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的法律责任(科普长得像)

出书要防盗版,写歌要防盗版,拍剧要防盗版,没想到有一天,当艺人也要防盗版。

辟谣的法律责任(科普长得像)(1)

阿检:相信不少年轻的朋友,对于红极一时的男团“EXO”都不会陌生。

阿妍:那必须的,我以前就是EXO的小迷妹——行星饭。

阿检:那你听说过“ESO”吗?

阿妍:并没有,是我OUT了吗?但是这个组合名为什么和EXO如此相似?

阿检:“ESO”这一组合名,其实就是模仿韩国著名男团“EXO”所取,其中成员的名字,也皆是对艺人名字的模仿,例如鹿哈的名字是改自艺人鹿晗,黄子诚则是山寨自黄子韬。

“ESO”组合

ESO男团是湖南长沙的山寨男团。最开始是两位初创成员鹿哈与黄子诚的一场网络直播连麦,随即让二人一拍即合产生了合体组团的想法。

随后,王二博、权酷龙、张艺西、王俊卡、易烊干玺等人加入团队,并为团队起名为ESO。

他们大多都并没接受过正规的唱跳训练,也都不属于饭圈,完全是一群蹭明星热点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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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近一则综艺录制路透消息,将凭借模仿诸多明星“出圈”的ESO男团,推上舆论风口浪尖。

广大网友开始质疑,ESO男团靠“山寨”明星和“蹭热度”获得上综艺的机会,这样已然是对其他凭借自身努力的艺人不公平。

阿妍:其实模仿明星、“山寨”明星现象由来已久。为何此次ESO男团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阿检:“ESO”的一夜爆红,也催生了诸多“非正式男团”空降于网络世界,例如,以蔡泽坤、华晨灰、王源源等人组成的TS天团;范蒸蒸、潘玮坡、阿岳组成的EMO男团等,靠“模仿”吃艺人红利并走入综艺、电视等大众视野,会助长“山寨”的不正之风。

阿妍:那普通人是否可以随便模仿明星,到底会不会面临侵权的风险呢?

阿检:如果说,过去“模仿明星”仅限于模仿形象或声音,如今随着“明星”和“流量”被认为是牟取利润的捷径,“模仿”也促成了一系列打着法律“擦边球”的行为。

“模仿明星”雏形

“模仿明星”较早可追溯至上世纪末。当年,东南卫视推出的电视节目《开心100》曾有“开心明星脸”环节,邀请长相酷似明星的素人来节目表演,深受观众欢迎。该节目也成为当年的收视王牌。

ESO成员是否构成姓名权侵权?

根据公开信息,“王二博、王俊卡、易烊干洗、黄子诚、张艺西、林俊绝”应该不是“王一博、王俊凯、易烊千玺、黄子韬、张艺兴、林俊杰”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的简称。

但多项证据表明,“鹿哈”为鹿晗的昵称,可以参照姓名权进行保护。因此,ESO组合使用“鹿哈”的名字侵犯了鹿晗的姓名权。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SO成员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直播或者综艺节目中,ESO组合成员只是模仿明星的行为,并没有贬损明星的形象,或者让不明真相的人混淆并对艺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SO成员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实,所谓“模仿”和“山寨”都并非法律概念,所以很难界定其侵权的界限。

但是,ESO成员通过在姓名、行为等方面“山寨明星”,或用模棱两可的字眼误导消费者,进而博取流量并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够成不正当竞争。

法 条 链 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阿检:“山寨”男团本质上与抄袭一样,一旦盛行,是对真正用心做内容的达人的不公平,对于这种“克隆羊”行为,我们至少不该推崇。

具有商业价值的“形象”不可能凭空产生,而是需要付出精力、心血和大量资金来培育和维护。

山寨终归是山寨,如果他们想要长远发展,应该做回自己,凭借自身的努力和真正的才艺赢得大家的关注和尊重。


编辑:研究所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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