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330ml真假怎么分辨(你喝的34)

——金博仕知识产权——

你喝的"百威"是真"百威"吗?

百威330ml真假怎么分辨(你喝的34)(1)

不充钱的"百威",才是真"百威"!


额,达叔,你跑错片场了!


咳咳,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接到一起由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上诉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及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的案件。原来,大名鼎鼎的"百威"酒业也遭遇了李逵碰见李鬼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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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还得从2016年说起,江西省赣州市部分超市纷纷上架了一批新产品,罐体侧面还印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不过名字却不是正版的"budweiser",而是"baiwanbeer",整体包装也是浓浓的既视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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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对于小金这种不怎么喝酒的人,乍一眼是看不出来的。也不知是不是这原因,这产品销量还不低,以至于出现在遥远的上海浦东东江一食品店的橱柜,也是这样,李鬼和李逵相遇了,从此堕入了爱河,哦,不,是被送上了法庭。


2018年3月2日,在啤酒行业颇负盛名的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将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一同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停止对原告名下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以及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百威公司经济损失350万元及合理费用、消除影响,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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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那么明显的抄袭,蓝色柔情公司和百惠公司也理直气壮不起来,然而在这一目了然的案件中,还是存在几个值得关注的争议点。


争议点一: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应该怎么划定?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同为商业外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二者有着不同的保护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商标法》的补充作用。在类案审判中,首先要做的,便是准确识别两种行为之间的界限,避免对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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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是在2016年开始侵权,百威的商标1和商标2的申请时间都遭遇侵权的时间,而商标3的注册时间稍晚于侵权时间,那么其中的区别便是:商标1并未直接被使用在商品上,而是用于公司名称,使用方式不属于"突出使用",顾不构成商标侵权;而控诉产品的"baiwanbeer"则与商标2十分接近,易造成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至于商标3,2017年2月28日后可以利用《商标法》保护,而在这之前,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争议点二:产品外观相似的标准如何判定?


涉案产品的整体包装,实际是由多个相对独立的要素有机组合而成,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审判人员采用了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法。


所谓整体比对,是从商品的总体结构、图形布局、色彩搭配等"第一印象"出发,考察商标、装潢之间的相似程度;主要部分对比,则是从包装的细节着眼,从组成产品包装的主要图案、文字等角度考察产品外观的相似性。


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其他商业标识、外观,受到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具有区别于市场一般产品的识别性特征,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以本案为例,百威公司在罐体上使用的"Budweiser"、红白配色组合等要素具有此种识别性,应作为法律保护对象进行评价。而就罐体上的二维码、原料、生产商、保质期等文字信息的字体、排列方式,本案所涉的两款产品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以上要素并不具备区别于一般啤酒产品的识别性特征,故不宜作为保护对象。


争议点三:侵权的赔偿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商业标识侵权案件中,受害方损失额度的权衡问题,往往是对审判人员最大的考验。欲实现赔偿额度的准确量化,必离不开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整体把握,为破解这一问题,审判人员抓住如下三个要点:

01、侵权人的主观恶性


百威公司使用的"百威""Budweiser"商标以及罐体装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不可能对此不知晓;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从2016年起开始生产"Baiwanbeer"啤酒,此后数次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各地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至百威公司2018年3月起诉以后仍未停止生产,由此可见,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


02、侵权行为的客观影响


经审理查明,仅在浙江一地,查获的"Baiwanbeer"啤酒就多达4万余瓶,而百惠公司更就该啤酒在福建、江西、上海、广东等地建立了销售渠道,就公司规模而言,百惠公司则声称其是全国最大最新的易拉罐啤酒专业生产基地,"Baiwanbeer"的影响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此外,"Baiwanbeer"本身的食品属性,也引起了法官的重视。食品生产对卫生、质量、生产工艺等都有较高的要求,两被告作为专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通过商标侵权和实施不正当竞争等方式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生产者、产品质量等产生误认,亦使得消费者暴露在食品安全的风险之中。


03、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兼顾裁判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是审判人员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准则,本案自不例外。在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时,承办法官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数额不仅要体现填平原告损失的补偿性,亦应具有足以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惩罚性,以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引导和预防功能,这在与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领域更应如此。在此基础上,法官最终选择顶格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赔偿标准,判决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向原告承担最高额度即30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合理开支20万元。


总结:

自今年11月商标法和反不正当发的相关法规确定实行,以及惩罚制度的建立,以后这类型案件只会查得更严,判得更重,小金奉劝各位官人,请勿以身试法。


最后以公益广告语结尾: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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