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个月发购物卡(每个企业都可能有)

元旦佳节即将来临,企业会购买些购物卡给员工,或者馈赠给客户,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营增改后,预付卡的涉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你对购物卡风险和涉税账务处理你都了解么? ,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公司每个月发购物卡?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公司每个月发购物卡(每个企业都可能有)

公司每个月发购物卡

元旦佳节即将来临,企业会购买些购物卡给员工,或者馈赠给客户,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营增改后,预付卡的涉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你对购物卡风险和涉税账务处理你都了解么?

购物卡也叫预付卡,有两种类型:

单用途卡(只能在特定场所消费,比如超市发的预付卡,只能在该超市消费)

多用途卡(可以在授权的特约商家处消费,比如资和信、斯玛特等)

我们发现会计人员还是在购物卡的账务处理上拿不准,甚至直接将购买购物卡的支出一次性计入了当期损益,下面举个例子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公司财务人员如何入账?

一、 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5000元

贷:银行存款5000元

提醒:

(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 下一步应当根据购物卡的用途,来确定如何入账。

1. 若是购物卡用来作为过年的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5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5000元

提醒: 购物卡发放给职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附件可以附上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

2. 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购买办公设备,属于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办公设备5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5000元

提醒: 消费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3. 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购买日常办公品,属于日常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5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5000元

提醒: 在实际消费环节不允许取得发票,主要是避免重复取得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

4. 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应酬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5000元

提醒:购物卡公司用来送给客户,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 若是购物卡用来促销随机发放本单位以外个人,属于业务宣传费。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5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5000元

提醒: 购物卡用来促销随机发放,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购物卡不要多缴税

据说下面这两种购物卡涉税处理有80%的人多缴了税,你会多缴税么?

企业以团购价格950元购入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后,将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员工,员工应该按950元计算还是按1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发放给员工的购物卡应以团购价格950元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单用途卡/多用途卡对外赠送或发放给员工,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单用途卡/多用途卡环节不缴纳增值税,就没有视同销售之说,即使“视同销售”也是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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