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保险能赔吗(从网约车掉头撞劳斯莱斯维修近百万)

据@西部决策报道,5月4日在深圳龙岗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台白色的网约车在路口掉头时,撞上了一台价值700多万劳斯莱斯,导致劳斯莱斯左侧车门严重受损,并发生了凹陷,车轮也有一定程度的剐蹭。据了解,维修费用大概在八九十万。

网约车保险能赔吗(从网约车掉头撞劳斯莱斯维修近百万)(1)

一、网约车与一般的自用私家车不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事的

由此可以看出网约车提供的是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我们的私家车一般是指满足自己出行方便的非营运车辆。

我们平常为自己的私家车购买的车险是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和普通的非营运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三者险、车座险等)。那么网约车能不能像私家车一样投保普通的非营运机动车商业保险呢?

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网约车保险能赔吗(从网约车掉头撞劳斯莱斯维修近百万)(2)

二、【基本案情】王某某、张某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鲁民再230号

2018年6月4日4时20分许,马某全驾驶鲁MK××××小型轿车沿23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27KM+500M处时,与顺行在前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王某1及电动车乘车人王某2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惠民县交警大队认定,马某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谋无责任。马某全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肇事车辆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华泰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王某某、张某美等向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一审起诉请求:判令华泰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马克全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4523.6元。

【保险公司观点】华泰保险公司称马某全为车辆投保的保险是非营业车辆保险,保险条款约定“本保险单承保非营业车辆,如果保险车辆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张自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认定马某全以家庭自用投保的车辆,从事营业运输,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华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所谓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存在、也不能预知,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标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在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中,营运机动车辆与非营运机动车辆,因各自不同的危险程度的增减而导致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不同,直接导致保险费率的不同,营运机动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大于非营运机动车辆,因此保险人核定营运机动车辆的保险费率标准要高于非营运车辆。

网约车保险能赔吗(从网约车掉头撞劳斯莱斯维修近百万)(3)

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辆投保,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活动,实际上改变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该通知义务为法定义务,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投保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刊登的案例裁判意见认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就本案而言,涉案机动车的投保人马某全以家用汽车的性质在华泰保险公司处办理了涉案机动车商业保险,马某全投保时的证件及投保单等均载明被保险机动车为非营运车辆,而在案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马克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滴滴平台上对被保险机动车进行了网约车运营注册,从而改变了涉案被保险机动车单纯由家庭自用的性质,此种情况下马克全应当及时通知华泰保险公司,而马克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通知了华泰保险公司。

因此,如果是自用的私家车辆,从事网约车的营运活动,属于改变车辆的用途,需要投保经营性商业保险。

从报道的“网约车掉头撞劳斯莱斯维修近百万”的网约车,属于公司经营的网约车,其投保的就是经营性商业保险。所以即使劳斯莱斯维修近百万,也不怕,由保险公司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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