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与rule区别(百科全书法治)

law 与rule区别(百科全书法治)(1)

一、定义

在《英宪精义》(1885年)中,戴西赋予法治三个方面的特定含义。

1、首先表示法律排斥行使专断权力的思想。英国人只能因为违法而不能因其他而受到惩罚。特权或无限的官僚权力进行任意处罚是与通常的法治相背离的。

2、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官吏和臣民受到普通法院执行的普通法律的同等制约。它排斥政府行为享有的特殊豁免权或对涉嫌政府官吏的案件加以特殊对待。

3、最后,在英国,法治反映了这种思想:宪法不是公民权利的渊源,而是一般法律所提供的救济措施赐予个人以利益和自由的结果。

二、演变

1、实际上戴西的定义是纯形式和程序性的。排斥广泛的和独立的行政权力正是对立法的实质性限制。

2、只有通过对英国法律处理个人自由权利、讨论自由、公共集会、戒严法、军队的权利和义务、公共收人的聚结和耗费以及各部长责任的方式加以仔细考察以后,才能理解这一原则的实际含义。

3、因此,法治包含了个人权利必须获得法律保障的思想。在英国议会的主权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的权利并不是有保障的权利;但是议会主权却受到宪法惯例的约束,而这些惯例的目的就是要使运用这个主权的人对政治统治者或全体选民恪守说明的义务。

三、总结

1、法治常常是有限政府通常以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为名目推行的一切手段的简明用语。

2、法治包括维护言论自由、迁徒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确保平等保护以及规定反对歧视,它们还包括对正当法律程序、公平的法律程序、公平审判、自然正义、司法独立和为了加强法律赋予的权利而诉诸法院的程序保证。

3、法治或者立宪主义可以借此表示有关立法性质和形式的各种主张,例如,法律的起草需要精确;在实施中不能有追溯力;不得对特定的个人施以残醋或超常的惩罚或是授予不明确或者过于广泛的决策权。

4、在国际范围内,“法治”一词获得普遍运用、它反映了要使民族国家的行为服从于由国际法院或中救者所适用的普通公认的原则的愿望,国际扶导政种极者的判决则得到那些服从其管辖的国家的背遍接受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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