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增值税怎么筹划(真实案例节税80万)

物流增值税怎么筹划(真实案例节税80万)(1)

案情简介

湖北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2年12年13日,经营范围主要为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等。2019年,某市稽查局对A公司2014-2017年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调取账簿等资料。因A公司的会计兼出纳焦某与公司产生纠纷,拒不交出公司会计凭证及财务账簿,因此A公司无法提供账簿资料给稽查局,2019年8月该市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对A公司核定2014-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额并加收滞纳金,共计约230万元。

2019年11月,因不服市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A公司找到了财合税专家团队处理该税务问题,财合税专家团队在了解了具体情况、梳理了相关材料后,向市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物流增值税怎么筹划(真实案例节税80万)(2)

案例分析

1、该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拒不提供是指客观上能够提供而主观上拒不提供。在本案中,A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某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控告公司会计兼出纳焦某涉嫌侵占公司财产及拒不交出公司会计凭证及财务账簿,公安机关已受案侦查。2019年,市稽查局对A公司2014-2017年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调取账簿等资料。A公司也曾对市稽查局解释过无法提供账簿的原因。对于会计凭证及财务账簿被他人故意隐匿,A公司已经采取积极的方式追回公司会计凭证及财务账簿,并没有故意隐匿或拒不提供。A公司账簿丢失与其会计焦某故意隐匿账簿有直接关系。A公司因焦某故意隐匿账簿而导致无法提供,不属于客观上能够提供而主观上拒不提供账簿资料的情况,市稽查局以其拒不提供账簿资料为由进行核定征收,事实认定错误。

2、该处理决定书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企业所得税税额,适用法律错误。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上述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或者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在本案中,市稽查局不能核算收入总额,而是以增值税销售收入代替收入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收入仅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应税收入额是各项收入的总额,包括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接受捐赠收入。显而易见,增值税销售收入并不等于应税收入额,两者区别极大。市稽查局在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情况下,不能适用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而是应适用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核定A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市稽查局适用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税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3、该处理决定书加收A公司2014及2015年度税款滞纳金,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在本案中,A公司2014及2015年度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而2016及2017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了企业所得税。2014及2015年度,A公司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根据A公司的申请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导致A公司无法申报企业所得税。2016年3月1日,税务机关核定了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种,A公司及时申报2016及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014及2015年度,A公司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未在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的过错导致的。因此,A公司2014及2015年少缴的税款不应加收滞纳金,而市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加收2014及2015年度税款滞纳金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4、2016及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具有真实性,A公司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尽管A公司的会计凭证及财务账簿因他人故意隐匿无法提供,每年费用无法正确核算,但通过运输合同、生产日记表、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等资料,A公司完全可以合理推算出实际费用。事实上,A公司依据充分的证据,推算出2016年费用总额应为28,443,413.06元,其中车辆用油10,390,996.15元(有增值税发票)、司机运费5,355,135.14元(有增值税发票)、10,186,631.38元(有运输合同、台账及银行转账凭证)、车辆折旧456,908.83元(有购车发票)、维修费636,016.56元(有发票及收据)、财务费用207,345元(有合同);2017年费用总额应为25,809,355.39元,其中车辆用油8,049,854.70元(有增值税发票)、司机运费1,835,437.84元(有增值税发票)、12,611,117.39元(有运输合同、台账及银行转账凭证)、车辆折旧837,599.73元(有购车发票)、维修费866,025.73元(有发票及收据)、财务费用388,490.00元(有银行证明及利息明细表)。再加上没有资料证明的其他费用支出,A公司2016及2017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经营情况是一致的,推算出的费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费用之间可以相互印证,2016及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具有真实性,没有虚假申报企业所得税,因此,A公司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物流增值税怎么筹划(真实案例节税80万)(3)

案件结果

经过财合税专家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达成和解,该市稽查局撤回了原税务处理决定,并重新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最终成功为客户节税约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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