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村级工业改造(支持镇街因地制宜)

近日,中山发布《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范本)》(下称“《协议》”),明确约定了项目改造主体在配套建设中的义务与责任,为确保项目按期实施建设、落实建设要求提供政策支撑,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东莞村级工业改造?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东莞村级工业改造(支持镇街因地制宜)

东莞村级工业改造

近日,中山发布《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范本)》(下称“《协议》”),明确约定了项目改造主体在配套建设中的义务与责任,为确保项目按期实施建设、落实建设要求提供政策支撑。

根据《协议》,全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下称“工改”)项目,除了由政府整备改造的项目外,其他改造项目均须签订该协议。

建设、安置、分割监管全覆盖,支持镇街因地制宜

《协议》规定,改造项目需明确项目地块位置、面积、标图建库号、办理审批手续情况、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造方案审批情况、改造资金投入、土地使用现状、改造涉及补偿安置情况和改造规模等方面的信息。

《协议》进一步梳理了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称“镇街政府”)作为甲方的监管内容。根据《协议》,镇街政府将对作为乙方的改造主体在实施实质性改造义务、履行公共配建义务、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工业厂房建设标准、申请分割及分割销售、改造后投产经营要求、转让股权限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措施等方面进行监管。

例如,在工业厂房建设标准方面,《协议》规定项目用地不小于10亩,容积率不低于1.5且不高于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最高限值。在申请分割及分割销售方面,用地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工改工”项目,产权人自持比例不得小于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51%;用地面积达30亩以上的“工改工”“工改M0”项目,入驻产业项目在符合中山市有关产业准入类型和标准、亩均税收贡献等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产权人自持比例可以降低至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20%。

“工改”项目监管还需因地制宜。在以《协议》为指导性文本的基础上,镇街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设定相应监管内容,与改造方案一并提交审议通过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涉及历史文化资源的改造项目,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同主体对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义务及责任,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保护措施及保护要求。

资金、转股、验收多渠道保障,8项措施助监管

为了确保监管能够平稳执行,《协议》推出8项监管措施,提出镇街政府有权采取资金监管、完善用地手续监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管、股权转让监管、验收监管、工业项目分割销售监管、投产经营监管、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措施监管等措施对改造主体进行监管,并结合项目实际灵活运用监管方式,督促改造主体履行改造范围内义务,实现改造项目的综合效益。

例如,在验收方面,针对未按照批准项目改造方案、建设工程许可实施建设的违建“工改”项目,镇街政府将向执法部门反映并依法依规予以制止。在工业项目分割销售方面,改造主体应及时向镇街政府申报项目分割销售方案,依据“工改”指挥部审议通过意见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在投产经营监管方面,改造主体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内容进行投产经营,镇街政府则应定期对项目投产行业类型、环保能耗、年税收等落实情况征求相应的主管部门意见,作为办理项目经营许可、资格认定、申请财政奖励等手续的必备要件。

《协议》提出,改造主体应在每月22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文件报送镇街政府,由镇街政府在镇街城市更新一张图工具中统一填报,以便于系统跟踪监管。此外,改造主体还应在改造方案获批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供地(或用地)手续,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动工竣工。

【采写】陈少宏 包蕾

【作者】 陈少宏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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