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胜于雄辩的论证(模棱两可大同小异)

关于事实胜于雄辩的论证(模棱两可大同小异)(1)

名家,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之一,司马谈《论六家要旨》的六家(阴阳﹑儒﹑墨﹑名﹑法﹑道德)之一,中国逻辑思想开创者。西汉刘歆认为出自于礼官,因礼官要辩名位以尊礼仪。又称“讼者”、“辩者”、“察士”、“刑名家”,这是因为出现成文礼法之后,他们需要对法律条文中的名词概念进行辩察,运用理性逻辑、不造成歧义的语言写出逻辑明确的法律条文。

名辩思想之所以能够得以发展,是因为旧有的概念不能反映新事物的内容,而新出现的概念还需要社会的公认,由此造成了很普遍的名实不符的现象,这些问题急需解决,故仲尼云:“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也。

名、实之辩具体操作是:首先将“语言”与“事实”分离开来,消解表达事实的语言与事实本身的确定关系,再腾挪组合,重新定义事物的真实存在。但是,这样做容易形成事物的不确定性,使世间万物变得虚幻。

关于事实胜于雄辩的论证(模棱两可大同小异)(2)

有些事实用语言或文辞很难表述清楚,我们称之为“词不达意”;《道德经》开篇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就是说,一种道的形态或者说一个客观的存在,如果可以用文辞去命名,一定反映不出“道”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普遍性。我们就算搜肠刮肚也不能把事情说清楚,因为我们的认知有限,我们的文字也有缺陷。文字、语言与“道”原本就是没有关系的各自独立的存在,是人主观地想要在认识与自然之间建立起联系,此时这种联系不如说是人与人之间对“名”与“实”的相互的、普遍的认同。而名家就是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咋看名家辩题,似乎有明显的诡辩倾向,但也反映了他们对事物多面性的认识,并有比较清晰的辩证逻辑。荀子评价说:“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司马谈评价:“然其正名实,不可不察也。”“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庄子评价:“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这些人都觉得名家细究入微,论辩的逻辑却很难辩驳清楚。

下面就从名家一些著名的辩题,试述我个人对他们辩证逻辑的理解,并尝试了解一下他们对事物有怎样的认识,也许很浅薄,希望大家不吝指教。

关于事实胜于雄辩的论证(模棱两可大同小异)(3)

一、两可说

邓析,是春秋末期郑国人,开名辩之学,与法家代表、改革家子产同期,也是个革新派。《吕氏春秋》说: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即说,邓析帮人打官司,还收律师费,也教人和传播法律知识,并收取学费。《吕氏春秋•离谓》说他:“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列子•力命》说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吕氏春秋·离谓》中有一个“赎尸诡论”的故事或可用来分析理解“两可说”: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 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在这个故事里,邓析提供的建议是“安之”,能安心等待就将会获得最大的利益,即多得钱或少付钱,因此在利益分配上双方是矛盾的。利益最大化能够成立的条件有两个:其一,自己是对方唯一可进行交易的人,因为没有其他人会买富人的尸体,也没有其他人能卖富人的尸体;其二,对方担心尸体腐烂,而这两点双方都同时具备。邓析的建议是对双方各自获取最大利益的可行性的认可,都没错。

关于事实胜于雄辩的论证(模棱两可大同小异)(4)

邓析在赎尸一事中考虑到双方的共同属性,而忽视了双方互相对立的立场,突显了同一性,模糊了矛盾性,结果就是导致交易不能完成,双方都受损失。只能说他是故意的了,在接受得尸者咨询时他肯定就知道结果了,只是抱着看笑话的幸灾乐祸的心态而已。因为他本来就没立场,又没收律师费、咨询费,看热闹不嫌事大吧。

历史上大多数学者对“两可说”都是持批判态度的,认为它是诡辩,纠缠不清,混淆是非,模棱两可。从《邓析子•转辞》中说的“参以相平,转而相成,故得之形名”来看,就知“两可说”还是遵循一定标准的,即名、实要相互验证,从而使双方能够相互转化、相互契合,最终求得实体与名称的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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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异

惠施,宋国人,名家的代表人物,庄子的至交好友,主张合纵的最主要人物,在魏为相时曾被张仪所逐。

庄子在《逍遥游》上批评他:“拙于用大”,在《齐物论》上批评他:“非所以明而明之”。是说他:本来事物大有大的用处,小有小的用处,但惠施不善于利用事物大的特点;并不非要明白的事,而非要强加于人。《庄子•天下》篇称:“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即成语“学富五车”的出处。

在名、实关系上,惠施从现实存在出发,认为“实”是基础,而“名”是“实”的反映。惠施的“齐物十事”对自然界的分析贯穿着“合同异”的思想,其他论题多是用以论证这一观点。合同异是“齐物十事”之五:“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

为什么说“合同异”是惠施一以贯之的思想呢?我们看“齐物十事”之一:“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这就好似现代物理学“宇宙”(大一)和“基本粒子”(小一)的概念。当然,这是有层次的,这就是大同与小同的差别。例如在“马”这一层次,黑马、白马、大马、小马,将他们共性的概念抽离再统一,形成“马”这一类动物的概念,就是从较低层次的“小同”向较高层次的“大同”的转变。以此类推,即可推论出“齐物十事”之十:“泛爱万物,天地一体”的结论,这也与庄子的“万物皆一也”的说法很接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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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坚白

公孙龙,赵国人,曾经做过平原君的门客,名家的代表人物。《公孙龙子》现存6篇:《迹府》、《白马非马论》、《坚白论》、《指物论》、《通变论》、《名实说》。以“白马非马”论和“离坚白”而著名,是他思想的核心内容。

《荀子•正名》篇批评白马非马论“此惑于用名以乱世者也”。邹衍认为公孙龙是“烦文以相假,饰辞以相敦,巧譬以相移,引人使不得及其意,如此害大道。”是说公孙龙:以繁琐、修辞和巧辩的概念去迷惑人们,使人无法理解他的意思,以混乱事实,这样会不利于追求真理。

惠施的合同异与离坚白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事物的同一性,后者强调事物的差别性,因此分别以合同异派、离坚白派来代表各自一方的思想类别。

《坚白论》大概的意思是说:坚、‘白、石三者结合在一起不可以,其中两者结合在一起则可以。因为当你看时,只能看得见白,看不见坚,这时坚的属性离开了,隐藏起来,而白与石合,是为白石;当你摸时,只能感觉到坚,摸不到白,这时白的属性离开了,隐藏起来,而坚与石合,是为坚石。所以只能有白石或坚石,不可能有坚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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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看见了白,又摸到了坚,为什么不能是坚白石呢?

1、坚、白是很多物体的共同属性,不只是石头的属性,有坚而不白、白而不坚、不坚不白的物体或石头,因此坚性、白性是彼此分离的独立存在;

2、坚、白的属性与石头结合凭借的是视觉、触觉,而视觉、触觉也是分离的。当一个人因瘫痪而失去触感时,看见了白色的石头,他不可能确定是坚硬的;同样的,一个人眼瞎了,摸到了坚硬的石头,他也不可能是确定是白色的。

所以,白石是白石,坚石是坚石,不可能是即坚又白的坚白石。

公孙龙在其《名实论》中提出了“唯乎其彼此”,即“名”必须具有确定性的正名原则。阐述了任何一类具体事物都应该具有一个确定属性和属于一个确定范围,并明确“名”的外延和内涵。“提出了“审其名实,慎其所谓”的名实治国的理念。“离坚白”和“白马非马”都是在正名原则基础上提出的命题。

名家作为司马谈《论六家要诣》的六家之一,其思想还是非常丰富、深邃的,在中国思想史上首次提出了相对完整和系统的逻辑理论,开启了后期墨家和荀子的逻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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