇集发布创新项目信息、组织实施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等事项,并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服务平台应当体现非营利性和公益性,采用专业化、社会化运作模式,由专门机构运营,与有关企业、机构、产业基金和创投基金等开展合作,接受区科技经济部门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应当对标高标准和市场化规则,实现多元参与、高效运行,提升创新能级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平台规则和专家库)

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开展创新项目揭榜挂帅活动等规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和监督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服务平台应当选聘科技创新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相关参与方的需求对创新项目的发布、申报、评鉴、揭榜等活动提供专业支持。

第七条(项目发布)

本市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创新项目可以在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但依法需要保密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公开情形的除外;支持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创新项目在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政府部门在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创新项目应当具备策源性强、影响力大、带动面广等特点。

在服务平台发布创新项目的,应当列明完成项目需要的科研能力要求、项目考核和评审验收标准、经费拨付和管理等事项。

第八条(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按照项目需求提供方案,说明项目组织形式、首席科学家或其他重要科技领衔人、团队组成,证明科研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项目揭榜和赛马制)

发布方根据项目需求对申报主体提供的有关情况和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并进行评鉴,确定最优方案,选择一个申报主体作为揭榜方承接创新项目。

无法确定唯一主体承接创新项目的,可以采用赛马制方式,择优选择多个申报主体各自独立揭榜攻关,并按合同约定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条(经费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创新项目实行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资金来源予以编制。

揭榜方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除负面清单列明的禁止支出项目外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有权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按照发布方和揭榜方的合同约定,可以留归揭榜方使用。

使用社会资金的创新项目,由发布方和揭榜方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经费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引育新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产业化)

浦东新区应当采取措施,引进和培育符合创新规律、提升创新效能、满足创新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其在浦东新区加快发展,并实施依章程管理的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

鼓励参与创新项目揭榜挂帅活动的企业、单位在浦东新区开展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相关产业化项目符合本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战略定位的,市、区相关科技创新基金等应当提供支持,并按程序纳入用地保障范围。

浦东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给予融资担保、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多元资金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对在浦东新区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产业化项目等进行投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可以用于激励奖补。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三条(人才支持)

浦东新区对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引进的相关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安居、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服务保障。在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紧缺急需人才,按照规定享受浦东新区提供的财政补贴。支持浦东新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担任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得以国籍、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国内外人才和团队在浦东新区参与创新项目揭榜挂帅。

第十四条(机构支持)

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共享服务。

鼓励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与境外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究,通过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科技创新展会、科技创新大赛等方式进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进口设备、材料的,按照规定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激励措施)

支持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任务为导向的绩效评价管理模式;使用财政资金的创新项目,支持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支持对浦东新区新型研发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财政资金配置的数额、方式以及使用规则,并以研发和服务活动的公共性、稀缺性和引领性等评价结果,择优给予补助。

支持对浦东新区承担战略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中长期综合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容错机制)

浦东新区应当按照支持创新、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创新项目特点的容错机制,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开展监督。

第十七条(定义)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揭榜挂帅,是指创新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布,由科技领军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挂帅并组织团队提供解决方案的活动。

(二)经费包干,是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项目资金自主管理使用的模式。

(三)赛马制,是指对创新项目在开展揭榜挂帅过程中实行择优选择、并行攻关、合同约定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海沙尔摄 图片编辑:项建英

来源:作者:任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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