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账款法律条文 在法律框架下应收账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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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账款法律条文 在法律框架下应收账款能

企业应收账款法律条文 在法律框架下应收账款能

在惜字如金的《民法典》中有十个条文直接规定了“应收账款”的相关内容,应收账款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流动资产,已经受到立法者格外重视。律师实务更有理由要重新认识这项最重要的流动资产,从应收账款确权、律师函催收、司法诉讼追讨,到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债转股的复杂工作……企业应收账款能横跨债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领域等最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活动和关系中。随着疫情的影响,应收账款不能如期收回情形时有发生,涛哥亦十分关心几家顾问单位应收账款存在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时常会提醒企业要按时催收并做好风险管理。涛哥在此要着重侃一侃应收账款相关内容:

第一,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

应收账款形成的底层法律关系分析有助于分辨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项的区别。中国人民银行给出的官方定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由此,对企业而言,应收账款是企业在经营业务中对外签订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许可使用设施、技术所享有的合同之债权。不同于企业因其他资金往来、侵权、财政补贴等所引发的其他营业外应收款,也不包括以票据为支付方式的票据权利 请求权。

企业应收账款本质是公司对客户享有的到期或者未到期的债权,应收账款属于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字面含义来讲,应收账款属于“应当”收取的款项,会计上一般不采取收付实现制,而是采用权责发生制。在一些建筑工程或者大型设备的长周期订制建造合同中,企业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已投入成本占总成本的百分比对应确认计入收入,财务上计入利润表收入时点可能并不是合同签署付款时间节点,所以应收账款可能并非到期的债权。如果已逾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公司又未能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则在法律上存在或有风险,企业财务根据或有风险程度或者历史坏账比率确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

为了获取企业经营现金流,企业可以放弃未到期应收账款的期限利益,通过对外转让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获取当前的经营现金流。现行合同法没有对保理合同进行规定,新通过的《民法典》特意将保理合同规定在典型合同中,将应收账款转让规则作为债权转让的特别情况加以强调。应收账款保理属于商主体从事金融领域的融资行为,民法典的触角渗透到了商事金融领域,不可谓不强大。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又分为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

不附追索权的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没有区别,目前按照合同法上债权转让规定进行即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后,依照合同编第十六章规定处理。值得留意的是,不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后,实行买定离手、概不负责、概不退还。即使保理商最终没有要回来款项,保理商也无权找公司追索;反过来,即使保理商索要回的金额超过企业融资本金利息和费用,保理商也不退给公司。

附追索权的转让,企业没有将应收帐款坏账风险转移,仍然负有协助清收义务,并托底保障未按时足额收回的应收款项。保理商可以选择要求企业偿还融资本息及利息,也可以选择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偿还款项。面对现在坏账风险高企,保理商肯定更倾向于采取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并在做类似融资业务时,往往严格要求企业需获取应收帐款客户对应收的内容进行签章确认。在面对客户比较强势(比如大型央企国企)时,客户配合确认应收账款的意愿较差,这直接压缩了企业利用应收账款再融资的可操作空间。

第三,应收账款的质押融资。

与应收账款保理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特别形式不同,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具备财产权益属性,可以作为一般债务的质押担保的权利品种。企业以应收帐款做质押担保方式获取融资,没有改变企业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地位,该项应收账款仍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和货币等额增加、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财务杠杆上升。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范,需要回到民法典物权编的权利质押第445条规定的内容。具体流程细节要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操作。涛哥很奇怪,应收账款属于一项债权,用一项债权为另一个债务提供担保,怎么着也得放在债法合同编里啊,咋就放在物权编的担保物权章节中呢?这也许就是民法学者们强调的,我们需要以体系化思维看待民法典吧。

第四,应收账款的免除。

律所同事曾哥(美女律师)提出应收账款免除的法律问题,值得讨论一下。涛哥没有想过企业会主动放弃应收账款,以前未认真思考过这个问题。企业对关联方享有应收账款,出于某种原因,企业需要免除关联客户该笔款项清偿责任,有没有什么法律风险?调节应收应付款项属于比较常见的修饰财务报表的手段,人为痕迹过于明显的话(免除属于明显吗?),则可能触碰到法律红线。应收账款于公司是一项流动资产,于客户是一项应付账款的流动负债,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放弃自己的应收账款,与处置一般实物资产或放弃财产性权利在法律形式上并无区别。但商事行为的内涵和行为效力外溢性毕竟与自然人对资产自弃或权利放弃不完全相同。免除关联方的合同款项给付义务,属于关联交易的延申,如果这个关联方为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在外投资的企业,则需要特别注意这项免除的必要性和程序完备性。如果存在利益输送,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则有被撤销的风险。如果涉及国有企业,放弃应收账款的事情万万做不得,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帽子谁也承担不起。另外,税负并不会因为免除债务而显著减少,虽然公司可以核销一项资产作为营业外损失抵减当期税前收益,但是税务局可能会关注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或者核销程序是否合规;同时,被免除方少了一项负债,也需要交代债务免除的利得合规性,并计入当期损益缴纳所得税费用。

第五,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

法律上关注应收账款形成整个过程的法律问题,比如,企业履行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是否完备,客户是否因企业履约存在何种瑕疵而享有不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事由。除此,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还包括履约证据保全、诉讼时效等程序性问题。企业与客户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相关争议,则财务在计提坏账准备时需要额外考虑上述法律风险的判断结论。如果存在败诉的风险,企业可能要考虑全额计提坏账,甚至需提前确认或有负债等。

企业要降低应收账款所引发的风险,需要关注业务最开始时一些法律工作内容,比如对客户进行初步的法律尽职调查基础上,洽谈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信用账期、合同违约责任等条款,使合同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合同条款的平衡性和合理性为双方诚信公平履约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应收账款存续期间,财务上需要做好坏账准备计提、定期对账、定期函证、催收等工作。良好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可有效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流动能力。涛哥认为需要在法律和财务两方面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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