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一分二利息是日息多少(到底是月息还是年息)

2003年8月15日,张三向李四借款8000元当天,张三给李四写了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比较简单:“今欠到李四8000元整,2003年还3000元,2004年还5000元,息2分”,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月息一分二利息是日息多少?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月息一分二利息是日息多少(到底是月息还是年息)

月息一分二利息是日息多少

2003年8月15日,张三向李四借款8000元。

当天,张三给李四写了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比较简单:“今欠到李四8000元整,2003年还3000元,2004年还5000元,息2分。”

息2分到底是月息2分还是年息2分

正是这样的一张欠条,引发了后面的争议。这个“息2分”到底是月息还是年息,双方有不同的说法。

2015年7月9日,李四见到张三回到家,继续向张三催款,张三给了500元,并在欠条上注明“已付500元(2019年7月9日)”。

后来,李四催款没有拿到钱,2016年3月31日起诉到法院。

李四说,张三在2003年8月15日借款8000元,约定月息二分,两年内还钱,他仅在2015年7月9日偿还500元,因此要求张三偿还本金8000元,利息24400元,利息从2003年8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按照月息二分,从借款时起算,那么利息已经是本金的三倍了。

张三答辩说,2015年支付的500元是会员费,不是还借款。李四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请法院依法驳回。

张三这一招,实际上是釜底抽薪,如果法院认可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李四就失去了胜诉权。

法院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

关于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指出,张三偿还了500元,并在原来的欠条上注明“已付500元,2015年7月9日”字样,现在张三辩称500元为会员费,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

2015年,李四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张三自愿履行义务,法院予以认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没有这一个行为,李四已经败诉。

关于利息约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欠条上的“息2分”未注明是月息还是年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不支持李四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

李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

李四主要是不满一审法院不支持利息的观点,李四上诉说,借据中清楚明白约定以年为限,2003年、2004年两年付清欠款,息2分,应该为月息2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是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李四要求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不应支持,但因双方未约定借款逾期利率,根据法律规定,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从2004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5080元。

律师评说

借条不规范,容易产生各种问题。类似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息二分,没有注明是日息、月息或者年息,作为出借人时常主张为月息,因为这个对出借人最有利,而作为借款人,时常会往年息或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方向答辩,因为这个对他也最有利。

我们并不能说谁对谁错,如果按常理,也就是普通人的一般习惯,都倾向认为是月息二分,但是也不能排除两人关系很好,象征性的收取年息二分或者整个借款期间只收二分息。毕竟还有很多朋友之间的借款是不收利息的。双方在最初的意思表示已经无法探究,法院只能依据事实、证据、法律来做判断。

本案种,法院认为“息2分”为利息约定不明,可以从逾期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这是法律的规定。

在检索其他案例时,笔者也发现了不同法院的做法。

有的法院是这么推理的,借条中虽然没有写清楚“利息2分”是月息还是年息或者其他期间利息,但是根据平时交易习惯和现实情况,法院认为2分的月利比较符合实际情况。这是法院根据人民借款的习惯和实际常见的现象推理而出,也最符合大多数人的心理,因为月息2分是法律支持,而年息2分显然比存款的利率还低,有违常理,这样的推定笔者认为符合大众,可以接受。

有的法院是这么推理的,借条上没有对利率的计算是按月息还是年息进行明确,但由于借条文本是借款人书写,在其书写的某一内容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根据民法上对书面文件上的用语作不利于文件提出人的解释这一规则,应当作出对借条书写人不利的解释,因此认定为月息。这样的推理,是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如合同文本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释”。这是法律的类推解释,严格来说有些勉强,但是也是一种解决方法,作为书写人,肯定是往自己有利的方向书写合同,其中的原理也是可以接受。

在辽宁高院的一个案件中,是这样论述的,虽“二分息”未明确约定为月息还是年息,但因民间借贷中“二分息”表达的意思就是月息二分,习惯性的省略“月息”二字,而且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即为6%,如果认定为年息2分则大大低于贷款基准利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目的和基本特征。高院的判决从普通大众的认识和借款是为了赚取利息的目的出发,进而认定为月息二分,这种判法是有相当大的指导作用,这种解释我认为最合理,也最符合借款合同的原意。

当然,有些法院根据借款人偿还利息的数额和期数来认定,这个也最有说服力。比如借款10万元,虽然约定息2分,但是借款人每月按时支付利息2000元,足以证明双方是按照每月2分计算利息。这是依据证据的前提下推理,不给耍赖的人机会。

最后需要提醒,借条、欠条等债权文书上的利息,一定要书写清楚,月息、年息、日息等,不要单单写“息2分或者息1分”,否则容易造成误读,给不怀好意的人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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