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广告牌干活受伤责任划分(安装广告牌摔倒受伤)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同属劳务供给合同,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安装广告牌干活受伤责任划分?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安装广告牌干活受伤责任划分(安装广告牌摔倒受伤)

安装广告牌干活受伤责任划分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同属劳务供给合同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

究竟应该以雇佣合同关系

还是以承揽合同关系来主张责任赔偿?

法律关系不同

赔偿责任大不一样

如何快速辨别二者之间的异同

从而在现实中更有效的主张权利

一起跟小编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曾在专业广告店从师学习一年制作、安装门店招牌工作,此后长期从事广告招牌的制作、安装。

2014年10月,吴某为黄某经营门店制作、安装过“卤菜老店”的广告招牌。2021年6月,黄某想扩充卤菜生意,将自己的门面房也用来经营卤菜,于是联系吴某要求其制作、安装“卤菜铺子”发光字的门面招牌。吴某询问黄某招牌规格尺寸后便自行购买了制作招牌的相关材料,并到黄某家进行招牌制作。

2021年6月6日上午,吴某驾车自带安装招牌所需的脚手架,焊机等工具来到黄某家对已制作好的招牌进行安装。

当天下午4时许,吴某穿着拖鞋站在距地面约1.8米高的脚手架上安装门面招牌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坠落地面致伤。

经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吴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黄某赔偿其损失共计15万余元,将黄某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吴某按黄某提供的规格尺寸为其制作、安装“卤菜铺子”的门面招牌,并在制作、安装招牌完毕后收取报酬2000元,吴某与黄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黄某是定作方,吴某是承揽人。吴某主张其与黄某系雇佣劳务关系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吴某长期从事门面招牌的制作,安装业务,且承揽“卤菜铺子”四字招牌的制作安装属于小额简单的招牌制作安装业务,其称黄某对其有选任过错亦系无理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吴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其承揽的门面招牌安装时,脚穿拖鞋站在离地面1.8米高的脚手架上施工致滑落坠伤,其忽视安全操作应自身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其损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定作人黄某对其损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中,吴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的关系,吴某自行购买材料、自行制作、自带工具安装广告招牌,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黄某的安排、指挥,没有工作时间的限制;其次,吴某的工作内容是为黄某的店面制作广告招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再次,从报酬支付方式上看,黄某在接受劳动成果后一次性支付固定报酬2000元,而不论吴某在提供劳务中所付出的时长。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吴某与黄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且吴某系多年从事广告牌安装制作的专业人员,黄某在选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吴某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

该案例的重点在于界定吴某与黄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充分掌握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之间的不同,才能快速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

雇佣合同

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承揽合同关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提供劳务本身仅为一种手段或过程;雇佣合同只关注提供劳务过程,劳务提供本身即为合同的标的。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劳务,须有结果(工作成果)才有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仅有提供劳务的事实尚不得请求报酬;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要依约提供了劳务,即可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3承揽人提供劳务时原则上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监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故其从事承揽事项时侵害他人的权益,定作人原则上不负损害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受雇者提供劳务原则上须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执行职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一般情况下是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4承揽关系,法律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承揽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雇佣关系,受雇者提供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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