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如何处理亲属关系,母亲去世哥哥不让上门参与丧事

因赡养等家庭矛盾,哥哥在母亲去世后阻止妹妹前往家中祭奠,在墓碑落款处也未刻上妹妹一家的名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因祭奠权引发的纠纷案件。

老人去世如何处理亲属关系,母亲去世哥哥不让上门参与丧事(1)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并未对祭奠权作出直接规定,因此该案的裁判参照了《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尊重我国传统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的同时,依法保护了女儿祭奠母亲的合法权利。

因赡养等产生矛盾,妹妹想祭奠母亲受阻

王娟生前与儿子吴斌共同居住,在患病后,儿子吴斌与女儿吴静因治疗、照料事宜及其他事情发生矛盾。王娟因病去世后,丧事在吴斌家办理。吴静前往吴斌家想要参加丧礼,被吴斌阻止。后吴斌将母亲的骨灰安置在公墓,墓碑上立碑人仅刻有自己及妻女的姓名,未刻上吴静一家的姓名。

吴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斌告知母亲的墓地位于何处并重新制作墓碑,将自己一家的名字刻在墓碑上;同时请求判令吴斌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吴静已通过其他亲属得知母亲墓地具体位置,因而对吴静要求吴斌告知墓地在何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矛盾的起因及丧葬费的支付情况,吴静可自行将其一家的名字刻在墓碑上。另外,吴静要求吴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她的全部诉讼请求。吴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哥哥协助将妹妹一家姓名刻上母亲墓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娟生前与吴斌共同居住生活,王娟去世后,吴斌应当及时通知吴静关于母亲去世的消息以及后续丧葬事宜安排,便于吴静祭奠,但吴斌未能及时通知吴静,且在对方通过其他亲友知道母亲去世的消息,想去吴斌家见母亲最后一面时,吴斌仅因两人之间关于赡养等问题的矛盾,阻止吴静见母亲最后一面,其行为存在不当。

法院认为,吴斌后未通知吴静关于母亲火化及安葬的相关事宜,侵害了吴静作为子女应享有的祭奠母亲的人格利益,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吴静要求吴斌向其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吴斌的行为对吴静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但双方系兄妹,且仅因赡养老人等事宜产生矛盾,综合考虑吴斌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害后果,法院未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吴静将其一家名字刻在墓碑上的要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吴斌的做法侵害了吴静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传统风俗习惯,存在不当。因墓碑系吴斌购买制作,根据公墓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由吴斌协助吴静将其一家姓名刻在母亲的墓碑上,相关费用由吴静自行承担。

南京中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作出相应改判。

法官说法:

法律未明确祭奠权,裁判参照人格权保护规定

“现行法律中虽然对于祭奠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南京中院少家庭法官相媛媛表示。

相媛媛介绍,近亲属享有对死者进行祭奠的利益,该利益属于精神性人格权范畴,应当依法得到保护。逝者的子女应平等享有对逝者进行祭奠的利益,一方对祭奠权的行使,应当同时尊重对方的祭奠权,不得恶意阻止其他子女进行祭奠。

负责办理逝者丧葬事宜的子女,应当将逝者所有子女姓名在墓碑上署名,如仅因与其他子女之间的矛盾,未将其他子女姓名在逝者的墓碑上署名,则侵害了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传统风俗习惯。

相媛媛表示,本案二审裁判时将子女对逝者的祭奠利益,参照对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尊重了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依法保护了女儿对母亲进行祭奠的合法权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来源: 紫牛新闻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