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脱毛仪上市公司(光电脱毛类产品)

1.背景

光电脱毛主要基于选择性光热作用原理,即特定波长的激光只能选择性被靶色基吸收。在毛囊和毛干中有丰富的黑色素,黑色素分布于毛母质细胞内,并且能向毛干的结构中(髓质、皮质和毛小皮)转移。在特定波长激光的作用下,以黑色素为靶色基,毛干中黑色素在吸收了光能后转化为热能使其温度急剧升高,在脉冲宽度与毛囊组织的热损伤时间相适配的条件下,热能通过毛干内蛋白传导至毛囊隆突部位和毛根部,导致毛囊干细胞或者毛乳头生发部位发生不可逆地损伤,从而有效破坏毛囊组织,使毛发再生减少、再生延迟及再生毛发变细变浅。

毛囊球部的毛乳头与立毛肌附着处的毛囊上皮细胞形成的隆突部位是去除毛发的两个重要靶部位。应用扩展的选择性光热作用原理,只要选择合适的波长、脉宽和能量密度,激光就能破坏毛囊而不引起邻近组织的损伤。人体毛发及毛囊结构的模式图见图1。

激光脱毛仪上市公司(光电脱毛类产品)(1)

图1 毛发及毛囊结构模式图

毛发具有生长周期,分为生长期、退行期和休止期。在生长期,毛母质细胞快速分裂,毛囊和毛干中含有丰富的黑色素,因此对激光极其敏感;在退行期,毛母质退化,毛乳头萎缩;休止期,毛囊与毛乳头分离,毛发脱落。在退行期和休止期毛囊退化,因此对激光治疗不敏感,只有等这些毛发转入生长期后激光才能起作用,所以激光去除毛发需要多次治疗效果才能明显。

激光作用于毛囊后,出现两种反应:一是短期的毛发生长被阻断(主要通过诱导退化期而实现);二是长期毛发脱减作用,通过终末毛囊(产生毳毛)的微型化或者通过毛囊的变性和纤维化来实现。

光电脱毛常分为激光脱毛和强脉冲光脱毛。光电脱毛常见的并发症有:红斑、疼痛、水疱、结痂,色素沉着斑,色素减退斑等。这些副作用的发生往往是暂时的,在合理、及时地处理下能得到不断的改善。但也有可能出现一些永久的并发症,如长期的色素减退斑或色素沉着斑、瘢痕以及严重的眼睛损害。

鉴于光电脱毛的风险以及市场的不规范行为,2018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相关管理。其中,强脉冲光脱毛类产品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09-03-04。自2023年1月1日起,强脉冲光脱毛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由于光电脱毛类产品临床试验具有很多共同点,本文将对这类产品的临床评价进行探讨。

3.产品注册分析

根据分类目录,光电脱毛类产品分为09-03-01“激光治疗设备”,该产品属于III类医疗器械。以及09-03-04“强脉冲光治疗设备”,该产品属于II类医疗器械。

目前国内已经有多款同类产品上市销售。申报产品不属于豁免目录产品,临床评价可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或通过开展临床试验进行评价。同品种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的具体要求可以借鉴《半导体激光脱毛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借鉴相关指导原则,该产品进行临床试验前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 明确申报产品的治疗能量、治疗波长、治疗模式、治疗次数、治疗周期等。上述治疗参数对方案的随访周期、访视安排、评价终点的设置都很重要,且会对最终的治疗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若申办方在临床试验前难以确认,可参考与申报产品相近的同类产品,或咨询相关的临床医生的意见。
  2. 如申报产品采用新的波长、新的作用机理、新的关键器件设计,建议提供申报产品的动物试验资料。根据产品预期用途在适合的动物模型中进行器械的性能特性评价。临床前动物实验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相关动物来考察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临床相关参数(如治疗能量、治疗波长、治疗模式、治疗次数、治疗周期等)的确定,预测其在人群中使用时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临床使用者承担的风险,并为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建议在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临床前动物实验。
  3. 如申报产品采用新的波长、新的作用机理、新的关键器件设计,建议在确证性研究之前,进行探索性试验,以对新产品首次应用于人体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同时,便根据逐渐积累的结果对后期的确证性试验设计提供相应的信息。探索性试验应有清晰和明确的研究目标。虽然探索性试验对有效性的确证有参考价值,但不能作为证明有效性的正式依据,需经过确证性试验证实医疗器械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设计探索性试验方案时建议注意以下几点:①探索性试验可为单个或系列试验;②可在一或两个临床试验单位进行,可不设立对照组;③受试人群的选择应是适应症目标人群中临床症状简单、耐受能力强、临床操作安全的人群;④首次应用于人体试验研究的探索性试验的样本量一般不应少于30例,初步观察产品的安全性和可行性;⑤探索性试验应以安全性评价为主要目的,同时也建议关注与有效性相关的指标,以便为确证性试验提供参考;⑥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任何不良事件应如实记录,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应按照法规要求及时上报;同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终止临床试验。⑦探索性试验结束后,申办方应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进一步设计临床试验方案(确证性试验或重新开展探索性试验)。
  4. 方案通常采用“前瞻性、多中心研究、随机对照、平行设计、盲法评估”,或者采用“前瞻性、多中心研究、随机对照、自身配对设计、盲法评估”。试验设计的类型可以考虑优效性试验或非劣效试验。由于已经有同类产品上市,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建议选择同类产品作对照,采用非劣效检验。无同类医疗器械时,可选择具有相同适用范围,临床评价指标可比的其他器械,并说明理由。考虑光电脱毛的效果是局部性的,临床试验多选择自身配对设计。即,对同一受试者对称的两侧部位先后应用两台不同器械(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进行脱毛。
  5. 自身配对设计样本量计算公式可参考《临床研究样本含量估算》一文。样本量的计算参数仅为举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激光脱毛仪上市公司(光电脱毛类产品)(2)

激光脱毛仪上市公司(光电脱毛类产品)(3)

  1. 一般而言,脱毛机常有多种规格型号的治疗手具。在进行临床试验前需要确认各型号之间的异同,特别是输出的能量和波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临床试验覆盖所有规格型号的治疗手具,但实际的操作中一些特殊部位的脱毛需求较少,导致临床试验只能选择部分规格型号的治疗手具进行试验,此时建议选择能量和波长覆盖性最大的治疗手具进行试验,并以此确认治疗部位。
  2. 临床试验的治疗部位最好与治疗手具所涉及的部位相匹配。如果无法保证所有部位都能入组,则需要根据最终选择的有代表性的治疗手具确认。如果涉及多个治疗部位,还需要确保每个治疗部位的数量满足最低样本量要求。如果是配对设计,还需要确保每一个部位都是成对出现的。综上所述,临床试验选择最有代表的治疗手具进行一个部位的治疗最可行的方案。
  3. 临床试验最好能覆盖申报产品所有的治疗能量、治疗波长、治疗方法。
  4. 在对照产品选择时,应尽可能选择治疗能量、治疗波长、治疗方法、治疗次数、治疗部位一致的产品,以避免治疗参数不一致而导致的效果差异,同时避免可以的破盲问题。
  5. 若申报产品宣称为家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需要确认受试者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自行操作设备。与此同时,方案应尽可能模拟家用环境,以便客观的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由于设备在家使用,如何确保受试者在家的依从性是对项目质量的挑战。建议申报产品保存受试者的使用数据,每次随访时导出以便进行质量控制。
  6. 数据分析时应考虑数据完整性,所有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试产品的试验对象必须纳入分析。对于偏离或违反方案及有关数据剔除等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和详细说明。
  7. 临床试验数据分析应基于不同的分析集,通常包括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 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 PPS)和安全集(Safety Set, SS),研究方案中应明确各分析集的定义。主要研究终点指标的分析应同时在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上进行;对于基线情况描述和次要终点应在全分析集的基础上进行;安全性指标分析应基于安全集。
  8. 不能仅将p值作为对主要研究终点进行评价的依据,统计结果需采用点估计值及相应的95%置信区间进行表达。随机对照设计的试验宜给出试验组和对照组有效率的差值及其95%置信区间。多中心临床试验主要终点的组间比较分析时还应当考虑中心效应。
  9. 为评估器械的安全性,建议申办方提交使用该器械时观察到的所有不良事件,无论患者是否提前退出临床研究。
  10. 报告不良事件发生例数及所占比例,并进行组间比较。同时,详细描述各组病例出现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体表现、程度、发生原因及其与试验产品的相关性。
  11. 明确所有试验对象是否全部完成随访,完成随访试验对象是否均纳入统计,失访试验对象需明确失访原因,且分析可能对研究结果产生的影响。

4.《半导体激光脱毛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临床试验要求

临床试验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并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临床试验机构实施,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 临床试验可采用配对设计,即对同一受试者对称的两侧部位先后应用两台不同器械(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进行脱毛。对照器械应优先考虑选择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无同类医疗器械时,可选择具有相同适用范围,临床评价指标可比的其他器械,并说明理由。
  2. 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应尽量选择客观性强、可量化、重复性高的指标,有效性评价指标如脱毛有效率、患者满意度。安全性评价指标如不良事件,常见的不良事件有:红斑、疼痛、水疱、结痂、色素沉着斑、色素减退斑、瘢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指标在试验方案中需有明确的定义和可靠的依据,并说明确定的依据。
  3. 因器械本身的特点,当研究者和受试者都难以设盲时,对于疗效评价者应设盲,并由独立的第三方对疗效进行评价。
  4. 临床试验应能说明设备终端最大激光输出能量状态下申报功能的安全性。

以上是个人见解,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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