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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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体检标准

事业编体检标准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符合要求;

2、血压不能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

3、不能患有结核病和支气管扩张病;

4、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有各种恶性肿瘤病、结缔组织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麻风病等不合格;

5、两眼矫正视力之和高于5.0,两耳听力均高于2米;

6、五官端正、四肢健全。不能有其他妨碍教学工作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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