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土地出让公告(石家庄土地交易出新规)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相关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石家庄土地出让公告?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石家庄土地出让公告(石家庄土地交易出新规)

石家庄土地出让公告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相关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5种情形的土地分割转让不予批准,其中,商住用地中规划建设的道路、绿地等禁止分割转让。

交换、赠与等行为都视为转让

办法规定,各类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土地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暂不纳入转让管理。

本办法实施区域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井陉矿区、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和正定县的行政区域内。

改变用途的转让不含商住用地

办法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时,应符合条件。

其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变后土地用途应在工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用地等范围之内,但不包括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产业园区内的土地转让,应提供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土地分割转让5种情形不予批准

办法明确,有“将商住用地中规划建设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分割转让”等5种情形之一的,土地分割转让不予批准。

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可以出租,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违反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

——土地分割转让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约定或规定不得分割的。

2.工业用地上的综合楼以及职工宿舍用房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与厂区分割转让的。

3.将商住用地中规划建设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分割转让的。

4.分割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分割前后正常使用范围内不能满足规划、建筑设计安全要求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其他情形。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解保童

■编辑/刘军

版权归河北河青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