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应对险情时的素养(船长能不能提前弃船逃生)

”东方之星“长江陨落,3000多人日夜搜救,400多生命危在旦夕,”东方之星“船长和轮机长率先逃生获救。在相对独立的航船之上,船长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负有怎样重大的责任?能不能够提前弃船逃生?

事实上,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的海事法都没有明令禁止船长提前弃船。但为什么当了懦夫的船长会被如此痛恨?答案只有两个字:传统。


船长应对险情时的素养(船长能不能提前弃船逃生)(1)

图1:泰坦尼克号船长爱德华·史密斯,遇难。

图2:船上最富有的商人阿斯特四世,遇难。

图3:托马斯·安德鲁斯,泰坦尼克号设计师,遇难。

图4:阿斯特四世的妻子玛德琳,幸存。


妇孺优先成为海难逃生准则

100多年来海上航行确实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则:遭遇海难时,船长必须是最后一个离开船的人。那么,船长必须坚守到最后的规矩从何而来?据史学家考证,它可追溯到1852年。当年2月的一天,英国皇家海军运兵船“伯肯黑德号”在南非开普敦海岸触礁,船长萨尔蒙德立即指挥先将妇女和儿童送上仅有的三艘救生船,而所有士兵则整齐列队在甲板上等待命令。直到船身断成两截,船员和士兵们落入水中后,船长仍命令他们不得靠近已经下水的救生船,因为这可能导致满员的小船倾覆。最终船上642人中,仅有193人生还,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高级船员全部遇难。


几个月后,英国皇家海军宣布授予船员烈士称号,“妇女儿童优先”的英勇之举备受褒扬,自此,妇孺优先逃生、船长最后离船,成为海难逃生行为准则。英国诗人吉卜林在他的诗作中赞颂:“他们选择和船的残骸一同被吞没;在伯肯黑德的死亡训练中,无论士兵或是水手,都笔直立正、静静等待……”


1912年4月15日,英国超豪华邮轮“泰坦尼克号”以22.3节的巡航速度在大西洋一片漆黑冰冷的洋面上航行,和冰山发生了死亡之吻而不幸沉没,船上的2201人中仅有711人获救。“泰坦尼克号”船长爱德华·史密斯沉着镇定,指挥人们有条不紊地撤退,并拒绝登上救生船,最后和“泰坦尼克号”一起沉没在大洋之中。人们为了纪念他,在他的纪念碑上面刻着:“英雄的死亡,勇敢的一生”。

船长应对险情时的素养(船长能不能提前弃船逃生)(2)

航行中船长的权力至高无上

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称,能最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最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险关头,要拯救大家的生命,所有的人就得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这个人就是船长。


人类文明史上第一个鼎鼎有名的船长是《荷马史诗》里的英雄奥德修斯。因为刺瞎独目巨人,奥德修 斯得罪了海神波塞冬,从而屡遭波塞冬的阻挠,在海上整整漂泊了十年,最终才找到回家的路。他依靠勇敢和智慧,把自己的人团结起来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战胜魔女基尔克,克服海妖美妙歌声的诱惑,穿过海怪的住地,摆脱神女的挽留,历尽各种艰辛、危难回到故土。


船长这个职业让人们联想到大航海时代的探险家和开拓者,他们为了实现心中的目标,不畏艰难困苦,从未放弃。他们的经历被描绘成一部英雄成长史——不屈服于大自然,勇于和苦难抗争。


在古代,由于航海技术的落后,每次远航出海都是几个月的时间,期间与外界没有任何联系。汪洋中的一条船,远离了陆地,远离了正常环境与国家机器,全船人是一个整体,面对一望无垠的大海,船上的人们要团结在一起,形成集体的力量抵御大自然的险恶,才能得以生存。在危急时分,船舶遭遇险情,船只和船上人员的安全只能系于船长凭个人经验所作的判断。船长的登高一呼、力挽狂澜是航程安全的重要保证。渐渐地,航海的船只就形成了一个以船长为核心,一切服从船长指挥的习惯,可以说一旦出海,船长就是法律,他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


电影《叛舰喋血记》中的船长虽然是航海专家,却不惜使用各种残酷、暴力的手段,甚至体罚船员至死来巩固他作为“国王”的地位和权威。在船长暴政的压抑下,起义爆发了,船员们没有处死他们的“暴君”,而是将他放逐到海上,让海洋来选择他的生死。然而在法庭上,法官明知船长的贪婪与残酷,对于船长的恶劣行径却视而不见,审判的矛头直指发动叛变的船员,而不是引发叛变的船长。


虽然赋予了船长在船上至高无上的权力,为了避免船长的为所欲为,在当时还形成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在船沉没的时候,其他船员都可以逃生,唯有船长不可以。既然有着“船长绝对权力”传统,自然也就有了船长对船只安全的绝对责任。船长必须与船只共存亡,否则他将不可能被社会所接受,甚至生不如死。


作家康拉德的名作《吉姆老爷》中的水手吉姆因为年轻时跟着船长弃船逃生,沦为笑柄,穷其一生想洗脱污名,最终得机会勇敢赴死。在“与船只共存亡”这个紧箍咒的约束下,船长不敢拿船只安全当儿戏,只能依靠自己的智慧和经验,率领船员完成胜利的远航,否则就要用自己的生命维护“船长”这份荣誉。而船员被船长生杀予夺大权约束,不敢各谋私利,必须同舟共济地保证船只的安全。

船长应对险情时的素养(船长能不能提前弃船逃生)(3)

影片《泰坦尼克号》船长原型(右)


船长为什么应该最后离开

十九世纪,随着科学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对生命的价值也更加看重,于是开始要求船长在船只沉没后也要逃生,不要与船同沉。于是在发生海难而沉船时,船长也可以逃命,但船长往往是最后一批逃生的人。


法国著名作家维克多·雨果的短篇小说《“诺曼底号”遇难记》中出现了一位英雄船长。1870年两艘英国轮船“诺曼底号”和“玛丽号”相撞,“诺曼底号”船长哈尔威在灾难面前保持着人性尊严和职业操守。面对混乱的场面,哈尔威说:“让每个人都下到小艇上去。奥克勒福大副,你的手枪在吗?”“在,船长。”“哪个男人胆敢抢在女人前面,你就开枪打死他。” 二十分钟后,轮船沉没了。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哈尔威屹立在舰桥上,一个手势也没有做,一句话也没有说,犹如铁铸,纹丝不动,随着轮船一起沉入了深渊。人们透过阴惨惨的薄雾,凝视着这尊黑色的雕像徐徐沉进大海。”


在遭遇事故的时候,没有人比船长更了解自己的船舶结构和人员,不管是组织疏散、维持秩序,还是寻求救援、联络接应,都需要船长在船。因此在弃船情况下,船长必须最后一个离船,各国的海事法律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对于那些不顾乘客生命急于逃命的船长,面临的是法律的严惩。例如韩国《船员法》第11条规定:“船舶发生紧急危险时,船长必须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第132条规定:“船长违反第11条的规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第43条第二、三款规定:“放弃船舶时,船长非将旅客、海员救出不得离船,并应尽其力所能及,将船舶文书邮件及贵重物救出。违反规定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有死亡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美国的海事法律,弃船逃生的船长不会受到刑事指控,但如果船长逃避责任导致乘客死伤,依然要面临过失杀人罪名。在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船长弃船有可能被认定触犯刑法。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提出:“第Ⅸ/1条所定义的船东、租船人、船舶经营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不得阻止或限制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为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而做出或执行任何必要的决定。”在航海实务中,如果发生了火灾、触礁、碰撞等事故时,有权做出“全船逃生”决定的只有船长一人,倘若船长先于其他船上人员逃命,决定权即无从依归。若有人命丧生,船长无法以“已善尽职守”为自己辩护。


即使在“船长与船共亡”这一古典荣誉逝去后,坚守岗位、将乘客安全放在第一位的船长也要远远多于那些弃乘客于不顾的船长,失事船只的船长至少不能先于旅客和海员逃命的职业伦理也依旧被遵守。但是总有行业违规者、职业背叛者的存在,那些在危机时刻弃船以及弃人逃命的船长,把自己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2012年,意大利邮轮“协和号”在吉利奥岛附近触礁搁浅,船长弗朗切斯科·斯凯蒂诺弃船逃跑。搁浅事故造成17人死亡,斯凯蒂诺弃船时,船上依然有300多名乘客。调查这一事故的检察官认为,斯凯蒂诺应当因多项过失杀人罪被判入狱15年;引发邮轮失事入狱10年;此外,他还必须为触礁事件发生后死难的30多名乘客和被其抛弃的300名乘客中的每一个人承担8年的监禁。因此,他总共应当被判处2697年监禁。

船长应对险情时的素养(船长能不能提前弃船逃生)(4)

船长应对险情时的素养(船长能不能提前弃船逃生)(5)

《泰坦尼克号》影片中最后的乐手和原型照片


延伸阅读

船长被赋予“警察权”

人类自制造第一艘木舟起,就与大海结下不解之缘。随着科技的进步、航海技术的不断改善,海上运输变得更加快速、安全,再加上其装载量大的特点,海上运输越发受到人类青睐。同时,在全球化不断深化,国与国接触不断加深的形势下,海上运输的地位更被不断重视。


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重要交通工具,由于航行线路通常较长,在航行期间很可能遭遇海浪、恶劣天气等不可预见的变化,所以船舶时常处在危险的环境当中。船长作为船舶航行时的管理者和直接指挥者,在确保在船人员、船舶安全、处理突发事件等各个方面肩负着责任,法律自然赋予其多种权力,包括若干种公权力,如船舶指挥权、警察权、公正权,其中当以“警察权”最为特殊。


比起警察权能约束到的铁路、航空领域,海运领域中的船舶因独自漂泊于海上从而形成封闭“小社会”,在国家公权力鞭长莫及的情况下,为保证船舶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把“警察权”授予船长,使船长在保障在船人员以及船舶安全时发挥关键作用。


但另一方面,船舶运输的主要目的是商品贸易,雇主雇佣船长的直接目的是实现指挥船舶航行以及业务营运,说到底船长具有明显的私主体属性。而迫使其行使警察权的原委,不过是为解决特殊的海上环境导致国家公权力在船舶中处于“失控”状态的问题。虽然船长行使警察职权时代表国家公权力,但假若船长在行使警察权的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权益被侵害方却得不到国家的保护,而只能寄望船长承担责任。这种私主体为了国家利益行使国家职能,因行使公法职能产生损害后果却得不到公法保护的现象,其实是非常不公平的。


来源:北京日报专刊部公众微信号猜你会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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