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原则(新污染物有哪些)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新污染物种类繁多,更重要的特点’新’是因为其种类还可能会持续增加”。3月30日,生态环境部举行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任勇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持续增加。

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原则(新污染物有哪些)(1)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任勇。封面新闻记者代睿摄影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

何为新污染物?任勇在发布会上解释,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污染物是指那些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目前国际上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有四大类:一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是内分泌干扰物,三是抗生素,四是微塑料。这四类界定为新污染物,前提是排放到环境中。

任勇介绍,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开展了4方面工作,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第一,推动建立法规标准体系。研究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立法,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同时,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等技术规范。第二,加强源头准入管理。持续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防范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活动和生态环境。例如,2021年,共批准登记564种新化学物质,提出500多项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第三,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印发两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列入共计40种类应优先管控的化学物质,推动通过禁止生产使用、实施清洁生产、产品中含量限制管控、纳入大气、水、土壤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等措施,初步沿着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的思路去管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第四,积极参与全球化学品履约行动。以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为抓手,限制、禁止了一批公约管控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行动中,我国已淘汰了20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推进的必然结果,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程中的内在要求”。任勇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了“十四五”期间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体要求、主要目标、行动举措和保障措施。

任勇指出,新污染物治理总体思路是通过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筛”、“评”出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然后,对重点新污染物实行全过程管控,包括对生产使用的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所以,总体思路可概括为:“筛、评、控”和“禁、减、治”。新污染物治理的很多措施是要通过在水、气、土壤污染治理中落实的,体现化学品环境管理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牵引驱动”的特点和规律。下一步,行动方案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方案规定的各项举措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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