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2013年7月12日,季磊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购买1404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15年4月14日,季磊将该房屋登记于其名下,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2日,季磊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购买1404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15年4月14日,季磊将该房屋登记于其名下。

2015年11月2日,季磊(甲方、卖方)与薛亮(乙方、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购买诉争房屋,购房总价为12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5万元,甲方交付房屋之日,乙方支付购房款50万元,剩余房款乙方于过户当天付清;因甲乙双方现在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同日,薛亮向季磊名下账户转账55万元,季磊将诉争房屋交付薛亮使用。

2021年1月22日,薛亮起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有效;二、判令季磊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薛亮将诉争房屋变更登记到薛亮名下,薛亮于过户当天将剩余房款70万元房款支付给季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一、确认季磊与薛亮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有效;二、驳回薛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一、撤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确认季磊与薛亮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三、驳回薛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书》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双方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并支付了购房款及交付房屋,现因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书》诉至法院,换言之,本案的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就本案而言,诉争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而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对购买人不仅有购房资格的限定,同时还要经过严格的逐级审核和公示程序,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2015年4月14日,季磊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证,2015年11月2日,季磊便与薛亮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交易在限制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而并未申请政府回购,该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等待轮候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利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书》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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