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烦心事到评理室说理(谈事说理之未雨绸缪)

未雨绸缪,意思是趁着天没下雨,先修缮房屋门窗。比喻事先做好准备工作,预防意外的事情发生。今天节目的当事人今天来到节目就是对“未雨绸缪”最生动的解释,他到底是为了什么事来到我们节目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听一听他们的故事。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未雨绸缪。

有烦心事到评理室说理(谈事说理之未雨绸缪)(1)

好心担保,房产被封

据当事人张先生讲述,2016年他和其他五人为“朋友”王某东实际控股的公司进行担保,其中仅当事人张先生以自家房产进行物保,其余五人均以个人信用进行担保。谈及为何答应做此次担保,他表示,当时由于这个“朋友” 王某东原本欠自己六十万未还,他提出只要当事人张先生用房产替他担保,他才还这六十万元欠款,同时承诺用“其所属的工程相关项目”回馈给张先生,就这样当事人张先生半推半就完成了担保。据张先生补充:他担保的项目是王某东自称价值五六千万的工程项目,但在后来被证实这个所谓的项目实则子虚乌有。直到2017年3月,当事人张先生收到法院传唤,他才清醒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从此开始了他们一家长达近5年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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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贴封条,积极寻找证据

银行起诉的主要诉讼需求是偿还贷款,根据担保协议,他们主张拍卖张先生用来担保的房产,用来偿还贷款。一审败诉后,法院对当事人张先生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张先生无计可施,来到北京并找到了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李军主任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同时在北京做了法律论证会,十几位论证专家最终一致认为:由于王某东与银行签订的属于流动合同,存在损害担保人利益的情况,因此借款合同无效。当事人张先生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因此无效,故此张先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此后,在律师的配合下,当事人张先生积极调查取证发现:王某东的公司本身是买的一个空壳公司,买的时候是500万,经过几天便摇身一变升值到5000万。当事人张先生分析:王某东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向银行贷款,包括3000万增值税发票以及4000多万的设备均是为了成功获得贷款而伪造。

因为提交了上诉申请,法院启动再审、二审程序,均以当事人张先生胜诉告终。但当事人张先生的查封房产一直未被解封,相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是:判决中未写明房产相关信息,同时银行表示即将继续向省高院进行合法申诉。

当事人张先生表示:经过这么几年的折腾,他与自己的妻子筋疲力尽。因为这个担保,自己的孩子也不愿意搭理自己。在法院查封房产后,张先生曾与妻子曾打算投海自尽,了结这场凡尘累事,后来因为接到朋友打来电话,表示找到了关键证据,这才有了继续活下去的勇气。至于两审都已胜诉,即将面临的高院终审,李军律师表示:除非出现重大转折性证据,高院一般都会维持原判,他与当事人对于终审判决报以乐观的态度。

我国的《担保法》明确规定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本期《谈事说理》主持人雷江北,对话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为您抽丝剥茧分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法律专家温毅斌首先为观众进行了普法,什么事担保?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哪些情形一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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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件的来龙去脉,专家进行剖析

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他偏向于认可专家意见书中所陈述的结论性内容,并讲到银行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对于王某东提供的33张增值税发票以及王某东表示的4000万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并没有去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就放贷给王某东,属于一种不作为的行为。这也是最终导致法院不查封王某东所谓的“4000万机器设备固定资产”,而选择查封当事人张先生的房产的根本原因所在,因为这些所谓的资产实则是子虚乌有,这也恰好从侧面反映出王某东在请求当事人进行担保时具有极强的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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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前后加起来大概近五年,当事人也已经快到了家破人亡的边缘,比较幸运的是法院比较及时地主持了公道,最后通过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错误,认为需要再审再查,给予了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如果事实真如当事人所描述,温老师认为当事人因查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应向银行进行索赔。最后温老师补充道:如果终审认定当事人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就应该由贷款人承担民事责任,偿还2500万贷款的本息。如若到期偿还不了,极有可能被列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犯罪。

有烦心事到评理室说理(谈事说理之未雨绸缪)(5)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老师也提到:尽管说,在欺诈合同撤销时与无效合同撤销时的法律效果一样,但是最后并不仅仅是一纸判决文书,而是一种表达。银行在本案中所做的某些事情可能不是有心的,建议当事人不仅在法律上要有所作为,同时也要积极向纪检部门、监察部门进行反映,彻底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挽回当事人损失的财产。当事人张先生之所以两审判决均胜诉却依然惴惴不安,最深层次的原因是他并没有完全得到司法正义获得感,没有完全卸掉压在他身上的大山,没法给家人一个解释,一个交代。

目前案件即将迎来高院的审理判决,我们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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