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处分(员工漏看一条群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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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处分(员工漏看一条群消息)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处分

“收到请回复!”

“有类似情况的,请接龙”

“加班的扣1”

……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

微信群成了发布工作安排的地方

在不同群之间无缝切换回复

应对大量群消息

也成了当下每个打工人的必备技能

然而

浙江宁波的李女士

却因为漏看了一条群消息

被公司“炒鱿鱼”

到底怎么回事?

↓↓↓

李女士在一家餐饮管理公司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020年11月3日

公司在职工群里发布通知称

所有工人先带薪休息三天

11月6日

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在职工群内

发布车间员工第二天上班的通知

但厂长未转发和通知到员工

因错过这条复工通知

李女士一等就等到了被开除的公示

11月20日

公司对李女士以无故旷工七天以上为由

按照厂规、厂纪作出开除决定

于是

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

2021年2月

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出裁决

认为该公司应向李女士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万余元

及剩余工资400余元

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

向宁波市奉化区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合法

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涉案公司陈述

其在工作群里发消息通知了李女士

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李女士已接收到该条通知

公司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李女士未收到上班通知

且其间公司又发生

上班职工与保安冲突事件

导致李女士未上班超过七日以上

公司由此认定

李女士无故旷工超过七天

视为自动离职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并据此为由

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做法

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认定

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并支付李女士赔偿金2.7万余元

宣判后,该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 新闻知多D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至少体现“三个符合”:

1.主体符合。由用人单位内的行政系统最高层级、全面统一管理机构来制定。此由规章制度平等适用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特性决定。

2.内容符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且不得超越劳动组织与管理的范畴。因为规章制度可谓劳动法在某一特定作用场域的细化、补充适用,自不能违反劳动法的原则与规定,但又不宜泛化约束非与劳动关系关涉的其他领域。

3.程序符合。需民主程序制定及事先公开告知。由此防止用人单位专断而致双方利益失衡,从而保证规则正当与法的可预测。

综合:湖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广东公共DV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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