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店充值100元被骗怎么办(理发店充值5888元后店家关门)

#315#在珠海遭遇“消费陷阱”,“霸王合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论是房屋买卖、楼盘质量、物业管理;还是金融保险、汽车消费、手机通讯、购物、教育培训等,请致电南方都市报报料热线4008866166 ,或南方都市报珠海报料热线0756-8885885反馈,南都记者来帮你

南都讯 在珠海百货广场的粉墨美发店充值5888元,一个月后店铺就关门,找店家退费也无果。近年,预付卡充值后商家“跑路”的现象层出不穷,究竟该如何追回自己的损失。今年315期间,南都记者了解到,市民刘女士起诉商家后,不仅获得了未消费金额的赔偿,此外,还获得了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共计2万余元。记者获悉,目前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健全“预付卡消费新模式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如规定15日无理由退卡退款制度。

理发店充值100元被骗怎么办(理发店充值5888元后店家关门)(1)

充值后商家关门

2019 年8月16日,刘女士在位于珠海百货广场的粉墨美发店进行了 5888 元的消费预付款充值,店方承诺并在会员卡注明∶ 全市含华发商都、奥园、富华里等在内的几大商业综合体均有连锁门,按充值时承诺的优惠提供等值等价美发服务。但充值一个月左右后,刘女士就得知,粉墨美发店已关门。刘女士随后又去该店奥园、华发等连锁店,但经营者声称,与粉墨美发店毫无关系,拒绝继续为提供服务。刘女士多次联系店家要求提供服务,否则应退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

据统计,刘女士在粉墨美发店及位于奥园连锁店内共计进行了三次剪发消费,消费金额共计240 元,卡内剩余预付款尚有5648元。

为追回损失,刘女士将商家起诉至香洲区法院,刘女士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3 条的规定,粉墨美发店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但未按照约定提供,应当退回预付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的规定,粉墨美发店以虚假广告欺骗了刘女士,骗取了预付款而未提供等价服务,未经协商并妥善处理预付款事宜即停业注销,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自己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粉墨美业美容美发店已注销,经营者作为被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罗某,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三倍赔偿

对于刘女士的起诉,经营者辩称,刘女士办卡时候签订一份合同,刷卡付款 5888 元,原告当时做了头发用了1000元,卡里没剩多少钱,现店也倒闭了,自己现在也在其他理发店上班,如果刘女士来自己上班的店铺,可以安排给她剪发。此外,自己现在没有能力退款。

对此,法院认为,刘女士的充值金额尚未消费完毕,但粉墨美发店已停止营业并且注销,店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粉墨美发店有其他门店可继续为刘女士提供美发服务。粉墨美发店的行为构成违约,应退还未消费部分的费用。粉墨美发店应向刘女士返还会员卡中的资金为 5888元-240元=5648元。店家作为其经营者应承继粉墨美发店的债务,返还上述款项。

关于粉墨美发店是否有欺诈行为,法院认为,粉墨美发店在《会员档案》及会员卡上都载明,可在粉墨美发店的奥园广场、富华里、华发商都的门店进行消费。然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粉墨美发店实际上有这些门店能为刘女士提供美发服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粉墨美发店故意告知刘女士虚假情况,诱使其充值办理会员。因此,粉墨美发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刘女士请求被告支付接受服务费用 5888元的三倍金额即 17664 元,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经营者罗先生返还会员卡内预付资金 564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 17664 元。

衔接:

人大代表:建议规定15日无理由退卡

记者获悉,香洲区刘晓玲等区人大代表曾提出,建议健全“预付卡消费新模式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她表示,“先交费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预存学费、美容美发卡、健身卡成为预付消费领域的几大槽点。预付卡消费乱象频现:办卡前未告知重要条款,实际消费限制多;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前期交费容易,后期退款难;商品或服务质量与承诺不符;商家转让、倒闭,债权债务不做妥善处理;甚至有部分商家以低价优惠为诱饵,诈骗钱财,卷款跑路,甚至企业“跑路”前还在搞促销。

刘晓玲建议,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实行限额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三或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单用途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规定15日无理由退卡退款制度;鼓励经营者在指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香洲区商务局回应:不建议通过规章对预付卡作出15日无理由退卡的规定

记者获悉,对于人大代表的建议,香洲区商务局也进行了回应表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未对非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资金管理作出规定,从限制个体户等非规模发卡企业单张预付卡面额,难以保障相关预付卡企业履约能力,需要配套制定相应资金管理及监管实施办法,才能更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针对15日无理由退卡退款制度”问题,该局认为,预付卡本质是消费合同,受《合同法》及《消法》调整,《消法》只对网购等特殊消费场景提出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并未对其它消费行为提出无理由退货退款约定,预付卡消费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协议双方都是平等的,不建议通过规章对预付卡作出15日无理由退卡的规定,强制增加发卡企业义务。

采写:记者朱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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