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发律师函有什么用(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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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律师函有什么用(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发律师函有什么用

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来源:上海律协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我市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对外签发律师函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作用]

本指引所称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陈述或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律向第三方进行披露和分析,旨在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或向第三方通知相关事项、获得相关信息,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专业法律文书。

就下列情况,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发律师函:

1. 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交付财产;

2. 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 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法律状态;

4. 律师事务所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章 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指导性规定

第3条[基本原则]

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表达法律意见,审慎运用法律语言。

第4条[签发限制]

律师仅可在本职工作中签发律师函。律师在履行兼职职务时,例如充任仲裁员、担任社会团体成员时,不得将律师函用于该兼职工作。

第5条[保密制度]

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章 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前提要求

第6条[谈话笔录]

经办律师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谈话笔录可以将委托人陈述的基本事实、主张、要求等记录在案。

第7条[办理委托/拒绝收案]

7.1 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外签发律师函的,应当办理立项手续,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中应包含委托人对其陈述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委托人拒绝作出该承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收案。

委托人坚持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或主张的、存在利益冲突的,以及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应不予收案。

7.2 若签发律师函并非单项法律服务,而是附属于其他法律服务,应当在相关的法律服务合同中明确载明。

第8条[收费合规]

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代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 律师函撰写前的准备工作

第9条[明确签发目的]

撰写律师函前,首先应当明确签发律师函的目的。

第10条[事实审查/保留]

10.1 经办律师应当对委托人主张的请求以及提供的材料进行事实审查,并在律师函中明确所述事实系“根据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事实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 委托人所主张的要求,名称是否准确、范围是否明晰、内容是否固定;

2. 委托人是否对其主张的内容切实拥有合法权利;

3. 第三方与委托人的关系;

4. 第三方是否存在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以及具体事实;

5. 第三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6.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律师意见。

10.2 若委托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其所述事实不符的,经办律师应在律师函中明确所述事实系“根据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实”以及“以上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第11条[策略确定]

制订律师函的签发策略,并经委托人确认。

第五章 律师函的撰写与确认

第12条[律师函内容]

律师函内容可以包括:

(1)引言;

(2)正文;

(3)结束语。

第13条 引言

13.1 说明律师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签发。

13.2 说明指派××律师就××事宜签发。

13.3 说明根据××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发。

第14条 正文

14.1 基本事实综述的相关要求:

(1)律师函的事实部分主要是通过叙述的表达方式进行,应明确通过委托人陈述或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内容而获悉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2)基本事实部分一般按法律事实发展的时间顺序,依次叙述;

(3)叙述中应当注意层次清楚、内容完整、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14.2 法律分析及法律后果的相关要求:

(1)律师函的分析部分主要运用议论的表现方式进行,首先应明确该部分事实的法律适用,充分掌握提出论点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其次合理运用论证方法对论点进行论述和证明,得出该法律事实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或第三方就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分析意见应该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析,不能为迎合委托人的心理牵强附会、强词夺理,也不宜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的事实作肯定的结论性意见;

(3)律师函的分析应该分清主次,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抓住关键。

14.3 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建议的相关要求:

(1)清晰明确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步骤,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经办律师应当严格依委托人的授权来提出解决方案,不得未经委托人同意提出处置或和解方案;

(3)应提示第三方既不及时回复也不按照律师函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履行,将导致分歧及误会加深,提示第三方委托人对此或将采取的进一步维权手段。

第15条 结束语

15.1 声明及联系方式的相关要求:

(1)经办律师应作出如下声明:

a. “本律师函作出法律分析所依据的事实系由委托人提供,并不排除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的可能。贵方如对本律师函涉及事实有异议,或对问题的解决有其他合理建议,请直接与本律师联系沟通。”

b. “本律师函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委托人对权利作任何放弃、义务作任何增加”。

(2)经办律师应将自己及委托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附后。

15.2 署名、盖章及律师函签发时间的相关要求:

律师函应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经办律师的律师章。

15.3 寄送地址及联系电话、ems单号的相关要求:

经办律师可以将第三方的寄送地址及联系电话、ems单号记载于律师函。

15.4 附件的相关要求:

若有相关材料需作为律师函附件一并附后,可在律师函中明确载明。

第16条[意见征询]

经办律师在签发律师函时如果需要发表涉及委托人权利处置的意见,应认真分析和验证该项意见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并应征询委托人意见。

第17条[定稿确认]

律师函起草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当将草稿发给委托人确认。委托人提出修改意见的,经办律师应在本指引所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决定予以修改或者向委托人说明不能修改的理由。如委托人坚持其修改意见且该意见违背本指引原则性规定的,经办律师应当拒绝签发。

律师签发律师函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鉴于律师函在应用上的广泛性与灵活性,本指引的某些具体规定或文字描述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和形式作出灵活修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18条[律师函的邮寄]

经办律师在邮寄律师函前,应将邮寄律师函复印留存,并对应律师函中载明的EMS单号填写第三方寄送地址及联系电话,邮寄单上应载明文件名称,如:“××致××关于××的律师函”。

第19条[律师函的归档]

经办律师完成律师函签发业务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 法律服务合同;

(2) 工作底稿;

(3) 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情形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 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将不予签发的通知书附卷;

(5) 《律师函》邮寄留存档及ems快递底单;

(6) 单项业务中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7) 《律师函》的签收情况。

第20条 范例

第21条 附则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撰写贴示:

1.民事案件通常可以发送律师函(如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交付财产、向委托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法律状态),但双方单争议的法律问题属于是否解除人身关系存在纠纷的(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则不宜发送律师函;刑事案件当中,除刑事自诉、刑事和解的案件外,其余刑事案件不宜发送律师函;行政案件中,不宜向行政机关发送律师函。当事人有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诉、反映、交涉的,建议以其他公文方式处理之。

2.客户委托律所签发律师函的,应办理委托手续,由客户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制作一式三份,一份随律师函寄送收件人,一份由承办律师留存归档,一份交客户留存。

3.律师起草律师函前,应要求客户明确签发律师函的目的;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审查。在明确客户发函目的及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分析客户现有优势、劣势、风险及机会。论证客户的商业目的能否通过签发律师函得以实现或得到促进。制订律师函签发策略,并经客户书面确认。

4.律师函签发的目的即律师函在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效果,总括而言,律师函的法律效果至少包括:答复对方来函,降低、避免客户的法律风险;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对方改变预期/与客户协商处理争议,为客户避免诉讼风险、创造谈判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使得函件发生催告、通知、中断诉讼时效等法律效果;通过函件获得相对方回复,实现获得证据/相关信息的法律效果。

5.律师对外签发律师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做到用语规范、专业、严谨、简洁,不应语句含糊、层次不清;行文从容,力求内有感染力和说服力。禁止使用侮辱、漫骂、贬损、挖苦等语气语句。称呼应注意礼貌,但不宜过于亲昵。如使用贵方、贵公司、你方、你公司。不建议使用“商祺”“业祺”等亲近语句。行文以陈述句为主。除询问目的以外,不使用疑问句、反问句、感叹句。

6.律师函的收件人应是《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收件人身份核验:律师应通过各地人口管理微信公众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网站核验收件人的姓名/名称,并将收件人身份信息保存为PDF,打印归档。

向其他主体发送函件:向与涉案纠纷虽无直接联系,但确有必要的主体寄送律师函的,应在律师函正文中予以法律论证(例如:一人有限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要求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7.事实叙述部分应以“一、相关事实”或者“一、委托人陈述的基本事实”为标题,另起一段。事实叙述应当做到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做到:来源合法。事实叙述中所涉及的事实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且律师应当核实证据材料原件。内容完整。事实叙述应当包括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约定、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层次分明。事实叙述的顺序,应当兼顾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按法律事实发展的时间顺序叙述。重点突出。对双方当事人可能有争议、对法律适用影响较大、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事实,按法律事实的性质(构成要件)叙述:先人身关系,后财产关系;先合同约定,后合同履行,最后担保情况;先侵权行为,后损害后果;先被继承人死亡,其次法定继承人范围,再次被继承人遗嘱意思,最后遗产范围;先婚姻关系,后财产分割,最后子女抚养。按法律事实对后续法律分析部分的影响程度叙述:先主体事实,后枝节事实;先当事人之间,后与案外人之间。应当详细叙述;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对法律适用影响较小、对当事人较为不利的法律事实,进行简单叙述。

8.事法律分析部分应以“二、法律意见”或者“二、法律分析及法律后果”为标题,另起一段。法律分析分为概括法律规范(大前提)、案件事实代入(小前提)、得出法律观点(结论)三部分组成。

概括法律规范(大前提)。概括法律规范是将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文,在尽量保持原文的基础上概括为“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的叙述方式。

案件事实代入(小前提)。为体现“概括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代入”的分隔,宜使用“本案中,……”“现……”作为开头。因在事实叙述中已详细阐述案件事实,故此部分应当尽量言简意赅。根据“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吻合程度,可以分为吻合式与差异式。

得出法律观点(结论)。为体现“案件事实代入”与“得出法律观点”的分隔,宜使用“因此,……”“由此,……”作为开头。按照是否符合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肯定式与否定式。

9.律师意见部分可以视情况接入法律分析部分之后,也可以以“三、律师建议”或者“三、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建议”为标题,另起一段。律师意见是在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我方的具体要求(如是回函,则是反驳观点)。律师意见应以敬语开头,例如“鉴于双方友好合作关系,本律师现提出以下建议”“为弥补委托人损失,妥善解决上述纠纷、避免诉累,本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以免过于强硬引起收件人反感。律师意见应分为:提出要求与不利后果两部分。

提出要求部分。提出要求部分应写明要求收件人在一定期限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通知、告知的内容。需注意的是,给予收件人的期限建议不低于收件后5日,不超过30日。原因在于:“低于5日”则时间过短,将导致收件人无法及时履行,反而加深双方矛盾;“超过30日”则时间过长,将导致收件人压力降低,懈怠履行。

不利后果部分。不利后果部分应当起到警示的效果,应从多角度分析收件方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商业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

10.律师函的联系方式应包含承办律师姓名及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方便收件人与律师取得联系。实务中可以考虑只留有律师联系方式,有两方面考虑:第一,可以使律师工作有形化,方便律师承接后续案件。第二,如收件人后续直接与客户联系,可能被收集不利于客户的证据,对后续案件办理造成障碍。

11.律师函的落款具体包括律所名称、律师姓名(非执业人员不得署名)和签发日期。律师函落款处要加盖律所公章,并由律师本人亲笔签名,加盖律师印章。

12.律师函的附件一般包括授权委托书、拟签订的《和解协议》、要求对方盖章的《询证函》等,且需在律师函中表明本函附件内容。例如: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13.签发律师函前,必须由承办律师再次核实律师函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函必须经客户书面确认后方可以签发。严禁未经审查证据材料而为客户对外签发律师函,严禁未经客户书面确认而对外签发律师函。客户坚持其修改意见且该意见违背现有证据材料的,律师应当拒绝出具律师函。

14.律师函应写明,函件将以何种形式送达收件人。需注意的是,律师函应尽量使用EMS方式寄送原件。避免使用传真、微信、QQ的方式发送。例如:本函以EMS及电子邮件(收件邮箱:XXXXX)的方式送达你方。在采用EMS寄送律师函的同时,承办律师还应视情况使用自己的律所电子邮箱向收件人发送律师函PDF文件(不得以他人名义发送,也不得使用律师的私人邮箱发送)。在邮件主题与内容中,应载明寄送律师函的主体、律师函的主要内容、已经通过何种途径寄送纸质律师函等信息,确保收件人准确知悉律师函相关内容。

15.特别提示:打印归档时时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80克纸张,激光单面打印。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带有律所LOGO的防伪纸(如纤维纸防伪、水印纸防伪、安全线防伪、防复印纸等)打印。页边距为常规。律师函的归档,参考《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执行。

16.首部。标题用二号华文中宋字加粗(居中,行距:固定值24磅)。函号用小四号楷体字居中(段前0.5行,段后0.3行,行距:单倍行距)。首部与正文之间应使用0.75磅黑线予以分割。

正文。正文均使用小四号仿宋字(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1.5倍行距)。其中,收件人加粗、加下划线,顶格书写。正文各标题及重点部分加粗。落款后空一行左对齐书写联系方式、寄送方式及附件内容。

页眉。文书页眉右上方应印有事务所LOGO(左侧在归档时可能会被遮盖,故在右上方加印事务所LOGO)。

页脚。文书页脚用小五号黑体字标注律所的中英文信息(居中,行距:1.5倍行距),确保严肃性。

文书两页及以上的,应在页脚中英文信息上方标注页码。页码用小五号黑体字加粗(居中,行距:1.5倍行距)。表述格式为“第X页 共X页”。

文本中标的符号的使用应符合《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的相关规定。

文本中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的相关规定。 正文中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多位数的可以使用千分撇(注意:千分撇为英文逗号),也可以使用“万”字表述数字(如1,000,000元,100万元),但数字格式须前后统一。尾部落款年月日应使用汉字(如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〇”不应写成“零”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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