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春雷行动会议(宜宾春雷行动2022)

#宜宾市场监管#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春雷行动2022”主题,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了大要案件、新型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的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春雷行动2022”中查处的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宜宾春雷行动会议?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宜宾春雷行动会议(宜宾春雷行动2022)

宜宾春雷行动会议

#宜宾市场监管#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春雷行动2022”主题,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了大要案件、新型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的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春雷行动2022”中查处的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定量包装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大米案。

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宜宾市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成品米定量包装抽样检测时,在当事人成品米仓库发现规格为25kg的天府香红臻品小丝苗米和规格22.5kg的恒飞川香米共248袋,两个品种的成品米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1/10/20,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同时对“松花江东北珍珠米”(规格:25kg/袋)进行定量包装抽样检测,发现其平均实际净含量未达到标示的净含量25kg。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定量包装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

二、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案。

经查,该公司负责人安排李某采购冷冻食品。李某通过山东某公司采购了40件冷冻去骨牛胸肉,从郑州发货,途经成都于2022年1月8日运送到该公司冷链食品仓库,没有进入宜宾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也未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备。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宜宾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对其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销售掺杂、掺假液化石油气案。

在对江安县桐梓镇某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其销售仓库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监督抽检时,被抽检的两批次液化石油气(瓶身号:036210274294、川Q19-009078)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其次,在两个样品中均检出含有“二甲醚”。当事人有产品充装记录,检验报告及与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售合同,但没有收集购进产品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本案移送江安县公安局。

四、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案。

经查,当事人在知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规定,且在学校是封闭管控的情况下,采取将鸡尾酒绑在竹竿上从校外递给校内的学生,学生将购酒款扔出校外的方式,先后向联合苗族乡某校的未成年学生销售共计13瓶。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9元;(三)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20039元。

五、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镇某食品经营部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发布广告案。

经查,该店经营场所内设有讲座室和80个座位,以向消费者播放各类介绍石墨烯产品视频的方式,推广、宣传、销售石墨烯产品。店内有多幅店堂广告中印有多名现任及原国家领导人照片,并附有“向汇报石墨烯的发展”“政治局委员张德江视察研究院”“向胡锦涛同志汇报工作”“李岚清视察研究院”等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屏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屏山某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待售药柜里查及肠炎宁片等3个品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未作不合格药品标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过期药品予以异地扣押;处方药罗红霉素胶囊,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处方笺;近效期药品叁苏丸等15个品规,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养护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已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肠炎宁片等3个品规药品;(二)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巡场镇某酒业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白酒案。

经查,当事人在酒类交易微信群联系上宜宾何某,于2021年9月底,从宜宾何某处分别以160元/件的价格和350元/件的价格购进“内供专用酒”和“五粮原浆”酒各100件,并分别以230元/件和420元/件的价格,售给新疆阿图市的李某。2021年10月初,又以同样价格从上述宜宾何某处又购进了4件“内供专用酒”放于店内。珙县市场监管局将店内4件酒进行查扣,并确认发往新疆阿图市李某处的200件酒水也在当地被全部查扣,未流入市场。其经营的“内供专用酒”和“五粮原浆”不是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货值金额共计65920元,违法所得共计14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因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应依据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扣押的4件“内供专用酒”;2.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3.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9888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12880元。

八、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案。

该公司负责处置宜宾市辖区范围内产生的医疗废物。经查,当事人与宜宾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诊所)签订《宜宾市医疗废物处置协议》,采取包月形式或者变相采取包月形式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并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且在收费过程中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公示,未做到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2011年至2021年期间多收取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费用424961.34元,并作出罚款512953元的行政处罚。

九、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宜宾某商贸有限公司有奖销售未明确公布奖品价格案。

经调查,当事人组织策划实施了市场内74户商户参与“九家村建材城与国同庆全民装新家2021年9月17日-10月6日”促销活动,并印发了“九家村建材城与国同庆全民装新家2021年9月17日-10月6日”促销活动广告宣传单,宣传单印有“联单喜上喜”,其中十一联单:海尔三开门冰箱超级夜宴等你来...家电大抽奖等你抽活动时间:10月6日特等奖:海尔3P客厅风管机(裸机)(1名)一等奖:海尔对开门冰箱(2名)二等奖:海尔42寸电视(6名)三等奖:海尔洗衣机(10名),四等奖:苏泊尔电饭煲(30名),活动期间交定金1000元抽奖一次,以此类推,10张抽奖卷封顶”等内容,宣传单上涉及的五个奖品未明确公布奖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树立市场监管执法权威,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来源:宜宾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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