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租房补贴多久到账(诉讼不断清退贵阳住房)

从2018年初开始,贵阳的房屋开发商陆续向业主退还“三通费”,但也有部分房开商拒绝退还,由此引发诉讼……

贵阳公租房补贴多久到账(诉讼不断清退贵阳住房)(1)

近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业主起诉房开商,要求房开商退还煤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房开公司开发建设了白云区某小区。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被告要求购房者交纳煤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交费后才能收房。

购房者交费收房后,得知相关费用房开商不能向业主重复收取,故要求房开商退还已交纳的煤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

在遭到拒绝后,部分购房者陆续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开商退还煤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并支付其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被告沟通,动员其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最终被告同意退还原告煤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并愿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该费用退还完毕之日,也同意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贵阳公租房补贴多久到账(诉讼不断清退贵阳住房)(2)

今年4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索要“三通费”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吴某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该房开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1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物业贵阳公司缴纳代收燃气初装费、电开户安装费,代收有线电视装机工料费合计3773元。姜某认为被收取上述费用不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故诉至法院。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燃气开户费2988元、电开户开通费520元和有线电视开通费265元,合计人民币3773元, 并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利息。

2、诉讼费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代房开公司向购房人收取相关费用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收取,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国家政策出现了新规定,但该规定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该费用不应返还。被告物业贵阳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费用系该公司代房产公司收取,并不是物业公司实际收取。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房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姜某燃气开户费、电开户费、有线电视安装入网费共计人民币377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37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1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房开公司负担。

一段时间以来,这样的案件在贵阳时有发生,并不鲜见。有多家房开公司均因“三通费”与业主对簿公堂

比较突出的是,去年某小区有近四十位业主与小区房开商就因退还“三通费”问题打起了官司。

一审后,房开公司不服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阳市中院经审理,于去年12月作出了房开公司向业主退还“三通费”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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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三通费”问题的症结何在?它涉及哪些相关法规?这个问题该通过哪些途径得以解决?贵州慎行律师事务所金家特律师和陈云英律师对此进行了专业解读——

据两位律师介绍,“三通费”是商品房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简称。

基础设施最开始为“三通一平”发展到后来的“五通一平”至现在的“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是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我国商品房市场出现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住房的基础和必备条件。

基础设施建设费属于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作为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包含在商品房的价格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房开商不能在商品房价格外向买受人收取基础设施建设费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房开商以“代相关基础设施专营单位收取”为由,在房价外向买受人收取基础设施建设费的行为比较普遍。

陈云英律师曾代理过多起“三通费”案件。目前他代理的一起“三通费”仲裁案正在等候裁决。

说来也巧,陈律师还作为原告,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与过他所住小区业主的“三通费”诉讼

该小区业主在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房开公司向原告退还已收取的独立电表费、独立燃气费、有线电视费;判令被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的资金占用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8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房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独立电表费、独立燃气费、有线电视费共计398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贵阳公租房补贴多久到账(诉讼不断清退贵阳住房)(4)

身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又亲历过此类诉讼的进程,陈云英律师对清退“三通费”的难度,有着切身感受

房地产市场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人们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商品房价格昂贵,加上商品房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卖人与作为自然人的买受人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房地产市场买受人与出卖人相比,处于弱势群体地位

陈律师介绍说,据了解,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明知法律法规禁止在房价外再向买受人收取“三通费”的情况下,往往通过通知、单方告示、补充协议等方式,以代相关基础设施专营单位收取或者开户费等名义向买受人在房价外收取。

每户收取几千元,从个案来讲金额不大,但出卖人是向整个楼盘所有买受人收取,涉及总金额往往很大。房开商要将自己收取的“巨资”退还给买受人,显得有点“动力不足”

从现实情况来看,有房开商没有在房价外向买受人收取“三通费”,也有部分房开商再房价外收取“三通费”后,主动退还了业主,还有部分房开商要求买受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其中,主动退还买受人“三通费”的情况并不占多数。大部分价外收取“三通费”的房开商,都是在买受人通过司法途径胜诉后才退还的。还有部分买受人是在拿到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得以要回“三通费”。

当然,还有部分楼盘的房开商仍在观望买受人的动向,买受人不起诉,房开商则始终保持“沉默”

可喜的是,随着国家对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视,加上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房开商收取的三通费背后的“秘密”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悉

2018年6月起至12月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在全国三十个城市联合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的行动,其中,就有打击从事违规销售、变相加价、价格欺诈等专项内容

在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部分买受人拿起法律武器要回了“三通费”,但是还有部分买受人仍在为索回“三通费”而努力。部分房开商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走诉讼途径则需要付出时间和经济成本……

想要索回本就属于他们的“三通费”,还有一段路要走。

贵阳公租房补贴多久到账(诉讼不断清退贵阳住房)(5)

为帮助这类业主厘清“三通费”问题,两位律师特地整理了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业主朋友遇到类似问题,可进行参考。

(1)水、电、燃气及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安装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是开发商的义务,也是房屋发挥其应有功能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建设部令第89号)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水电燃气及有线电视等设施均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

住建部《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GB-50096 )对房开商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有明确的标准。因此,水、电、燃气及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安装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是开发商的义务,也是房屋发挥其应有功能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三通费已包含在房价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项目包括基础设施费。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对该法第31条的答复,明确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已包含在房价里,建设单位和相关专营单位不得再向买受人收取。

(3)房价外收取三通费系违法、重复收费,应予返还

根据《价格法》第13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价格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的规定,商品房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在房价外向买受人收取的三通费并赔偿损失。

最后,两位律师提醒,买受人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要相信法治的力量,采用理性、合法的方式或途径进行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违法的行为。

  • 买受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买受人可与商品房出卖人协商解决;
  • 买受人与出卖人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可向协议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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