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冲误闯白老虎堂(林冲误闯白虎堂案略谈)

是水浒群英里少有的一个悲情英雄李逵上山是快乐的,可以“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宋江也有上山的理由,例如,苦心孤诣地去博一个来自“体制内”的认可;武松其实已经了无牵挂,他早已经完成了自己人生中的快意恩仇……唯有林冲,空有一身武功,妻子却被逼奸致死,仇雠见在,却不能得雪;想隐忍苟安,却终上梁山这里,我们不去感慨个体命运的无常与乖张,只是力求本着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以“林冲误闯白虎堂”案为素材,阐发其间诸多细节中的法律意涵,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林冲误闯白老虎堂?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林冲误闯白老虎堂(林冲误闯白虎堂案略谈)

林冲误闯白老虎堂

是水浒群英里少有的一个悲情英雄。李逵上山是快乐的,可以“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宋江也有上山的理由,例如,苦心孤诣地去博一个来自“体制内”的认可;武松其实已经了无牵挂,他早已经完成了自己人生中的快意恩仇……唯有林冲,空有一身武功,妻子却被逼奸致死,仇雠见在,却不能得雪;想隐忍苟安,却终上梁山。这里,我们不去感慨个体命运的无常与乖张,只是力求本着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以“林冲误闯白虎堂”案为素材,阐发其间诸多细节中的法律意涵。

第七回:林冲猛省道:“这节堂是商议军机大事处,如何敢无故辄入。不是礼。”急待回身,只听得靴履响,脚步鸣,一个人从外面入来。林冲看时,不是别人,却是本管高太尉。林冲见了,执刀向前声喏。太尉喝道:“林冲,你又无呼唤,安敢辄入白虎节堂!你知法度否?你手里拿着刀,莫非来刺杀下官?有人对我说:你两三日前,拿刀在府前伺候,必有歹心。”林冲躬身禀道:“恩相,恰才蒙两个承局呼唤林冲,将刀来比看。”太尉喝道:“承局在哪里?”林冲道:“恩相,他两个已投堂里去了。”太尉道:“胡说!!什么承局敢进我府堂里去。左右,与我拿下这厮。”

仔细分析,高俅的指控其实是费了一番脑筋的,白虎堂无疑是军机重地,擅自进入,本身就是罪过。再者,高俅指控林冲的罪名是行刺,须注意,高俅是太尉,林冲是教头,两人在身份上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基于此,按照当时的制度,林冲的行为属于“刺杀本属府主”,应该归入“十恶”中“不义”之罪。当然,关于“刺杀本属府主”的情形,法律也有进一步的解释,即如果行为人“谋而未杀,则从杂犯,不入不义”。意思是,如果行为人的刺杀活动,仅仅停留在谋划阶段,是不认定为“不义”的,仅视“杂犯”处理。然而,就本案而言,从客观方面看,林冲带刀闯入白虎堂,显然是实施了具体的刺杀行为的,这就不属于“谋而未杀”了,而是“欲杀而不能”,可见,就高俅对林冲的指控而言,还是应当属于“十恶”之“不义”的重罪。

这就难怪,开封府的滕府尹获知了情况后,道:“林冲,你是个禁军教头,如何不知法度,手执利刃,故入节堂?这是该死的罪犯。”

基于上述分析,滕府尹对案件的判断是大致正确的,也由此可见,高俅的毒辣和阴险。退一步说,假设当时的司法生态足够好,该案能够得到认真审理的话,林冲还是有免于牢狱之灾的可能或机会的。我们看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冲提到本案的一个关键疑点,就是两个承局,他们一直没有出现。此二人应该是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出现的话,就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而本案中,关键证人缺失,原告和被告的主张、辩解都很乏力,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这就意味着,具有侦查权力的开封府,不主动行使自己的侦查权找出关键证人,或者,两个承局已经被高俅“过河拆桥”,那么,真相就会缺失,案件实质上就成为了疑案。按照今天的刑事法律制度,应该秉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将林冲无罪释放。考察宋代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有一种较为折中的处理办法,《宋刑统·断狱律》“疑狱”条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也就是说,真相难以查明的案件,对嫌疑人,准许用赎法收赎。宋代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都有赎法。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是任何人在获刑后都可以通过收赎的方法来免于牢狱,其实施,有着身份及犯罪性质等方面的诸多限制。由上所述,在我们的假设能够成立的前提下,林冲案件最好的走向是收赎。即便如此,由于秉持了“有罪推定”的理念,“疑狱”的处理办法实质上就是换罚易科,将自由罚置换为财产罚。林冲要争取一个清白,是很难的。

小说交代了林冲案的判决结果:

孙定道:“看林冲口词,是个无罪的人。只是没拿那两个承局处。如今着他招认做:‘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

孙定无疑是命运多舛的林冲遇到的一位贵人,如果没有他的全力维持,林冲的案件是不乐观的。然而,仅就法律适用层面分析,孙定给出的这份判决,也是偏重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由判决书的内容,我们得知,之所以判决林冲“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认定的事实是“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要注意,这是孙定全力维持的结果:在主观方面,这份判决否定了林冲有刺杀长官的邪恶动机;在客观方面,它认定林冲进入白虎堂的行为属于“误入”,这已然和高俅的“刺杀”指控撇清。可是,问题也随之而来,按照开封府的认定,林冲“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这样一个行为,也要承担“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如此严重的法律责任吗?

查《宋刑统·贼盗律》“谋杀劫囚”条:“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由本条可知,即便在认定林冲有刺杀动机的情况下,也只是“流二千里”,这里,胥吏孙定全力维持,在仅是认定为林冲“误闯白虎节堂”的情况下,判决结果依然是“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也就是说,有无孙定的维持,结果其实是一样的。这着实令人费解。

进一步地说,白虎堂当然是军机重地,不能擅入。第七十五回,“活阎罗倒船偷御酒,黑旋风扯诏谤徽宗”,蔡京与童贯、高俅一干人,密商剿灭梁山的计划,会议地点就在太师府的白虎节堂:

太师随即叫请童枢密,高、杨二太尉,都来相府商议军情重事。无片时,都请到太师府白虎堂内。众官坐下……

然而,查《宋刑统·卫禁律》:“诸阑入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即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在传统社会里,皇帝的宫门可谓戒备森严,都有籍禁,未经许可而进,就是所谓“阑入”,此种情况,进宫门徒二年半,殿门徒二年半,持弓箭、刀矛等器具进入,流二千里,进到皇帝的厨房,流三千里。本着“举重以明轻”的思考,我们有理由追问,太尉的白虎节堂固然重要,然而,它的政治意义能高过皇帝的宫门、殿门和厨房吗?未经许可,持刃进入皇帝的宫殿,也才流二千里而已。还须注意,按照《宋刑统》对该条的注释,还附加了“迷情者上请”的规定,也就是说,对误闯、误入的,不按照上述法条治罪,而是报由皇上酌情裁夺。

由此对照,林冲闯了政治意义远不如皇宫的白虎节堂,且在被认定为“误闯”的情况下,仍然要脊杖二十,远配沧州。比较的结果是,这其实是一份量刑过重的判决。当然,这个分析多少显得有些“矫情”,因为,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鉴于控告人的强势,对于林冲而言,这个结果已然是自己能够接受的最佳结果。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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