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进行教育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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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与小明均系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一次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排成两排,绕学校操场走一圈。当队伍走到操场直道进弯道处时,小明从后方推倒了走在前面的小雨,导致小雨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体育老师检查小雨的伤情,发现其手臂已经不能动弹,遂上报学校并通知小雨的家长带其去医院检查。”

案情相当明显:教学秩序正常;事情发生纯属意外;事故发生后,体育老师处理得当。

该县法院如何判决的呢?

“ 法院酌情认定学校、小明父母按照6:4比例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小雨的各项损失76819元,由大姚、大杨赔偿小雨损失44925元。”

惊不惊?意不意外?

因为当地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学校怎么侵权了?伤害是老师造成的吗?

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正常的活动,是“放羊”了吗?判决书中没有提及;该校是否对学生进行过《中小学生守则》的学习?如果有的话,是不是就能够证明尽到教育职责了?

希望该法官在判决书中能够对学校如何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行友情提醒。

子女往往是其父母的复印件。之所以有熊孩子,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没有尽到教育责任。不能觉得学校和老师的头好剃就李代桃僵。

学校进行教育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1)

学校进行教育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2)

学校进行教育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3)

学校进行教育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4)

学校进行教育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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