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粪坑案最后的判决(以案说法私吞的砂坑)

女子粪坑案最后的判决(以案说法私吞的砂坑)(1)

沙”与“砂”的一些区别如下:

沙和砂在意义上有相近之处,都是指具有颗粒状态的石粒以及形状类似这样石粒的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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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是指矿石粉碎形成的石粒。

一般沙是指自然形成的石粒,比如河沙、沙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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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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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

张某某为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村民。2017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柳行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柳行办事处参与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巡查中,发现有人进行非法采砂。后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张某、高某出资合伙在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承包并开采了砂坑,在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也未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2017年7月29日至30日夜间非法采砂出售给刘某某和郭某某的砂场,目前可认定的售砂价值高达13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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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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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为矿产资源是指由地址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砂是指岩石风化后经雨水冲刷或由岩石轧制而成的粒径为0.074-5mm的粒料,因此属于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在此提醒:砂是国家资源,无证禁止自行开采、私自出售。

非法采砂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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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破坏堤岸,严重威胁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安全,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非法采砂带来的河砂资源无序开采,加剧了河水尤其是洪水对河岸的冲刷,导致河堤被掏空,一旦洪水来临,脆弱的防洪工程就有被冲决的危险,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安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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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坏航道危及航行安全,引发水上事故,非法采砂没有经过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这种乱采滥伐改变了河道原有水文环境,破坏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使水流流态紊乱。还有,一些采砂船昼伏夜出,躲避打击,也给夜航的船只带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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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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