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必备内容(一文读懂读通读透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劳动合同法的必备内容(一文读懂读通读透劳动合同那些事儿)(1)

1.为何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基本的证据,也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仅凭口头约定,那么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及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很难得到确定,甚至可能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导致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对劳动者的举报或申诉不予受理。

劳动合同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书面的凭据很重要。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才是对劳动者权利最有效的保障。

2.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条款和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务必要全部填写清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住所要填写准确。

(2)劳动合同内容中涉及的工资报酬、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必须写清楚,这是最容易发生劳动纠纷的地方。

(3)劳动者尽量不要签空白合同,更不能在空白纸上签字。空白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工作岗位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部分是空白的,鉴于这样的合同不完整,劳动者一旦签字后,用人单位就可能在空白处填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同样,若用人单位用一张空白纸让劳动者签名,劳动者可以拒签。

(4)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有些不负责任的用人单位往往抓住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详细阅读相关条款内容的情形,在劳动合同中列明一些不合法的内容。例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等,这些条款从法律上来讲都是无效的,即使劳动者签了也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合同的其他部门仍然有效。所以,如果劳动合同里有违法条款,确有必要时,劳动者也可以签订该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会隐私受损。

4.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办?

在现实用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自身责任往往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将签字盖章后合同文本交由劳动者签字留存1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原告首先要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然后才能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主张举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在以及根据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待遇举证就陷入了非常不利的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能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避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权益受损,劳动者要想办法取得并妥善保存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1)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者从哪天开始上班,从事什么工作的书面证明;

(2)同事出具的劳动者从哪天开始上班、从事什么工作的书面证明;

(3)劳动者的上岗证、出入证、考勤记录、工资卡、工资清单等;

(4)如果上述证据都无法获取,劳动者需要用书面形式记录该用人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上班的起始时间、每日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同事姓名。如果工作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不能按照约定的金额发放工资,劳动者应当立刻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不能再听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

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后寻找证据往往很难,所以,劳动者要提前保存好证据,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防患于未然。

5.试用期多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双方互相适应的阶段,劳动者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

6.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尤其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就应当更佳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解除后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如果劳动者想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8.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单位安排的工作,经过用人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的;

(6)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

(7)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要求当事人填写离职申请,而以此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劳动者可拒绝填写。

8.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即使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符合上述第4至12项的情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以上几种情况中,用人单位仅是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然享有解除权。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哪些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书中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解除)的日期、劳动者所担任的工作职务,并应在15日内为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证明书可以作为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并且,在劳动者向新的用人单位求职时,该证明书还是劳动者已终止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凭证。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同时,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书中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解除)的日期、劳动者所担任的工作职务等重要信息。

11.用人单位没有告知劳动者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能以此来处罚劳动者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简单来说,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有效:二是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需要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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