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街道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规范(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百问百答)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为帮助我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学习、掌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法,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印了《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百问百答》,旨在提供学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和方法,进一步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辅助参考,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城关街道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规范?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城关街道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规范(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百问百答)

城关街道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规范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为帮助我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学习、掌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法,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印了《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百问百答》,旨在提供学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和方法,进一步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辅助参考。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如有不妥之处,请及时向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反馈邮箱zak3218890@163. com。

编制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4.《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2) 10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 ( 2022 ) 10号)

7.《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 行动计划的通知》 (云建房整治办 ( 2022) 2号)

8.《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试行)

9.《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曲政办函 ( 2022 ) 59号)

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

目 录

1.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2. 为什么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3. 为什么要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4. 什么是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

5. 什么是自建房?

6. 什么是经营性自建房?

7. 自建房如何分类?

8.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目标是什么?

9.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什么?

10.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是什么?

11.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是什么?

12.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基本原则是什么?

13.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内容有哪些?

14.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保障措施有哪些?

15. 什么时候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

16. 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对象有哪些?

17. 什么时候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18. 什么时候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19. 如何严控自建房增量?

20. 如何建立自建房监管长效机制?

21. 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谁?

22.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主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23.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哪些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24. 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25. 危险房屋主要表现有哪几种现象?

26.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按什么程序进行?

27.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如何进行处理?

28. 使用人对房屋安全性能存疑时,房屋安全鉴定由谁提出申请?

29. 使用人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费用由谁承担?

30. 由谁负责房屋安全检查? -

31. 危险房屋由谁负责对其解除危险?

32. 经鉴定的危险房屋的治理责任人是谁?

33. 房屋所有人拒不按处理建议修缮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34. 相邻的不同产权人危险房屋应当如何治理?

35.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36. 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37. 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鉴定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38.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主要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39. 房屋安全等级如何划分?

40.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41. 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自行建设的违法建筑需承担哪些责任?

42. 哪些城镇违法建筑可以责令拆除?

43. 哪些情况的违法建筑可以申请补办手续?

44.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采取停水、停电或强制拆除措施?

45. 怎么强化农村自建房监管?

46. 对于人员密集的经营单位建筑和消防有哪些要求?

47. 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是否可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48.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内容有哪些?

49. 自建房隐患初步排查结论分哪几级?

50. 自建房安全隐患等级认定后处理建议分哪几种?

51. 自建房安全隐患等级认定分哪几级?

52. 自建房排查工作要求是什么?

53. 自建房排查方式是什么?

54. 自建房排查注意重点是什么?

55. 自建房隐患分类整治如何开展?

56. 自建房隐患整治如何管控到位?

57. 排查人员在排查自建房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58.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原则是什么?

59. 自建房排查范围和排查重点是什么?

60. 自建房现场排查工作步骤是什么?

61. 房屋排查认定程序是什么?

62. 房屋安全隐患等级确定需要排查哪几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63. 在排查过程中,如何对安全隐患等级进行认定?参照什么标准规范?

64. 房屋场地存在哪些情形应判定为危险场地?

65. 房屋外部检查重点有哪些?

66. 房屋内部检查重点有哪些?

67. 房屋地基基础(含场地)特别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有哪些?

68. 房屋地基基础(含场地)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有哪些?

69. 房屋地基基础(含场地)一般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有哪些?

70. 房屋地基基础(含场地)暂未发现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有哪些?

71. 房屋上部结构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72. 房屋上部结构重大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73. 房屋上部结构一般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74. 房屋上部结构暂未发现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75. 房屋特别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76. 房屋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77. 房屋一般消防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78. 房屋暂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79. 如何理解“居住建筑内设置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判定标准?

80. 如何判断建筑是否按规定对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储存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81. 如何理解“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判定标准?

82. 对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火灾隐患应采取哪些措施?

83. 对挂牌的经营性自建房在整改期间是否可以使用?

84. 对挂蓝牌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在整改期间是否可以使用?

85. 哪些情况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86. 云南省自建房的鉴定标准按哪本标准规范执行?

87. 如何查询符合资质要求的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名单?

88. 一份完整的鉴定(检测)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89. 如何判别鉴定(检测)报告要素是否齐全?

90. 房屋检测和鉴定有什么区别?

91. 《云南省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中当同一幢房屋存在多个经营者时,店铺名、经营者人数应如何填写?

92. 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峰值人数如何确定?

93. 如何界定经营性自建房是否同时居住?

94. 如何确定房屋建筑面积?

95. 如何确定房屋建筑高度?

96. 进行过多次改造的房屋,如何确定房屋建成时间?

97. 如何区分房屋有无专业设计?

98. 如何区分房屋是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还是建筑工匠或自行建造?

99. 如何区分房屋结构类型?

100. 如何确定房屋结构状况有无变形?

1.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答:2022年4月29日, 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为什么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答:因没有经过专门设计,也没有专业的施工队伍承包建设等原因,自建房质量先天不足,部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人员聚集性强,经营用途多,房屋加层、内部结构改造等改扩建情况多,危及公共安全。

3.为什么要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答: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要求组织开展“百日行动”,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云南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4.什么是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

答: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5.什么是自建房?

答:泛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或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

6.什么是经营性自建房?

答:指用于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自建房,用途包括出租、农家乐、宾馆、饭店、酒店、网吧、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娱乐场所、码头、车站(场)、交通服务区、仓储物流、企业自建房等。

7.自建房如何分类?

答:按用途: (1)经营性自建房 (2)其他自建房

按土地性质:(1)国有土地上 (2)集体土地上

按区域: (1)农村自建房 (2)城镇自建房

8.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9.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2022年5月开始,启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在2022年6月6日前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摸底任务,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台账清单、问题隐患清单,实施动态监管。2022年8月2日前,对经营性自建房的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2023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录入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2025年3月底前,通过安全鉴定、分类整治,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并建立起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10.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排查要细、处置要快、整治要严、责任要实”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

11.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建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县级复核、市级督促工作机制,防止形式主义。

12.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处置

13.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内容有哪些?

答:(1)动员部署;

(2)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3)排查认定;

(4)全面整治;

(5)巩固提升(严控增量、建立长效机制)。

14.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1)加强组织领导 (2)强化责任落实

(3)加强督查检查 (4)加强宣传引导

(4)实行责任包保 (6)建立长效机制

15.什么时候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

答: 2022年8月底前,对经营性自建房的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16.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对象有哪些?

答:聚焦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

17.什么时候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答:2023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录入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

18.什么时候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答:2025年3月底前,通过安全鉴定、分类整治,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并建立起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19.如何严控自建房增量?

答:(1)严格实施规划审批和安全监管,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2)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3)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4)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完善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

20.如何建立自建房监管长效机制?

答:(1)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2)加强审批后监管;

(3)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4)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21.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房屋产权人(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22.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主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答: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1)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检查、维修养护房屋;

(3)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5)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23.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哪些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答: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3)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6)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7)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8)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9)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

(10)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24.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答:下列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1)设计因素: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2)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3)材料因素: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4)地质因素:特种地基土体;

(5)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6)自然影响:风、霜、雨、雪、腐蚀以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

25.危险房屋主要表现有哪几种现象?

答:危险房屋的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沉降、倾斜、裂缝这三种。

26.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27.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28.使用人对房屋安全性能存疑时,房屋安全鉴定由谁提出申请?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

29.使用人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30.由谁负责房屋安全检查?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31.危险房屋由谁负责对其解除危险?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32.经鉴定的危险房屋的治理责任人是谁?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33.房屋所有人拒不按处理建议修缮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4.相邻的不同产权人危险房屋应当如何治理?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5.房屋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2)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2)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3)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鉴定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主要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腾空房屋紧急避险准备,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

39.房屋安全等级如何划分?

答: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第6.1.4条。)

40.《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自2017年4月7日开始施行。

41.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自行建设的违法建筑需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规定:

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42.哪些城镇违法建筑可以责令拆除?

答: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规定: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3)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5)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6)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7)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43.哪些情况的违法建筑可以申请补办手续?

答: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该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审批等手续,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规定的下列行为,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可以申请补办手续:

(1)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2)乡村违法建筑面积不超过许可面积10%的;

(3)房屋因灾灭失、危房等特殊原因,未经批准在原来宅基地上按原高度、面积重建的;

(4)以房屋改建或维修名义实施整体拆建,未改变原高度、面积的。

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住房建设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可以补办手续。

44.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采取停水、停电或强制拆除措施?

答: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立即组织拆除。

45.怎么强化农村自建房监管?

答: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自建房必须严格落实“三个凡是”——凡是用作经营的必须有安全房屋鉴定结论;凡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凡是在建的自建房,一律不得出现违法违规建设。

46.对于人员密集的经营单位建筑和消防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车站(含轨道交通、铁路)、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点)、网吧等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2)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3)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4)制定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等应急设施,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6)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7)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47.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是否可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答: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

(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3)矿区塌陷、山体滑坡可能危及的区域;

(4)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5)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不安全距离内;

48.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内容有哪些?

答:(1)基本信息 (2)建设情况 (3)隐患初步排查

(4)隐患类别判定 (5)整治情况

49.自建房隐患初步排查结论分哪几级?

答:(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3)暂未发现安全隐患

50.自建房安全隐患等级认定后处理建议分哪几种?

答:(1)正常使用 (2)整改使用 (3)暂停使用

(4)禁止使用 (5)整体拆除 (6)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一步进行安全鉴定

51.自建房安全隐患等级认定分哪几级?

答:(1)暂未发现安全隐患 (不贴牌)

(2)一般安全隐患 (贴蓝牌)

(3)重大安全隐患 (贴黄牌)

(4)特别重大安全隐患 (贴红牌)

52.自建房排查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1)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镇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等工作,对全市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建立自建房排查数据库,形成台账清单、问题隐患清单、整改情况清单,实施动态监管,加强闭环管理;

(3)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业、停用进行整改。

53.自建房排查方式是什么?

答:主要以如下方式进行排查:一看,看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二听,听产权人(或使用人)讲解房屋安全问题,掌握真实情况;三查,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对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并填写《云南省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54.自建房排查注意重点是什么?

答:(1)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

(2)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

(3)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

55.自建房隐患分类整治如何开展?

答:(1)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挂账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隐患处置及时、科学、合理;

(2)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通过采取人员撤离、停止使用、停止经营、封存警示等管理措施和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进行分类处置;

(3)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56.自建房隐患整治如何管控到位?

答:(1)对手续不齐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

(2)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

(3)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

(4)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57.排查人员在排查自建房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实事求是按照《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手册》)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排查;

(2)现场排查工作时应佩戴工作证、携带必要的装备并做好防护;

(3)排查人员应只对房屋现状进行客观评估、不得私自对媒体、业主或其他人员发表评估工作相关的内容或观点。

58.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全面落实市、县、乡三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监管体系。

59.自建房排查范围和排查重点是什么?

答: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自建房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确保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特别是对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及存在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等重点领域,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重点排查:一是改变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饭店、宾馆、超市、民宿、市场、工厂、娱乐场所;二是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的房屋;三是改变房屋结构、搭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四是建设标准低、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五是城市低洼、临河地段房屋和老旧房屋;六是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建设及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60.自建房现场排查工作步骤是什么?

答:(1)排查组确定需排查的房屋、调查分析房屋的场地环境和基本情况、开展现场排查并记录;

(2)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技术力量进行初步判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结果后在房屋明显位置张贴排查标识(红牌、黄牌、蓝牌)。

61.房屋排查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信息核查→现场场地查勘→房屋外部检查→房屋内部检查→结构体系合理性判断→房屋安全隐患等级确定→提出处置要求。

62.房屋安全隐患等级确定需要排查哪几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答:(1)房屋地基基础(含场地)安全隐患

(2)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

(3)房屋消防安全隐患

63.在排查过程中,如何对安全隐患等级进行认定?参照什么标准规范?

答:按照《技术手册》中第3.6、3.7、3.8条判定标准进行安全隐患等级的认定。《技术手册》中未提及的情况可参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及《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技术指南》(2018年12月修订)等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综合认定。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64.房屋场地存在哪些情形应判定为危险场地?

答:(1)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地裂、地陷、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

(2)暗坡边缘;浅层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等场地;

(3)已经有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注: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第4.1.1条。)

65.房屋外部检查重点有哪些?

答:(1)应首先检查房屋外观损伤(坍塌、墙体开裂等)状况,应对房屋局部坍塌现状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结构、构件损伤现状进行检查;

(2)房屋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

(3)房屋的倾斜、变形;

(4)地基基础的变形;

(5)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现状;

(6)房屋附属物的设置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

66.房屋内部检查重点有哪些?

答:(1)应根据外部排查结果对房屋内部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认定;

(2)房屋内部检查时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检查;对承重构件,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进行核查;

(3)承重墙、柱、梁、楼板、屋盖及其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构件的尺寸、数量以及施工质量;

(4)非承重构件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在检查时应着重区分装饰装修层的损坏与结构构件自身损坏的影响。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67.房屋地基基础(含场地)特别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房屋所处场地为危险场地;

(2)基础存在严重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情况;

(3)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4)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5)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6)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7)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第4.2.1条。)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68.房屋地基基础(含场地)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地基产生水平滑移,但位移量不大于10mm;

(2)基础存在明显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情况;

(3)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不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不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不大于1%;

(4)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不大于1%;

(5)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但最大裂缝宽度不大于10mm。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69.房屋地基基础(含场地)一般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房屋所处场地为非危险场地,且地基无滑移现象;

(2)基础存在轻微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情况;

(3)地基变形引起上部结构的整体倾斜率不超过4‰;

(4)地基变形导致房屋墙体产生轻微裂缝;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70.房屋地基基础(含场地)暂未发现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房屋所处场地为非危险场地,且地基无滑移现象;

(2)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情况;

(3)不存在地基变形现象。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71.房屋上部结构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楼(屋)盖存在严重损伤、塌陷、挠曲、渗水漏雨等现象,屋面板混凝土严重剥落,板与竖向承重构件搭接处严重脱开,随时有塌落危险;承重砌体墙出现大范围开裂,裂缝宽度超过l0mm,单条裂缝长度超过2.0m;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位置多处出现严重脱闪,最大相对位移超过50mm;承重砌体墙局部出现歪闪,墙顶最大位移超过50mm;墙体根部严重腐蚀(硝化),腐蚀深度超过100mm的墙体总长度大于3.0m;装饰装修层存在严重空鼓、翘曲、脱落现象;

(2)结构体系严重不合理,多数竖向构件或底层墙柱上下不连续;

(3)混凝土梁、柱、墙及其节点处有严重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出现局部露筋与锈蚀现象;

(4)填充墙与主体结构脱开或有倒塌趋势,填充墙存在严重开裂或明显倾斜;

(5)主体结构构件出现严重变形、倾斜或歪扭;

(6)女儿墙、出屋面楼梯间和烟囱等部位已出现严重开裂或倾斜现象,易引起倒塌伤人的;

(7)楼、屋面板混凝土严重剥落,钢筋严重锈蚀;

(8)木柱榫头拔出;木构架出现严重变形或歪斜;山墙或后墙等非承重构件严重倒塌或局部垮塌。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72.房屋上部结构重大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楼(屋)盖存在明显损伤、塌陷、挠曲、渗水漏雨等现象,屋面板混凝土明显剥落,板与竖向承重构件搭接处有明显松动和裂缝;承重墙体出现3处以上明显齿形或穿过块体的裂缝,裂缝宽度超过3mm,单条裂缝长度超过1.5m;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出现3处以上松动、脱闪现象;墙体根部有明显腐蚀(硝化),腐蚀深度超过50mm;装饰装修层存在明显空鼓、脱落等现象;

(2)结构体系明显不合理,部分竖向构件(墙柱)上下不连续;

(3)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有明显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出现局部露筋与锈蚀现象;

(4)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连接部位开裂但无倒塌趋势,填充墙开裂或倾斜明显;

(5)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6)女儿墙、出屋面楼梯间和烟囱等部位存在明显开裂;

(7)木构架出现明显损坏或明显歪斜;山墙或后墙等非承重构件出现严重裂缝或局部垮塌;木楼、屋盖存在严重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木结构围护墙存在局部垮塌现象。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73.房屋上部结构一般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楼(屋)盖存在轻微损伤、塌陷、挠曲、渗水漏雨等现象,屋面板混凝土无明显剥落,钢筋无外露、锈蚀,板与竖向承重构件搭接处无明显松动和裂缝;承重墙体无明显齿形或穿过块体的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松动但无明显脱闪;墙体根部无明显腐蚀(硝化);装饰装修层存在轻微空鼓、脱落等现象;

(2)结构体系不合理,个别墙柱等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

(3)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4)填充墙与主体结构连接部位基本完好,填充墙轻微开裂;

(5)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6)女儿墙、出屋面楼梯间和烟囱等部位基本完好或轻微开裂;

(7)木构架出现轻微变形或轻度歪斜;山墙或后墙等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木楼、屋盖存在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木结构围护墙严重酥碱、剥蚀和明显歪闪现象。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74.房屋上部结构暂未发现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楼(屋)盖无损伤、塌陷、下挠及构件缺失等现象;承重墙体完好,无空鼓、脱落、酥碱、明显歪闪、开裂等损伤;装饰装修层无空鼓、脱落等现象;

(2)结构体系合理,墙柱等竖向构件上下连续、无倾斜等;

(3)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无开裂或仅有少量微小开裂,钢筋无露筋与锈蚀现象;

(4)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连接部位完好,填充墙无开裂或微小裂缝;

(5)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

(6)女儿墙、出屋面楼梯间和烟囱等部位完好;

(7)木构架基本完好;山墙或后墙等非承重构件基本完好;木楼、屋盖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木结构围护墙无严重酥碱、剥蚀和明显歪闪现象;

(8)不存在以上各种安全隐患的问题。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75.房屋特别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在居住建筑内设置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设置有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或采用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的。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及《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细化火灾隐患等级认定及处置措施的通知》

76.房屋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的,或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的;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

(3)经营性自建房房屋设置夹层住人;居住区域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装修分隔,违法群租的。

77.房屋一般消防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储存区域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

(2)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经营性自建房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费设施器材;已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及蓄电池在室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或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室外停车(充电)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5)疏散走道、楼梯等安全通道被堵塞、占用、封闭或生产、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建筑外窗安装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救援和疏散逃生的。

78.房屋暂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等级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除以上情形的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的其他火灾隐患,如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日常管理、防火巡查、宣传培训、应急疏散等消费安全制度,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不规范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登记;未发现火灾隐患的,可认定为暂未发现火灾隐患。

79.如何理解“居住建筑内设置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判定标准?

答: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不应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栋建筑内,当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即可判定该建筑存在特别重大火灾隐患。

80.如何判断建筑是否按规定对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储存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答:对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如:120mm普通黏土)和1.50h的不然性楼板(如:现浇厚度为80mm、保护层厚度为20mm的整体式梁板)完全分隔。分隔时应保证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相互独立互不借用。在一定时间内阻断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发生火灾产生的有毒气体、火灾通过联通部分进入居住区域,为居住区域疏散创造疏散条件。

81.如何理解“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判定标准?

答:排查中发现自建房存在上述判定标准中任一一种的,即可判定为该自建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如某栋3层用于经营的自建房,其1、2层单建筑面积超过200m2,但其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即可判定该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如经营性自建房其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其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即可判定该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如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即可判定该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82.对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火灾隐患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对居住建筑内设置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特别重大火灾隐患(红牌警示)的,经鉴定确认后,要立即采取搬离、局部搬离等措施;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私搭乱建等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经鉴定确认后,要采取改造拆除等工程措施;对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占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的,经鉴定确认后,要采取增设防火分隔、清理疏散通道、强化日常管理等措施,坚决防范房屋火灾事故。

83.对挂牌的经营性自建房在整改期间是否可以使用?

答:依据《技术手册》中第4.5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在不能保证消除安全隐患前,产权人、经营人(使用人)一律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84.对挂蓝牌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在整改期间是否可以使用?

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但应规定整改期限,经复查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摘牌”正常使用。

解释:自行拟定。

85.哪些情况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答:(1)“挂(红牌、黄牌、蓝牌)警示牌”的经营性自建房和“挂(红牌、黄牌)警示牌”的非经营性自建房。

(2)存在建成之后改(扩)建、变更使用功能或过载使用情况的自建房。

(3)排查技术人员认为结构体系不合理、施工质量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缺陷等现场排查难以认定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

解释: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86.云南省自建房的鉴定标准按哪本标准规范执行?

答:统一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标准执行。

87.如何查询符合资质要求的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名单?

答:可以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网站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www.ynjzjgcx.com/

88.一份完整的鉴定(检测)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址、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形式、承重构件种类、围护墙体材料、楼(屋)面类型及材料等,使用历史和维修情况等;

(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日期;

(3)鉴定目的、内容、范围和依据;

(4)分别描述信息核查、场地安全隐患调查、建设和使用情况调查、房屋安全隐患定性检查的内容、检测、分析过程和结果;

(5)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6)鉴定结论及建议;

(7)相关附件(房屋简图及照片等)。

89.如何判别鉴定(检测)报告要素是否齐全?

答:要素齐全的鉴定(检测)报告应有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建议并签字盖章(CMA、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齐全。

90.房屋检测和鉴定有什么区别?

答:检测是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材料及实体质量特性的活。鉴定是对建筑的危险性、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抗震性能、灾损状况及其原因等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91.《云南省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中当同一幢房屋存在多个经营者时,店铺名、经营者人数应如何填写?

答:一幢房屋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当同一幢房屋存在多个经营者是,将店铺名分别填入表格对应位置,经营者人数为整幢房屋经营者人数总和。

92.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峰值人数如何确定?

答:按经营场所瞬时最大消费驻留人数进行确定,如餐馆可按经营者提供的餐位数量,旅馆可按提供的房间数和每间房规定可入住人数进行确定,其他类型经营场所可参考执行,不必精确。

93.如何界定经营性自建房是否同时居住?

答:即同时作为经营场所和居住场所使用的自建房,包括经营者、房屋产权人自住等情况。

94.如何确定房屋建筑面积?

答:建筑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以平方米为单位,精确到10平方米,可通过询问或现场简单测量。

95.如何确定房屋建筑高度?

答: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96.进行过多次改造的房屋,如何确定房屋建成时间?

建成时间指房屋初次建成投入使用的年份,不含后来加层或改造。

97.如何区分房屋有无专业设计?

答:专业设计是指房屋建造前经过专业设计院进行了设计,提供了设计图纸的情况,排查过程中可询问房屋产权人,若回答有专业设计,则要求其出具设计图纸或标准化图集,若不能出具,则按无专业设计情况执行。

98.如何区分房屋是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还是建筑工匠或自行建造?

答:(1)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指农户出资聘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2)建筑工匠建造指农户出资聘请建筑工匠建造,通常为有经验的建筑工匠带几个小工的小包工队形式。

(3)自行建造指农户自行组织劳力,自己动手或请亲友、村民协助建造。

99.如何区分房屋结构类型?

答:结构类型按照结构承重构件材料类型进行简要分类。砌体结构指墙体用砖块或石块砌筑而成的房屋结构。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指房屋底部一层或几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上部采用砌体承重的房屋结构。混杂结构,是指多种不同结构的混合使用,也可以在其他项简单注明。

100.如何确定房屋结构状况有无变形?

答:指房屋主体结构,如墙、柱、梁、楼板、屋面等是否存在变形、倾斜、开裂、下弯、塌陷等情况。主要通过现场观察进行判断,并与产权人或使用人充分沟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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