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批指导性案例(51个指导性案例发挥了怎样的应用效能)

十五批指导性案例(51个指导性案例发挥了怎样的应用效能)(1)

自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十三批案例,特别是从第十批开始,对指导案例体例进行了调整,对于指导检察办案,生动展现检察履职情况,促进公正司法,增进民众认同,起到巨大作用。《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创新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起聚焦“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效能”。

准确定位价值功能 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十五批指导性案例(51个指导性案例发挥了怎样的应用效能)(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熊秋红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十三批、共51个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功能作用,对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对法治发达国家司法经验的创造性借鉴,也是对我国古代优良法制传统的创新性发展。英美法系国家采取“法官造法”的判例法制度,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原则上只对立法作权威性解释,在个案中创设“解释性规则”,二者均重视判例或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我国古代“在西汉至清末的封建社会,在立法和司法工作方式上,逐渐形成了成文法典与判例制度相结合的格局”,“朝廷对判例的集中管理(审核、批准、选择、编纂)又避免了判例庞杂无序的缺点”。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属于成文法国家,“案例”的功能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在我国古代,“法典、法令、判例三种法律规范循环往复,首尾相接”,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三种规范相辅相成,有利于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鉴于检察机关在我国当代司法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建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于检察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具有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使得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机制从抽象的解释走向了具体的解释。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是“以案释法”,即结合具体的案件合理地解释某一法律规范的含义,该解释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能够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与抽象的解释相比,“以案释法”具有以下优势:其一,抽象的解释是对立法规定的细化,但相对于丰富的司法实践而言,它仍然具有间接性,而“以案释法”具有直接性,它能够直观地将法律规范与鲜活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其二,抽象的解释具有抽象性、固定性,它通过一般规则指导司法实践,而“以案释法”具有灵活性,注重适应实践中的变化对具体适用法律作出解释,使得解释更具合理性,有助于激发法律规范的活力。

从世界范围来看,“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有助于法律规范的平等适用,实现以“相似的情形相似的处理”为基本内涵的形式正义。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对于后来的类似案件均具有参考价值,但是,指导性案例不同于一般案例,它的显著特点是透过个案的处理形成规则,从而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的形成有时需要经过非常复杂、精巧、严谨的法律推论,将事实、根据、理由、结论等关联起来,在逻辑上不能存在空白和矛盾,并且往往涉及对当前存在的理论学说的运用。高质量、代表性、典型性、指导性是检察指导性案例应当具有的品质特征。一个案例能够成为检察指导性案例,意味着该案例不仅就个案而言处理方案正确,而且形成了具有指导性的法律规则。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功能。主要表现在:第一,它能够弥补成文法所存在的滞后、模糊、不周延等不足,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能够填补法律漏洞。在信息化时代,社会生活快速变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在此背景下,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更加凸显,迫切需要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推动法律发展,及时回应社会需求。第二,有助于规范检察裁量权的行使,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从世界范围来看,检察裁量权的扩大是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在我国,现已形成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发展的检察工作格局,检察裁量权也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为了防止检察裁量权的滥用,有必要通过检察案例指导制度降低检察裁量的随意性。第三,有助于强化检察文书释法说理,增进民众对案件处理决定的认同。为了体现司法理性原则,加强检察文书释法说理成为检察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指导性案例成为检察文书释法说理的根据之一,有助于增强案件处理决定的可接受性,也有利于增强公民行为结果的可预测性。第四,有助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妥善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是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所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这些案件正是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所关注的重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的检察指导性案例看,其中既包括死刑适用、超过追诉期限是否核准追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的问题,也包括公益诉讼、网络犯罪等新类型案件中的问题。第五,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时方便民众利用。检察指导性案例是从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浩如烟海的案件中挑选出来的,是对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积累和传承。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减少了摸索、思考、研究的时间,也有助于避免发生司法偏差。而对于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律师、普通民众而言,检察指导性案例为他们理解相关法律、预测案件走向提供了便利。

检察指导性案例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待于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和适用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就生成机制而言,包括指导性案例的发现、审查、发布、汇编整理等环节。目前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主要采取检察系统自上而下的方式,遴选渠道较为单一,所发布的案例数量较少。未来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清理迄今为止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所发布的所有典型案例,从中发现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二是建立对指导性案例的承办人、编写者的激励机制;三是保障指导性案例推荐、接收渠道的公开化、通畅化,调动检察系统外部人员发现推荐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四是探索不同类型指导性案例的编写规律,逐步形成统一的编写样式,并且忠实于原案,准确提炼表达案例要旨,以便于检索和推送;五是不断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增强指导性案例自身的说服力;六是建立专门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平台,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具有案例收集、汇总、分类、存储、更新、检索等功能。

强化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就适用机制而言,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强制参照适用提出明确要求,检察官要形成遵循先例的习惯,对于所办理的类似案件如果未适用指导性案例,应当作出说明和报告。二是通过系统的训练,让检察官掌握案例识别、案情比对、案例援引、排除适用等指导性案例运用的具体方法,提高检察官理解和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能力。三是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和案件质量监管的范围,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四是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宣传和研究,配合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广泛开展宣传解读活动;与学术界合作,积极开展专题研究,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深度分析和评判。

彰显“技艺理性”精髓

十五批指导性案例(51个指导性案例发挥了怎样的应用效能)(3)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红海

检察业务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需要适用指导性案例。

检察业务,本质上也是一个通过适用法律来针对具体事务表达自己法律意见的过程,从逻辑角度讲,这个过程最终必然要落实到一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针对案件已被证明的事实(小前提),应该适用哪个法律条文(大前提),进而得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结论)。对于小前提的确定,主要是调查取证的问题。对于确定大前提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看某个法律规范可否适用于相应案件。这其中有一个前提性问题:你如何知道这个案件就应该适用规范甲而不是规范乙?对此我的看法是,这基本上属于一个经验、直觉和本能范畴的问题:了解事实后马上就会有一个初步的判断,但此后还需要反复试错和形成内心确信,更重要的是对于自己这个确信的论证。因此,对检察意见的论证是非常重要的。

而要论证检察意见,就必须对拟适用之规范进行解释,即所谓的法律解释,因为疑难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联性并非总是那么明显。那该如何解释法律呢?首先当然必须基于案件事实,没有案件事实为基础,就不知道该解释法条中的什么内容。其次,法律解释必然要体现解释者的某种价值和立场,而价值和立场则可能来自于解释者的某种信念等。正是基于这一点,即该基于何种价值观和立场来解释法条,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得以突显。换言之,为了统一全国检察机关对法条的理解,保证在检察环节科学、准确处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做到这一点。指导性案例则不仅有类似于司法解释的部分,即体现为规则的“要旨”,而且有案件事实及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等在内,这种事实情节方面的鲜活性可以让下级检察机关更好地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旨。从这个意义上说,指导性案例较之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有自己独特的意义和价值。

检察指导性案例中至少有三个部分可以起到指导作用。一是“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这是最能体现检察业务中法律含金量的部分,对于如何解释相关事实和法律条文、如何将此二者相结合,如何向法院进行论证,对下级检察机关有非常直接的示范作用。二是“要旨”。如果说“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部分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说理的话,那么“要旨”就相当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相当于英美判例法中的判决理由。“要旨”是对论证过程及其精华的提炼和总结,基本上直接体现为规则;而根据判例法的基本原理,真正对后案有拘束力的其实只是这个体现为规则的“要旨”,后案检察官所直接参照的也正是这个“要旨”。三是“指导意义”。这一部分有讲解说明的性质,可以帮助下级院检察官理解所涉指导性案例所关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虽然“法律性”未必比得上前两部分,但更为实用,更有操作性。

推进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展,对于提高各级检察机关业务水平,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重要意义。这其中本质上的原因还在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案件事实的具体性之间存在无法抹平的鸿沟,而这也正是适用法律或所谓“技艺理性”的精髓所在,指导性案例由于其结合了事实与规范,打通了结论和说理,而能为后来者提供有效的指导。

优化内容构造再现检察职能特色

十五批指导性案例(51个指导性案例发挥了怎样的应用效能)(4)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处长 张杰

按照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和张军检察长的部署要求,2018年,从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性案例内容构造上作出一系列优化创新,指导性案例内容构造更加完整,影响力不断提升。

一是优化内容构造体现检察工作新理念。新时期指导性案例集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新理念;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实现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等新的工作理念。例如: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控金融风险的鲜明立场;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渗透了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弘扬社会正义,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理念;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则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工作理念。

二是优化内容构造凸显检察职能发挥。从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指导性案例体例调整和内容充实,以更好地生动再现检察履职情况,凸显检察工作特色,完整反映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增加了“指控与证明犯罪”这一板块。通过内容构造的充实再现了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运用证据指控与证明犯罪的过程,还原了诉讼过程中控辩争议和法庭审理焦点,更好地揭示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在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归纳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对统一相关案件司法认定标准发挥的职能作用。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重点说明了对正当防卫者不予批捕的根据。第十三批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中,设置了“诉前程序”“诉讼过程”“提出检察建议”等板块,准确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依法通过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充分履职的工作情况。

三是优化内容构造讲好精彩检察故事。每个指导性案例都是精彩的法治故事。指导性案例,不仅要讲清楚案例中蕴含的法、理、情,更要生动客观呈现办案过程。改版后的指导性案例在内容构造上,详略得当,有完整的案情介绍,注重讲述检察好故事,传递检察好声音,让指导性案例成为生动的普法教材。例如,指导性案例在内容构造上增设了公诉人举证、质证,被告人和辩护人辩解、辩护的过程,从法律上让案件事实真相大白,从法理情融合上让犯罪危害无可辩驳。

四是优化内容构造凸显司法规则提炼功能。指导性案例一般都有标题、检例号、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等部分。其中,“标题”反映案由,“检例号”是指导性案例的编号,两者合起来,形成指导性案例的“身份编号”。“关键词”是案例涉及的重要问题和核心观点的概括,是应用指导性案例时的查找索引。“基本案情”是简要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是检察机关工作情况集中体现。除以上几部分外,指导性案例的“核心”是“要旨”和“指导意义”。笔者认为,“要旨”是指导性案例区别于典型案例和其他案例的标志。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类特殊案例,其特殊性就在于,指导性案例具有填补法律和司法解释“空白”,澄清法律适用疑难的特殊功能。这种功能决定了通过指导性案例提炼的要旨,具有“准司法解释”的作用。换言之,“要旨”是类案办理应当参照适用的“司法规则”。“要旨”应当既在法律精神涵摄范围内,同时能够说清楚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模糊歧义之处。“指导意义”则是要旨的支撑和展开,“指导意义”既说明要旨,同时又围绕要旨而深化。“指导意义”应避免“就案说案”,应不同于就案例进行的分析解读,而是要结合类案分析,对“要旨”提炼的规则予以展开、论证、升华。可以说,“要旨”的质量和“指导意义”的深度,直接决定了指导性案例的高度和生命力。从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大力气优化“要旨”和“指导意义”。“要旨”力求简明、精炼、准确。在各板块排布顺序上,“要旨”的位置被一再提前,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开始,“要旨”已置于“关键词”之后“基本案情”之前,一目了然。“指导意义”则在内容上进一步凸显“精”“实”“准”,一般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入手,立足案例回应类案中带有普遍性的争议问题,发挥了指导性案例指导检察工作开展的特色功能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优化指导性案例内容构造,根本的动力来源于司法改革形势下,不断加强检察专业能力建设的需要,目标在于努力解决“三个不平衡”特别是加强最高检领导指导能力建设,推进检察机关办案能力不断提升。

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时间尚短,在内容构造优化方面,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挖掘、解决。笔者认为,未来指导性案例内容构造优化,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思考。一是应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职能特色,找准检察工作的规律特点,在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造上,浓墨重彩彰显检察机关职能特色,反映检察工作情况,使指导性案例成为中国特色检察工作的生动印记,成为积累检察工作经验智慧的最佳载体。二是在内容构造上进一步回应解决检察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在内容构造上,指导性案例应当进一步清晰、准确梳理争议问题,通过案例的办理,完整展示问题解决过程;通过提升“要旨”和“指导意义”的质量,有针对性地回答争议问题,凸显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三是在内容构造上应充分考虑指导性案例的传播性和影响力。

在释法说理中强化实践应用

十五批指导性案例(51个指导性案例发挥了怎样的应用效能)(5)

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何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案例指导规定》),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该条规定释明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范围和应用方式,为指导性案例在检察文书中的释法说理提供了规范依据。笔者认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在检察文书释法说理中的应用,在检察实践中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要树立应用意识。所谓检察文书中的释法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法律文书中,针对法律文书所载决定或处理意见,依据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论证、阐述说明的过程和活动。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办案。应当说,指导性案例经过完整的诉讼程序检验,又经过案件指导工作委员会筛选论证,最终由法定专业性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审议颁布,兼具权威性、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等内在品质,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检察文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重要载体,理应成为指导性案例制度发挥指导作用的重要场域。但实践中,检察办案人员遇到争议问题,或许会查阅指导性案例作为非正式参考,但是在检察文书中直接引用、参照相关内容作为说理论证依据的情形并不多见。检察办案人员在制定检察文书时,迫切需要树立和提升学习应用检察指导性案例开展释法说理的意识。

要明确应用内容。从应用范围上讲,指导性案例可以在以下三类检察文书中得到应用:一是“终局性”检察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二是“监督性”检察文书,如诉前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书、抗诉书等;三是“意见性”检察文书,如公诉意见书。从体例结构上看,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一般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要旨、法理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等组成。《案例指导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哪一部分内容可以引述作为释法说理的根据。与此形成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部分作出裁判。这一点与普通法系的先例应用规则类似。在普通法系,法官裁判案件秉承遵循先例原则,按照先例区分技术,司法人员首先要区分一个先例裁决中的判决理由与附带意见,其中判决理由是一个先例裁决中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是对系争案件之裁判的达成必不可少的内容,对类似案件有约束力,应当在类似案件中被引用。对于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来说,在释法说理中有效力或者说有引用价值的,也应该是体现检察决定作出依据之规则、原则或者政策。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来看,“要旨”部分更具有这一特征。在部分指导性案例中,“理由”(比如抗诉、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和“指导意义”部分也包含一些准司法规则和原则。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要旨”等部分大致确定了以下规则:一是事实认定规则。如,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检例第49号),确定了“虽有履职行为,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未全面依法履职的规则。二是证据采信规则。如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确定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采信规则。三是法律适用规则。如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24号),对刑法第184条第4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的适用作出界定。四是政策掌握规则。如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检例第1号),确定了基层村民集体纠纷造成的群体性纠纷中的犯罪案件处理中的政策考量因素。上述规则,都是在办案释法说理中经常要采用的依据。

要规范应用方法。在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要方法是对其进行“引述”。“引”,即援引、引用;“述”,即叙述、述明。引述指导性案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指导性案例与系争案件核心事实要素同一;二是不同事实要素不足以影响案例指导规则的适用;三是指导性案例未因情势变更因素而失效。其中核心是被引述的指导性案例与系争案件在案情和争议焦点上要具有相似性。

引述指导性案例也应当注意引述规范。在案例形式引述上,应当以“案例标题(案例编号)”为固定模式,比如“参照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在引述的具体内容上,可以对“要旨”等进行全文引用,也可以在全文引用后对其进行进一步述明。有时,为了简洁,也可以不全文引用,不做述明,而是立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后,后附“可参见×××案(检例第××号)”等。这种应用主要是为自己的论证提供一个可参考的例证,让释法说理的对象去参照,起到加强说服的作用。(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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