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土地管理法还有效吗(民法典对地役权的五处完善)

李文江 李文江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52)

民法典生效后土地管理法还有效吗(民法典对地役权的五处完善)(1)

本章概述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五章规定了地役权,共14条。基本上是由原《物权法》第十四章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承继而来的。本章规定了地役权的内涵、设立、当事人权利义务、期限和消灭等制度。内容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但对其中五个条款进行了完善。让我们来逐条理解吧。

法律条文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由来

上述法律条文中红色处为新增内容,蓝色为删除内容。

1. 第三百七十八条在原《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础上增加了“等用益物权”,扩大了地役权的法定区的范围。

2. 第三百七十九条将原《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的“权利”变为了“用益物权”,这是用益物权之外的如担保物权等与地役权不会发生冲突。

3. 第三百八十一条将原《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为“土地经营权”这是由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之后,土地经营权承担起了抵押担保功能。

4.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在原《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基础上分别增加了一个“等”字。这扩大了涉及地役权的的土地权利转让的范围。关于地役权的其他问题,没有更新的变化,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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