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自放火烧荒(村民倒炉灰引燃邻居仓房)

村民私自放火烧荒(村民倒炉灰引燃邻居仓房)(1)

【案件事实】某日,鞍山某村村民李某将烧炕残余的炉灰倒在自家院门外,因炉灰内仍残余火星,被风吹到路旁的柴草堆,导致火势不断增大,一直蔓延到邻居付某家的仓房,把仓房和里面的物品烧毁。李某向付某赔礼道歉并表明愿意赔偿损失。付某要求李某赔偿仓房修缮金以及仓房内现金、电动车损失共计21000元。李某对仓房内有现金的说法产生质疑,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调解过程】该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背靠背”开展调解。李某承认因其疏忽大意导致火灾,但是不认可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付某则表示,其所提出的13000元现金,确实是自己藏在仓库里的。两家本是邻居,平时关系也很融洽,自己愿意以人格担保,不存在敲诈李某的行为。调解员通过查看火灾现场,并与附近村民及村民小组长了解情况时,大家普遍反应,附近村民都有利用自家隐蔽地点藏钱的习惯,二是两家平时关系不错,为人也都很正直,且经济条件较好,认为付某不会因为这些钱而做出敲诈行为。

调解员做付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付某自身在仓库存放现金的行为,也是导致现金被烧毁的重要原因,从法理上讲,付某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又建议李某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赔偿。李某表示认可,提出可以适当提高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1.李某一次性向付某支付13000元,用于火灾损失现金赔付、修缮仓房费用及其它物品的损失费。2.在收到李某某赔偿款后,仓房修缮等善后事宜及费用由付某某承担。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鞍山市司法局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在群众中人脉、信息方面的优势,设身处地分析前因后果,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政策释法明理,劝导当事双方正确处理问题,最终达成和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凸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来源:鞍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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