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有什么意义(谈谈君主立宪制的含义)

无论是高中历史课程还是初中历史课程,在涉及近现代政治文明发展史时,“君主立宪制”都是无法避开的重要内容笔者发现,目前使用的相关初中历史教材在叙述这一知识点时都存在把君主立宪制等同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情况,即使相关高中历史教材对这一知识点的表述也存在一定缺陷,从而给学生甚至部分教师对这一知识的理解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故此,笔者试首先依据政治学有关政体的知识,并结合中学历史教材,谈谈君主立宪制的含义及其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中学历史教材关于君主立宪制含义表述的是非优劣作一评说,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有什么意义?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有什么意义(谈谈君主立宪制的含义)

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有什么意义

无论是高中历史课程还是初中历史课程,在涉及近现代政治文明发展史时,“君主立宪制”都是无法避开的重要内容。笔者发现,目前使用的相关初中历史教材在叙述这一知识点时都存在把君主立宪制等同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情况,即使相关高中历史教材对这一知识点的表述也存在一定缺陷,从而给学生甚至部分教师对这一知识的理解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故此,笔者试首先依据政治学有关政体的知识,并结合中学历史教材,谈谈君主立宪制的含义及其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中学历史教材关于君主立宪制含义表述的是非优劣作一评说。

一、君主立宪制的含义和类型

(一)君主立宪制的含义

君主立宪制是和君主专制制相对应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君主专制制也称“无限君主制”或“绝对君主制”。它的特征是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完全由世袭的君主独揽。君主拥有无限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专制君主制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国家的典型形式。君主立宪制和君主专制制并称为君主制,也就是说,从逻辑上讲,君主制是君主立宪制的属概念(上位概念)。什么叫君主制呢?它是与“共和制”相对,以君主(国王、皇帝等)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有限君主制,它是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或对君主制进行改良的产物。

(二)君主立宪制的两种类型

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不同国家,对君主权力的限制程度、君主的实际权力和地位也有很大差别。根据君主实际权力和地位的差异,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种。

1.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又称“二元君主制”,它一般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势力较大的国家里。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一般有以下特征:①政府与议会分掌政权,属于两个权力系统,因此把这种政体称作二元制。②内阁首相须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须由君主批准。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只对君主个人负责,决定内阁去留的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③君主是真正的政权中心,他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他拥有全部执行权,包括最高行政权、军事统帅权、对外决策权等。他的行政不仅不受议会约束,而且君主还有解散议会,否决议会决议,以及不经过议会而颁布非常命令的权力。④在有的国家,宪法甚至是君主“钦定”的,不是议会制定的。

在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下,君主仍然拥有很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毕竟不能与专制君主权力相比。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一般不能撇开议会制定法律,而宪法和议会的产生,本身标志着君主权力的削弱。

现在仍然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政体的主要是西亚的沙特阿拉伯、摩洛哥、科威特和约旦等少数几个国家,而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已找不到这种政体。尽管如此,它曾经是许多早期资产阶级国家采用过的政权组织形式。1871-1918年的德国、从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日本,都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典型,德国皇帝和日本天皇实际上是真正的权力中心,而宪法的作用不大,议会的权力较小。

如人教版2007年1月第3版《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1·必修》第46页对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这样表述的:“1871年初,德意志帝国建立。不久,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确定了德国君主立宪政体。皇帝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皇帝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定对外政策等。宰相主持内阁工作,由皇帝任命而不是议会选举产生,任期由皇帝决定,只对皇帝负责。议会是立法机构,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由各邦的代表组成。帝国议会由成年男子选举产生,作用很小,它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

可见,这时德国的君主立宪制明显属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再如,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第八单元“日本明治维新”第118、119页对“1889年日本宪法”是如此叙述的:“宪法宣布日本实行君主立宪,但又宣称'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他实际上享有绝对的权力,拥有批准法律、任免大臣、召集和解散议会、宣战、媾和及统帅军队等权力。”“宪法规定,日本议会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前者由皇族和华族组成,后者由纳税人选举产生。”“议会的权力很有限,它可以参与制定法律,天皇也可以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赦令’。”“宪法还规定设立内阁和枢密院,内阁是行政机关,内阁大臣辅佐天皇行使权力,他们只对天皇负责。枢密院是天皇的最高顾问,由明治维新的领导人组成,他们是国家的元老重臣,对国家政策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枢密院实际上成为国家的最高决策机关。”

通过教材以上叙述发现,这时的日本实行的政体也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法国在1789-1848年之间有些时期也曾断断续续实行过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政体,如1789年8月至1792年8月君主立宪派统治时期和1830年7月至1848年2月的法国“七月王朝”时期实行的就是这种政体。这从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一书的相关叙述就可以看得出来。如此教材第59页最后一自然段写到:“1791年9月,制宪会议频布了法国第一部宪法。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保留君主制。”同样教材第60页上端“历史纵横”栏目写到:“1791年宪法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在正文中宣布法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国家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权属于选举产生的立法议会,行政权归世袭的国王,但国王的行政权不能超越法律,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执掌。”再如上述教材第66页写到:“七月王朝实行君主立宪制。新制定的宪法限制王权,扩大议会下院的权力,取消贵族特权,降低选民的财产限制。”

法国以上时期,虽然教材只是肯定它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但是通过其展开分析,我们可以断定它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其实,1814-1830年波旁王朝复辟期间的政体也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只是教材没有明确而已。

以上我们只是列举了中学教材中提到的曾经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实际曾经实行过这种制度的国家当然不只这三个。比如1867-1918年的奥匈帝国实行的就是二元君主制。我国清朝在其垮台前也曾上演过预备立宪,也就是说准备实行君主立宪制,但这个君主立宪自然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2.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又称议会君主制,它是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之一。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最大特点是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君主只是礼仪上的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不再掌握统治国家的实权,君主的权力不仅受到宪法的限制,而且受到议会制订的法律以及议会权限的较大限制。作为政府的内阁由议会产生,它不向君主负责,而对议会负责,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拥有倒阁权,政府如果失去议会的信认,要么集体辞职,要么请求君主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由新选举的议会决定原政府的去留。这种责任内阁制(也称内阁制、议会制)的确立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政体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

在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政体下,虽然君主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但他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在国家权力的运作程序中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他在礼仪上、形式上仍是至高无上的,在国内、国际的国事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荣誉和尊敬。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一般在资本主义较为发达,资产阶级力量强大,但仍保留君主制传统的国家里实行。最早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也可以说典型的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或者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关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人教版2007年1月第3版《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1·必修》第36-38页讲得很清楚。其37页讲到:

“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的权力大增,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国王权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这样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严格制约。议会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其38页指出:1721年“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开始逐渐形成。沃尔波尔实际上成为英国的第一位首相。”“责任制内阁简称内阁,内阁的首脑是首相,内阁成员是各部大臣。内阁成员集体负责,必须在大政方针上保持一致,要以首相共进退。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垮台。但首相也有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其实是对议会负责。”

不难看出,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属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即议会君主制,它与前面介绍的德国和日本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有质的不同。

后来英国这种政体形式得到很多国家仿效,如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挪威、丹麦、摩纳哥、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以及二战后的日本,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历史教师在讲到相关国家的君主立宪制时,如果进一步明确这个国家实行的是何种君主立宪制政体——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还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学生会很容易地把握不同国家的君主立宪制的异同,从而起到“画龙点睛”之妙。

二、评说中学历史教材对君主立宪制含义的表述

无论是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年8月第1版《义务教育教科书·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第85页“知识拓展”栏目,还是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年12月第2版《义务教育教科书·历史与社会·八年级·下册》第46页顶部“阅读卡”栏目,对“君主立宪制”都作了如下相同的解释:“君主立宪制,又称议会君主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下,议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君主只是国家权力的象征。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和尝试之后,英国选择了保留王权形式的资产阶级代议制政体,即君主立宪制。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对限制王权提供了法律保障。1701年,英国议会通过《王位继承法》,把王位继承问题用议会立法加以固定下来。这部法律进一步限制了王权,保证资产阶级的自由和权利。18世纪,随着内阁制度的逐步确立,英国的代议制度建立起来,进一步完善了君主立宪制。”笔者认为,其前半部分对君主立宪制含义的解释不科学。

首先,教材“君主立宪制,又称议会君主制”不妥。笔者在前面的论述中已提到,君主立宪制另一种称谓是立宪君主制或有限君主制,而议会君主制则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简称。其次,教材后面对君主立宪制含义的展开分析“在这种政治体制下,议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君主只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一语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特征,而不是君主立宪制的特征。可见教材此处的错误在于,把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换句话说,它没有分清议会制君主制立宪制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本质区别。

其实,对比教育部组织编写、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义务教育教科书·世界历史·九年级·下册》第16页“知识拓展”栏目对“日本的天皇制度”的论述,我们也可以间接发现教材对君主立宪制含义的表述站不脚。此处对“日本的天皇制度”是这样论述的:

“'天皇’是人们对日本君主的称呼。大化改新后,日本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天皇制度正式确立。12世纪后期,日本进入幕府时期,天皇逐渐大权旁落。1889年,明治政府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日本近代君主立宪制的天皇制度。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总揽一切大权,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组成的政府只对天皇负责。日本的天皇制度后来变成军国主义天皇制度。1946年,日本颁布新宪法,规定天皇是国家的象征,没有实际统治权。”

以上论述明确肯定了近代日本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政体。但是,如果按照前面教材对君主立宪制所下的定义来衡量日本当时的政治制度,自然无法得出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的结论。可见,教材对君主立宪制的含义的表述是错误的,从逻辑上讲,它缩小了君主立宪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君主立宪制本身属于政治学概念,而不是历史概念,所以给它下定义时应该依据政治学标准。笔者查阅了十多种政治学书籍和相关辞典,没有发现任何一种书籍或辞典这样解释君主立宪制的。同时在学校图书馆翻阅了所有涉及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类书籍,也没有发现这种写法。

那么怎么改法呢?针对《义务教育教科书·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而言,笔者认为可以把这一“知识拓展”栏目的标题改成“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同样,后面展开论述部分的开头也应加上“英国的”三个字。加上“英国的”三个字,目的是强调这里的君主立宪制是特指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即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从而把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与德国、日本等国家曾经实行的君主立宪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区别开来。

人教版2007年1月第3版《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1·必修》第39页“历史纵横”栏目针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叙述就基本采取了这种形式:“现代英国君主立宪制度是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的混合物。它的主要特点是虽然保留了君主,但由议会掌权,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在这一政治模式下,真正掌握国家实权的是代议制政府;国王不仅'临朝不理政’,而且游离于党派政治纷争之外,无权废除任何法律。但是,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同时,他也是英联邦首脑,起着维系英联邦的纽带作用。”

同样,本页下方的“本课要旨”栏目的叙述也基本遵循了这种方式:“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议会权力至上,君主统而不治。君主立宪制确立了资产阶级代议制度,有利于促进资产阶级民主,避免独裁统治。”不过第二句不太完美,最好和上一句一样,在其开头加“英国”一词。

同样,教育部组织编写、人民教育出版社2019年12月第一版《普通高中教科书·历史·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下)》对君主立宪制含义的表述也欠妥。此书第51页最后一自然段写到:“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实行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英国是君主立宪制的代表,君主权力受到限制,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内阁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这种表述可能让人产生歧义——凡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都是上述特点。因此,最好把“英国是君主立宪制的代表”后面的标点由原来的逗号改为句号。然后在“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前面加一个限制词语——“在英国”。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第四单元第一课“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的相关叙述也有类似问题。如其43页最后一自然段写到:“英国的光荣革命既是一次政治妥协,又是一次政治变革,它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限制王权和议会权力至上。限制王权就是通过议会分权的办法来分割和架空君主的权力,使国王受到法律和议会的限制。议会权力至上,就是指议会成为一个常设性最高立法机构,由它掌握立法、财政、司法、军事等最重要的国家权力。”

很明显,上面提出的“君主立宪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限制王权和议会权力至上”,并不是任何君主立宪制国家都具有,只是像英国之类的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才存在。所以为防止产生歧义,可以在“君主立宪制”前加上“英国”一词。

笔者认为,在表述英国的政体时,为避免歧义,与其小心翼翼,不如用“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直接代替“君主立宪制”。如《不可不知的1500个世界历史常识》(朱立春编著,中国华侨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一书第244页“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词条就是这么处理的:“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终止法律的实施。还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由此,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君主是名义的世袭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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